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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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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投资研究
我国企业投资俄罗斯应全程警惕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07-06-15 22:24:40
 


  俄罗斯是个法律文牍主义国家,良好的教育使俄罗斯人善于运用法律工具赢得谈判、交易的优势。此前,在俄罗斯投资的中国企业曾经被合作方抓住法律漏洞进行不公平交易。与之相比,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这使得一些匆忙上阵的企业在合作和交易中处于劣势,甚至已经遭受损失。

  当前,我国已经有大批国有或民营企业关注对外投资,并且有能力参与到国际市场的资源“竞争”。而俄罗斯凭借石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领域的巨大优势,正在吸引中国的国有及民营企业的关注。

  随着中俄油气、矿产资源等大规模新领域合作的起步,两国经贸关系正在向更高水平发展。由于资源项目投资常常高达几亿元甚至数十亿元,如因法律审查不慎将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我国企业在对俄投资中应注重法律审查,确保投资安全。同时,企业逐步规范对外投资中的法律审查程序不仅适用于对俄投资,且对于赴其他国家投资的企业投资安全都将有所保障。

  对俄投资法律“护航”缺失带来隐忧

  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项目时已经注意对经济、技术可行性的论证,却往往忽视法律评估的重要性。在已经进行考察甚至开展合作的中俄投资项目中也出现了跟踪服务不到位,甚至没有法律团队参与的现象。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俄罗斯法律研究咨询中心朱南平博士作为对俄投资案例的法律顾问参与了相关的调查。他指出,不规范和不经全面考察就匆匆投资的合作,将为我国政府和企业的投资行为埋下巨大的风险,缺少了法律专家“护航”,中俄投资合作将存在巨大隐忧。

  一些企业在对外投资尤其是对俄罗斯投资的项目中,对法律层面的复杂性考虑和准备严重不足。投资涉及大量的物权关系,包括土地、房屋租赁、不定产的使用,还涉及登记制度、不定产交易规则等诸多问题。

  上海社会科学院外事处副处长王健认为,20年来,中俄两国政治经济发展的速度、形态和形成的问题都非原有立法所能设想和容纳。中国企业应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利用改革发展所形成的法律专业的人力资源及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规范要求,在对外经营中把由于立法不完善而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

  中国企业投资应“全程”防范法律陷阱

  专家认为,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对包括俄罗斯在内的投资应在投资前期准备、谈判以及后期执行中严格按照投资国的法律和相关的国际法律进行评估和审查,随时防范投资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

  以当前我国企业与俄罗斯重要的能源、矿产资源合作来看,在合作的整个过程中就必须全面而周到地考虑到以下要素:对方企业的矿产所有权、诉讼、债权、经营许可等情况,还要在其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确认其提供的法律文本的有效期,并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进行项目评估。

  例如,我国一家企业与俄罗斯公司合作开发俄罗斯一个金属矿的案例中就出现了法律隐患。俄方公司提出将矿产开发权的股份赠与我国企业以规避当地相关税收等法律,并要求我国股份购买者必须以某种不公开的隐蔽的方式给俄罗斯公司股东付款。这种违反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的股份赠与,客观上为我方投资人制造了法律陷阱,而类似事例在中国企业对俄投资中并不鲜见。

  在我国部分民营企业对俄石油等能源、矿产合作项目中,很多企业在获知俄方企业有出让或联合开发的信息后即匆忙签署意向协议,有的企业甚至在简单考察了对方的矿产开发权等资质后就准备参与投资。

  而事实上,多数这样的合作都未能如期开展甚至出现了“半截子”投资等重大损失。其中,除中方企业资金、政策等因素外,对俄罗斯合作方在法律上的综合考察不足也是造成损失的重要原因。

  建立法律“智囊团”服务中俄贸易

  有专家提出,中俄两国政治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法律资源和工具对中俄经贸合作的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目前,中国和俄罗斯正处于转轨过程之中,各自的法律框架和细节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我国对俄投资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谨慎考察、权衡。

  朱南平等专家建议,首先,政府应在涉外经济管理职能部门设立法律审查部。在政府涉外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如商务厅(局)中成立对外经贸科技合作、投资项目的法律审查部门。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国各类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评估、审查的法定程序。尤其是国有企业进行大型境外投资时,更须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没有法律专业机构的评估结论和大型项目法律全程跟踪服务计划,就不能通过其投资方案。

  其二,组织涉外经济管理公职人员和国有等各类企业对外经营人员进行定期的中俄经贸法律培训与考核。

  为了提高我国对俄经济管理公职人员和企业家的法律敏感性,增强他们的执业能力,建议政府及其涉外经济管理部门与对俄法律研究咨询机构联合建立对俄经济法律培训考核机制,以适应俄罗斯法律变动大的特点和日益增强的中俄经济合作的复杂要求。

  其三,整合对俄法律的人力资源和俄罗斯法律信息资源。由于我国对俄合作的法律人才资源十分匮乏,并且还很分散,缺乏行业组织和政府的管理,有必要整合对俄法律的人力资源和俄罗斯法律信息资源,以适应我国对俄工作的需要。

  朱南平建议,我国涉及对俄投资的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俄经济合作的法律数据库,吸纳专业法律研究人员、执业律师对最新出版的俄罗斯相关领域法律进行研究和分析,为对俄经贸合作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以防范企业对俄投资合作中因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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