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页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诉讼仲裁    |   国际贸易    |    外商投资    |   境外投资   |    涉外婚姻    |    投资移民    |    联系我们

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17701602717

attorneys.sh@gmail.com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25楼

Shanghai-Attorney

 
跨国投资研究
“走出去”面临的国家风险与对策
发布日期:2007-06-06 20:56:16
 
李福胜

    伴随我国经济的强劲增长、资本积累增加,我国的本土资本也在寻求海外有市场、技术、资源优势的土壤,中国企业集团的跨国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一、境外经营活动面临东道国的国家风险

  2004年4月,8名中国工人在伊拉克遭绑架;2006年2月,3名中国工程师在巴基斯坦西南部的俾路支省遇袭身亡。据统计,2005年是中国外交部发布出国特别提醒数量最多、频率最高的一年。在外交部网站上,近百条出国特别提醒,涉及绑架、恐怖袭击、抢劫、政变、动乱、灾害,甚至劳务纠纷、非法移民、留学等等。这些事件不断警醒我们,走出国门承包工程、进行劳务合作、开展海外投资,要面对国际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其中国家风险管理确实越来越重要。

  国家风险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社会、法律、宗教、经济、金融、外债等多个层面,表现为战争、恐怖行动、内乱、政变、冲突、人畜疾病流行、地震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等,对国际商业活动可能采取罚没、收归国有、禁止出入境、废除债务、毁约或强行终止合同。国家风险可以相互影响,如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关联,形成连锁风险反应,扩展成为综合的国家风险。又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联系,国家风险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在国际间互相传染,形成各国所在的地区风险(如拉美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甚至全球风险。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关于国际贸易和信贷的“君子协定”中就给出了国家风险概念和含义的解释。它认为,国家风险包含5个基本要素:由债务人的政府或政府机构发出的停止付款的命令、政治经济事件引起的贷款被制止转移或延迟转移、法律导致的资金不能兑换成为国际通用货币或兑换后不足以达到还款日应该有的金额、任何其他来自外国政府的阻止还款措施、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包括战争和内战、没收、革命、骚乱、民变、飓风、洪水、地震、火山喷发、潮浪以及核事故)。

  海湾战争以后,1996年12月启动的联合国“石油换食品”计划成为伊拉克与外界开展经贸往来的唯一合法渠道。我国对伊拉克的年出口额最高达到4亿美元之多,年度进口额最高达6.5亿美元(2000年)。但是,由于伊拉克多年战乱,导致我国对伊拉克的贸易应收账款问题突出。据报道,自1986年中伊两国签署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以来,伊拉克方面对中国的贸易和工程承包欠款达13亿美元以上。伊拉克战争开战之前,我国的企业在伊拉克的工程承包和供货合同金额达到27亿美元(基本是电站设备和工程)。伊拉克战争可能给中国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达44.74亿美元。

  突发事件导致的国家风险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在“9·11”之后。例如,2004年3月11日清晨7点50分左右,西班牙遭遇严重的恐怖袭击,首都马德里发生多起爆炸事件,致使200多人被炸死,1000多人受伤。西班牙爆炸导致欧洲证券市场立即大幅下挫,许多投资人开始大量转移资产。

  二、实施跨国经营要善于识别和规避风险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规模日益增加,投资方式上也从相对简单的加工贸易向资源开发投资、兼并与收购等发展,“走出去”的目的地也从传统的东南亚、香港、北美向非洲、拉美、中亚、俄罗斯等地区转移。这样,也就从国家风险相对较低、较为熟悉的地区向国家风险相对较高、较为陌生的地区转移。2005年,我国对大洋洲、非洲和亚洲的股本投资增加一倍以上。特别是在能源开发领域,我国的对外投资几乎都集中在国家风险最高的非洲、拉美、中东和中亚。以境外工程承包为例,2005年我国企业在亚洲和非洲市场上完成的营业额之和占全部海外市场的70%左右。而在资源开发领域,虽然周边国家是相对传统的市场,但从长远来看,还要加强与中东、非洲等资源丰富且关系友好的国家的合作。

  既然我们不得不面对国家风险,学会分析、识别和管理国家风险就非常必要。通过分析、评估、监控国家风险,可以防范和化解国家风险,避免因为国家风险导致的损失。

  第一,要充分提高对国家风险的认识并建立国家风险管理制度

  国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开展国际业务时就必然会遇到国家风险,尽管这种国家风险有高低轻重之分。如果没有国家风险意识,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就可能会因为遭遇国家风险而造成财产、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因此,要将国家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国家风险管理体系中,对国家风险分析、评估、报告与评级是其重要的内容和环节。从评估主体来看,国家风险评估可以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自我评估和他人评估。内部评估是按照业务涉及的国别范围,对全部或部分他国的评估。内部评估非常重要,不能只有外部评估报告和评级。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大家认识到自己评估会更有利于自己,而不是直接使用别人的评估和评级。

  第二,建立风险管理模型,分析、评估国家风险的总量和结构

  在进行国家风险分析时,传统方法一般归纳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金融风险3大块。但是,现代分析方法中除了注重政治、经济、金融风险,还强调非传统风险,如国际国内恐怖主义、宗教与资源冲突、动植物病疫(SARS、疯牛病、禽流感、口蹄疫、艾滋病等)、民族冲突、生物侵害、生化病毒与武器(炭疽病、核武器、核事故等)、自然灾害、人类公害、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理性地进行产品定价,获得预先的风险补偿准备

  既然在国际业务中必然要面临国家风险,获取风险补偿就是不可缺少的。否则的话,在风险发生时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惨重损失。如果预先提取了风险补偿准备金,就可能降低损失的程度甚至全部补偿了风险导致的损失。具体地来说,风险补偿是通过产品风险定价来实现的。在信贷行为中,贷款利率也应该包含国家风险补偿的部分。

  如果不预先获得风险准备,一旦发生实际的国家风险,交易损失可想而知。在风险被低估的时候,可能连本金也要部分或全部损失。这就是国际交易和跨国信贷、投资的风险。

  就“国家和主权信用风险的最低费率”,贷款银行应该为国家和主权信用风险收取风险补偿费率,无论买方或借款人是私人机构还是公共机构。为此,可以将对业务所涉及的国家进行风险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再制定收费标准,这也是所谓的定价机制。比如,OECD就将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按照风险的大小分为8类(0-7),并相应制定了各类国家的最低风险费率,供贸易商和贷款银行参考而予以公布。

  在风险防范上,尝试设立国家风险限额和国别限制,逐步做到强制性的国别限制和国家限额。加强还款保证和保险措施。在计提风险准备金时,对风险准备进行结构划分,使风险准备更加准确。其中,可以测算针对国家风险的计提准备。

  第四,实行多样化信贷与投资政策以更好地分散风险

  业务多样化(包括行业多样化和地区/国别多样化)可以分散并降低单个业务风险形成的总体风险水平。J.马杜拉(Jeff Madura)认为,在国际投资中,国际多样化的关键是选择好海外项目,它们之间不能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在运作上,不同的国际项目不应在同时出现失利。在国际经济危机中多样化好处的一个例子是,如果跨国公司在亚洲几个国家都有投资而不是只在印度尼西亚有投资,那么,遇到亚洲金融危机时,其损失会比较小,原因是亚洲金融危机中印尼的经济衰退最为严重。事实上,还有若干没有受到亚洲金融危机严重冲击的国家,如中国。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的限制是投资产业、投资规模,有限的投资资金不能无限分散,否则会导致投资管理成本过高,或失去投资的产业机会。

  在实行国别多样化的信贷和投资政策的同时,还要考虑行业多样化。与国别多样化比较来看,在国别多样化的同时进行行业多样化决策更难些。因为过于分散的投资,虽然风险降低了,投资受益也会降低。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多项目分散投资是多国公司(MNC)获得全球利润的十分重要的战略措施。多国公司可以选择在国内进行分散投资,也就是在不同的城市设置生产线,也可以选择在国外分散设置项目。

  第五,制定国家风险管理的国别政策——国家限制和限额

  在国家风险管理中,国别报告与信用评级表给出的信贷政策建议最终应被管理层转化为国别信贷政策。而在国别信贷政策中,国家限制(country limits)和国家(信用)限额(country ceiling、credit line、credit ceiling,也叫信用额度)又是政策的具体体现。国家限制是指对不同的国家进行分类,指定可以给予信用和进行贸易投资活动的国家名单以及禁止给予信用和开展贸易投资的国家名单,对可以给予信用、开展贸易及投资(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国家还要进行必要的分类,提出相应的保障要求(包括贸易中的商品定价、银行业中的贷款定价、计提准备金标准和风险的保险要求等)。是否给予信贷以及给予信贷时的信贷条件,是国家限制的核心。国家限额则是对可以给予信用、开展贸易投资的国家设定的最高额度。良好的国家风险管理体系必定是有国家限制和各个国家的信用限额,作为完整的国家风险的组成部分的。广义的国家限额就不同的国际业务方式而言,包括在一定的时限内在贸易业务中给予的赊账和分期付款的额度,银行等贷款机构给予该国政府和企业的贷款、信用证、承诺、担保等的额度,保险公司给予的还款担保和保险额度,投资人在该国的投资额度(capital rationing)。这些信用额度可能是给予政府的,也可能是给予这个国家的企业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全部的国家限额确实要包括主权信用和非主权(企业、居民等)信用的限额,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覆盖住所有可能的国家风险。

  限额的设置要看自己的风险政策、资本金、内外监管规定,重要的当然是东道国的风险水平和信用程度。不过国家限制相对于限额来说,要容易设立些。比如,与自己国家没有外交的国家就可以认定是限制贷款的国家;经常违约或长期拖欠的,也可以纳入黑名单加以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规定拖欠国家旧债不还新贷不给之类的信贷政策。

  第六,投保国家风险保险

  国家风险的保险和担保是防范和化解贸易、信贷、投资中国家风险的最常见也较为有效的工具。投保人通过将自己潜在利润的一部分让渡给承保人,把潜在的风险也一并转让给了承保人。承保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治风险保险公司以及类似的担保公司等)还可以进一步按照自己的风险管理政策进行国家风险管理,对风险进行分保和再保险(同时也是对利益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这种对国家政治和转移风险进行保险、分保、再保险及担保的措施,在国家风险管理中是极其常见的。而且,对国家风险的保险和担保由于涉及全球政治经济风险,又由于国家风险敞口往往数以亿计,其运作已经越来越多地超出国界,由国际保险人联手承保了。国际化保险和再保险还可以提高风险控制的技术水平,毕竟更广泛的信息有助于风险的管理。承保的机构包括各国政府开办或代表政府的出口信用机构以及国际多边担保机构、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世界银行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其承担的风险主要有:转移限制(transfer resstriction)、没收(expropriation)、毁约(breach of contract)、战争和民变(war and civil disturbance)等。

   
[信息来源:贸研院子站]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国际合作 |  收费标准 |    期刊订阅 | 交换链接
版权所有:上海涉外律师网 技术支持:扬州宏瑞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