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这两个条约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而制定的。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做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根据两个条约的规定,申请国家向WIPO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该条约即可在申请国生效。从今天起,凡未经网络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允许,擅自使用其在网络上的作品的人,都将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两个条约暂不适用于港澳地区。
国家版权局负责人表示,加入这两个条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提升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 目前,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性协调规范,以国际条约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世界各国大都已经着手或将继续在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新条约的大构架下修改和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共同建设21世纪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体系。 据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这两个条约,并于2002年生效。目前有近60个国家批准或者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