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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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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投资研究
跨国公司跨境关联交易应引起高度关注
发布日期:2007-06-16 22:57:52
 

 

            王大贤       
 

  近年来,跨国公司跨境关联交易呈愈演愈烈的态势,这说明跨国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性逐步增强,自主能力日益降低;同时跨境关联交易的大量增加也为关联方利用转移定价抽逃资本或利润创造了可能,而且大量关联交易使跨国公司自身外汇收支缺乏真实的交易基础,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应引起高度关注。 
  所谓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既具有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集团战略目标等积极作用;也存在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金和利润,进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等诸多负面作用。
  在我国,关联交易广泛存在于跨国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之中,并呈现以下特点: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以电子、化学和电气机械行业居多;交易的主要形式为贸易项目尤其是加工贸易,交易占比达50%;企业类型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占比超过50%,全国跨境关联交易也多集中在外资相对集中的南方;从金额分布看,以外商独资企业为主体的5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关联交易企业数量和金额占比逐年上升;处于税收优惠期的企业发生的跨境关联交易数量和金额较多。 
  对此,提出几点建议以完善跨境关联交易监管。
  1.建立监管跨境关联交易的有效法律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跨境关联交易的规范还十分薄弱。新修订的《公司法》仅对关联关系的定义、上市公司董事会涉及关联交易的程序控制、关联方因不公平交易侵占公司利益时的赔偿责任等方面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财政和税务部门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仅限于一些会计和税务准则,其法律地位较低,而且这些规范只涉及会计处理规范,没有详细的违规处罚措施,使监管效率大大降低。同时,不同部门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 
  建议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监管的相关内容,并明确关联方在不当关联交易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成对违法关联交易的震慑,使跨境关联交易监管有法可依。针对目前的跨境关联交易近七成是在境内子公司与控股母公司之间发生的现状,为防范控股关联方滥用控制权而发生不公平关联交易,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如国际上对跨境关联交易监管的“揭开面纱”原则和“深石”原则,对相关法规进行调整。
  2.进一步加强跨境关联交易中定价环节的监管。交易价格的公允与否是判断跨境关联交易是否公平的关键所在。而现行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定价却没有涉及,普遍采用的可比市场交易定价是对经济活动复杂性的简单化处理;税务部门2004年起试行的预约定价方法也是自愿原则,没有强行推广。 
  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出台指导性定价原则,降低定价的随意性,并对转移定价调整方法作出详细规范,引进交易利润法,以便在无法取得可比市场交易价格时通过比较利润推断转移价格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可扩大采用目前国外较为普遍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对于转移定价方法的选择,应规定企业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建议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定价的信息披露监管,除了要求境内关联方定期披露定价方法外,还应要求其充分披露定价依据、与市场价格的差异及其原因等方面内容,并加大中介审计机构对跨境关联交易定价的公正性判断。
  3.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功能,重点关注可疑资金动向。进一步发挥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预警功能,着重加强对资金流和货物流匹配性的监管,加强对预收货款、转口贸易中频繁发生、数额较大问题的现场检查。
  4.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管。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的内部监督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同时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的惩治力度,强化对其负面信息披露,增加违规成本,从而充分保证中介机构执业的客观性、公允性。 
  5.加强资源整合和外部协作,形成跨境关联交易的监管合力。外汇管理部门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应将分散在内部各部门的各类监管信息加以整合,建立全面反映企业主体整体经营情况的外汇信息共享平台,并对重点企业跨境关联交易中涉及股权变更、贸易信贷、外债流动、利润汇出等行为进行持续的关注和跟踪监测分析,在内部形成跨境关联交易的监管合力。同时,要加大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公允关联交易的查处力度,进一步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在完善内部监管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外经贸、海关、税务、工商等外部各部门的监管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对跨境关联交易的全方位监控,降低不正当关联交易对经济金融的危害程度。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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