新华网柏林6月17日电(记者郇公弟)5月25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2008年企业税制改革总体方案。此次税改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对企业利息、租金和租赁支出等开始征税,纳入营业税核算税基。同时,新税制还引入“利息栏杆”概念,制定了一系列减免利息支出纳税的“逃离条款”。 德国新税制将对企业利息支出征税,在全球尚属首例。根据以往全球企业税制惯例,债务利息支出被计作成本,在税前予以扣除,企业所得税仅涉及所有者的股权收益。这也在全球企业中催生了一种常用的避税方案,即投资者或总公司将股权转变为债权注入新公司,通过直接向子公司贷款或为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将应税股权收益转变为免税利息收益。 并且,通过在海外低税率国家设立子公司,总公司可以很方便地将收益通过债权转变为子公司收益,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这实际上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向海外子公司投资的主要形式。 虽然目前没有明确数据核算全球企业因此而避免的纳税总额,但有资料显示,很大一部分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的利息支出占营业总收入的30%甚至一半以上。德国此次税改主要针对的也正是此类企业的避税行为。 同时,为避免一些债务负担重、主要靠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加重税务负担,德国新税制还引入了独具特色的“利息栏杆”概念,即利息支出低于某一限额即可不必缴税。这其中主要包括3项“逃离条例”: 首先,当利息支出余额(企业利息支出与利息收入的差额)小于100万欧元时,可以免税;其次,利息支出余额虽然大于100万欧元,但如果总利息支出仍然小于毛利润(即扣除直接成本,但在利息、纳税、折旧、摊销之前的盈利收入)的30%,可以全额免税;第三,即使前两条都成立,对于在全球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集团企业,如果能够说明在德国的自有资本比例并不比在其他国家更低,也就证明该集团没有故意利用德国的所得税制度,同样可以免税。 对此,德国罗德合伙人咨询集团的克里斯蒂安·施密特教授评价说:“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税法制定者用心良苦。对于在德国投资额小于2000万欧元的海外企业,这是条好消息。特别是对许多在德国投资额不大的中国企业,应注意合理利用这些条款。”他特意提到2000万欧元的投资额,是因为按照德国现行大约5%贷款利率计算,其利息支出约为100万欧元。 施密特教授同时指出,即使企业的利息支出高于以上3条“利息栏杆”,同样还存在许多税务筹划的空间,企业可以寻找专业税务师的帮助。 但对于在德国有庞大投资额的海外公司而言,增加纳税额在所难免。美国的一些公司就警告说,德国的公司税制改革可能引发大批外资撤出德国。在一份措辞强烈的声明中,美国花旗集团、摩托罗拉公司和菲利普·莫里斯公司等对这一条款提出了强烈批评,认为这项规定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它将威胁到一些主要靠债务融资的公司的生存。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