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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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境外投资体制僵化一直是备受各方诟病的焦点。近年来,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税务总局、外交部等部门相继出台利好政策,多方联手完善境外投资促进体系。
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这一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境外投资政策体系。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已形成了“商务部宏观管理、各部门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行业组织和境外中资商会、驻外使馆一线监督、政府间共同管理”的对外投资合作管理框架。
商务部跟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经贸混委会的机制,签订了127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一些国家正在商签自由贸易区协定,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就加强互利合作签订了政府间的协定。
2008年,商务部在出台《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后,还在抓紧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对外投资合作条例》两个法规,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更加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
2009年5月,商务部正式施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是下放核准权限。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的,涉及多国利益的,在未建交国、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的审批,地方企业其他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二是简化核准程序和企业申报材料,缩短核准时限。绝大多数境外投资只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即可在3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三是地方企业一般境外投资事项不再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改由商务部征求意见。四是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境外投资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商务主管部门主要从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履行国际义务等方面进行审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5、6两个月,作用十分明显,核准的境外投资企业547家,同比增长173.5%。
2009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实施《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帮助境外企业解决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困扰。一是境内企业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放款获“松绑”,扩大了境外放款的主体和境外放款资金来源;二是境内企业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境外放款,可以采取由境内企业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放款的方式,也可采取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正在积极制定《关于境外所得的既得所得税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所得税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办法》,以使境外投资企业能尽快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
提供多方面的公共服务。一是信息服务。商务部陆续推出《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对外承包工程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分国别地介绍相关国家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从法律、风土人情到一些具体的重点合作领域,受到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商务部还开通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实时提供政策措施、统计数据、调研报告、项目信息等服务。二是宏观指导。有关部门在对各国投资和发展环境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工程承包、劳务输出国别和地区方向进行宏观指导。驻外使领馆、经参处强化综合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为国内企业进入该国市场提供及时、权威、针对性的投资安全指导。三是培训人才。商务部委托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编写系列教材,组织对我国的跨国经营人才进行培训。四是维护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外交部专门设立涉外安全事务司处理涉及中国公民海外安全方面的事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了我国首部《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进行风险的识别、评估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外交、商务、卫生、航运等行业部门组成专门常设机构,负责海外安全情况的宏观监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建立紧急情况联动预案,形成高效统一的快速反应机制。商务部还构筑境外安全网络,完善境外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办法,建立全国外派劳务援助机构,已经妥善处理了多起境外突发事件。(刘绍坚 姜荣春)
编辑:上海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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