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驻印度使馆经商处
《GATT1994》和WTO有关协议规定了三种贸易救济方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WTO成员可对自中国进口产品采取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简称特保)。印度《1975年关税法》和有关规则为印政府实施上述四种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反倾销和反补贴 反倾销的条件是: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损害指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反倾销的手段是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 反补贴的条件包括:进口产品接受补贴且补贴具有专向性,补贴商品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阻碍,且补贴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补贴的手段是征收反补贴税,或者出口国撤销补贴或出口商承诺修改价格。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企业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后者主要针对的是一国政府的经贸政策。 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DGAD)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并做出初裁和终裁,包括提出征税建议。财政部(具体是税收部)根据征税建议决定征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临时反补贴税必须在立案之日起60天后,且分别不能超过6个月和4个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有效期均不得超过5年,但经期终复审可以再延长若干年。对于DGAD的裁定或财政部的征税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消费税和服务税上诉法庭”上诉,仍不服的可以向印度高等法院上诉。 二、保障措施和特保 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包括:进口数量增加,国内产业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以及二者存在因果关系。采取特保措施的条件包括:来自中国的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市场扰乱”(指进口的快速增长构成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重要原因)或“市场扰乱威胁”,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和特保措施的手段包括征收保障措施税和采取数量限制。保障措施是非歧视性的,不区分来源国(这点不同于反倾销、反补贴);而特保措施专门针对中国产品。 印度财政部下属的税收部保障措施局(DGS)负责保障措施调查和特保调查并做出初裁和仲裁,包括提出拟采取的措施建议。随后,由商工部商业秘书(副部长)担任主席的保障措施常设委员会(SBS)将审议DGS的建议并向中央政府报告。如SBS建议征税,则向财政部长报批;如建议采取数量限制,则向商工部长报批。根据初裁,可以征收不超过200天的临时保障措施税。最终保障措施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4年,但经复审可延长,总计不得超过10年。对有关保障措施和特保的裁定或决定不服的,可向印度高等法院上诉。
附: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网站: http://commerce.nic.in. “Anti Dumping”栏目
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局网站: http://dgsafeguards.go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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