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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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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25楼

Shanghai-Attorney

 
国际贸易
海外坏账追收与防范讲座
发布日期:2009-05-08 09:41:42
 
海外坏账追收与防范讲座(PPT格式)

(上海商务与法律沙龙,2009年5月9日)

点击下载: http://www.slideshare.net/ShenLinChang/


关键词: 出口坏账,海外坏账,应收货款,追收,防范,诉讼,仲裁


海外坏账追收与防范讲座

一、 中国出口企业海外坏账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外贸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经过短短30年,我国已一跃而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并有望在近一、两年内成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然而,伴随着进出口额持续、快速增长,我国外贸企业多年来亦累积了天文数字的海外坏账。
海外坏账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媒体、政府、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海外市场购买力急剧萎缩,我国出口形势严峻;一些外贸企业受海外坏账的影响,更是生存维艰,甚至不少外贸企业受国际商账所累,纷纷歇业、破产。如何帮助外贸企业防范海外坏账,降低坏账发生率,以及有效的追收海外坏账(International Overdue Accounts) 已成了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 海外坏账的具体数额
很难得到精确的统计数据:
A. 我国进出口企业数量庞大,分布广泛;
B. 加之一些企业担心影响到自己的资信状况,一般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海外坏账数额;
C. 一些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企业领导人担心企业的绩效考核,也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海外坏账的情况。
(二)中国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
2005年商务部研究院对500家外贸企业的抽样调查表明,中国出口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是发达国家(0.25%-0.5%)的10-20倍。结合我国的出口额,可以大体估算我国出口企业每年形成的海外坏账总额。
从我们对上海、浙江、江苏三地外贸企业做的小规模的问卷调查以及在帮助外贸企业追收坏账过程中了解的情况来看,商务部2005年的海外坏账率为5%调查结果应该是基本准确的。
另外,我国企业在从事进口业务时也会形成海外坏账,而且数额不容小视。
(三)海外坏账发生率高的成因
我国海外坏账发生率偏高的原因是,我国外贸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内部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合格的外贸专业人才不足。
A. 对贸易伙伴不做资信调查
B.不重视签订书面合同。
C.急于拿到订单,过于迁就对方。
D、 过分相信老客户。
E.企业自身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合格的产品

二、 海外坏账的防范
(一) 强化海外坏账防范意识
(二) 增强企业信用风险防控能力
针对我国海外坏账发生率偏高的成因,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坏账
A.交易前尽可能对贸易伙伴做资信调查
B.签订尽可能详尽书面合同,交易中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C.认真评估交易风险,坚决放弃风险较高的订单
D、 关注老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不对老客户做无原则的让步
E、认真履行合同,按合同要求提供合格产品
(三)谨慎对待外贸付款方式
出口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回收货款,但不少出口企业为了达成交易,盲目答应外商苛刻的付款方式,最终货、款两空。
出口最安全的收款方式:
1)30%T/T定金+7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2)100%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CIF的运输条款;
3)即期、保兑、不可撤消的信用证+FOB;
4)30%T/T定金+70%见提单传真件付款;
5)其它付款方式,建议不要轻易采取。
收款最安全的国家与地区:
1)美国
2)欧洲国家:主要指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比利时、荷兰等;
3)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香港;
最不安全的国家与地区
1)非洲国家,特别是尼日利亚;
2)中东国家;
3)中国的台湾省。
(四)国际贸易主要付款方式风险分析及防范
A.信用证
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可靠与否,最主要所附文件的繁简, L/C里的文件越少,越简单,越可靠。
a.信用证付款的风险防范
1.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
2.进口商故设障碍
3.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
4.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
5.信用证规定的要求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6.涂改信用证诈骗
7.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8.规定必须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证
9.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
对一宗信用证“止付”案的法理分析
b.信用证止付令
信用证交易奉行的基本原则是“独立性”原则。其次,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银行实务中表现为银行“审单不验货”,但是这一原则发展到极致容易给贸易欺诈创造条件。所以各国法院在实践中创设了“欺诈例外”规则,只要进口商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出口商存在贸易欺诈事实,即可向当地法院申请发布“止付令”。但“欺诈例外”仅仅是一项例外规则,它不能动摇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根基,否则信用证存在的价值便大打折扣。
“止付令”的条件:
1发布“止付令”的前提是欺诈事实的确存在,而不能是“声称欺诈”;
2“止付令”的发布受到时间的限制;
3为维护单据交易安全,根据各国票据法的通例,“止付令”的下达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B.D/P
出口商可能遇到下列风险:
1.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向商可能收不回或晚收回货款。
2.货物到达进口国时,进口商尚未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尚未申请到所需外汇,或因海关法规变化或其它原因,进口商拒付货款。
3.在承兑交单条件下,由于进口商只需在汇票上承兑就可取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一旦到期不付款,出口商就会遭到、货款两空的损失。
C.T/T
电汇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汇款方式,其业务流程是:先由汇款人电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给汇出行,在由汇出行拍加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汇入行给收款人电汇通 知书,收款人接到通知后去银行兑付,银行进行解付,解付完毕汇入行发出借记通知书给汇出行,同时汇出行给汇款人电汇回执。
T/T的三种付款方式
1:100%前T/T,对出口商而言是安全的支付方式
2:100%后T/T,风险很大,随时都有可能钱货两空,付不付款全靠客人的信用。
3:30%前T/T(作定金),70%后T/T,见提单付本付款,这种是最为常见的。但进口商是否接受货物,支付货款,主要靠进口商的自身信用。
出口商做出口业务的时候,如果要采用T/T预付和其他付款方式结合的结算方式,要尽量提高T/T预付的比例。
三、海外坏账的追收
(一)追收海外坏账的主要障碍
A.追收费用昂贵
以美国为例,委托美国律师,美国律师收费每小时在400-900 美金不等,完整的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执行,仅律师费就达到20万美金以上,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而言,这样的追收对企业而言无疑是得不偿失。
B.追收旷日持久。
一旦诉诸法律程序,拖个一、两年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一些国家,例如印度,本身积案较多,一个国际商事诉讼案件,拖个5年、10年也屡见不鲜。
C.追收服务机构缺乏
D.海外坏账发生后,不能及时、积极地追收。
(二)海外坏账追收方式
A.自行和解
B.仲裁
C.诉讼
D.向进口国政府举报商业欺诈行为
E.请求我国驻外机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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