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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美日欧力推国际专利制度
发布日期:2009-01-05 10:28:35
 

 

 

  什么是国际专利?就是让世界少数几个国家的专利局,承担起对全世界各国专利的审查业务。一旦某项专利获得批准,全世界都要承担专利保护义务。如果此种制度得以实行,一方面,现行专利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地域性属性将从根本上被动摇,即一国将无法按照本国的专利制度来决定对外国专利的认可与否;另一方面,能够承担起审查所谓“国际专利”重任的,大概也只有少数发达国家才有这样的实力了

 

  美日欧三国负责专利的最高官员近日再度在日本东京开会,商讨成立实施“专利互相承认制度”的运筹机构。据日本《读卖新闻》报道,根据这项专利互认制度,将来向日本的特许厅提出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也形同在欧美取得认可。
  报道说,在正式实施专利互认制之前的筹备阶段,目前在美日欧所使用的不同的专利申请书将于2008年统一版本。运筹机构将于2007年3月在美国召开第一次会议,针对实施互认制的有关课题、各国知识产权相关法案的修正方针等,进行讨论。
  美日欧为什么要搞专利互认制?它与近年来发达国家不断提出的国际专利有什么关系?三方建立这一制度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将产生怎样的冲击?中国自主的时间虽短但发展迅速的专利保护制度又将面临怎样新的挑战,带着这样一些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博士生导师李顺德教授。

  三方推行国际专利欲望强烈

  据李顺德教授介绍,美日欧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合作由来已久。
  三方都是发达国家,具有明显的知识产权资源优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相对较高。拟实施专利互认制可以说酝酿已久,这是他们继续推行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坚定选择,目的就是维护自身利益。
  多年来,美日欧三方每年都要定期召开几次有关专利审查方面的会议。比如近些年来,他们曾专门就商业方法专利审查、基因专利审查等,召开三方会议进行探讨。这种经常性的沟通与协调,是因为三方都有推行国际专利的强烈愿望。
  什么是国际专利?就是让世界少数几个国家的专利局,承担起对全世界各国专利的审查业务。一旦获得批准,全世界都要承担专利保护义务。而能够承担审查重任的,看来也只有发达国家专利局有这样的实力。

  专利制度地域性特点受到挑战

  如果国际专利推行成功,则意味着专利制度的地域性特点受到冲击。
  李顺德教授说,按照现行专利制度构架,每个国家的专利是独立的,打个比方,美国的专利在中国是不能当然受到保护,必须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获批准后,才能享受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的显著的地域性特点,或称之为独立性,是自《巴黎公约》以来建立的。
  美日欧推行国际专利,实质上是抹杀了专利的地域性。他们推行国际专利提出三点理由:一是统一审查标准。目前世界各国建立的专利审查制度,从范围、条件到内容都不尽一致。他们认为尺度不一的现状,不利于专利保护。二是提高效率与速度。如果能够实现在一国获得批准即在全球享有专利保护,就可节省大量的申请时间。三是节约费用。《读卖新闻》称,2005年日本企业或个人在美国申请专利的案件约7.2万宗,在欧洲约2.1万宗,每一件约需90万日元的各种费用,因此一年总共负担约840亿日元。欧美各国在海外要取得专利也同样需要花费一笔可观的金额。
  李顺德说,专利的地域性实际强调的是尊重各国的主权。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如果放弃,无异于削减主权,甚至丧失主权。

  我国应坚持地域性等传统原则

  美日欧发达国家多次在国际会议上提出国际专利,但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与抵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相关国际条约的过程中,这个问题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国际专利频遭冷遇的背景下,美日欧便选择退一步在小范围内先搞。《读卖新闻》评价说,这项新制度如果实施,可能对许多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产生重大影响。
  李顺德认为,美日欧推行专利互认制的背后,实际表达的还是美日欧推行专利强保护的意愿,旨在巩固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资源优势,把他们的标准强加于发展中国家,要求大家都要提高专利的保护水平,向发达国家看齐。李顺德说,这对发展中国家是强人所难,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我国对此应当给予关注,对这一趋势要有全面清醒的认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我们应当坚持地域性等传统原则,一定要根据我国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们不可能跟着他们跑,这对我们没有好处。”李顺德说。
  他又强调了一句:“将来也不排除会朝这一方向发展,但前提应该是世界发展到各国差距并不是很大的时候。目前肯定不具备这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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