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律民非字第 号
甲 方:
住所地:
乙 方: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844号B栋2楼
委托人甲方 ________(公司名称) ______因____ (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项目,聘请乙方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代其在全球范围内寻找、联络投资机构,为其__ ( 项目名称)___项目引进资金,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投资项目中英文商业计划书,乙方应指导甲方对商业计划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充实。
乙方在甲方要求下,可帮助甲方撰写投资项目商业计划书。乙方撰写投资项目商业计划书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撰写商业计划书所需的相应材料、数据。商业计划书撰写收费由双方另行协商。
乙方在甲方的要求下,可提供投资项目商业计划书翻译服务,将商业计划书翻译成英文,以便向海外投资机构发布。商业计划书的翻译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每千字250-500元,根据商业计划书的专业程度具体确定)
二、乙方利用其海、内外联系网络,将甲方投资项目信息向全球有关投资机构发布。甲方应明确指出投资项目商业计划书中应保密的信息;甲方未明确要求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的,视为商业计划书可对外公开发布。
三、在投资项目信息发布后,有投资机构对该项目感兴趣的,乙方应及时安排该投资机构与甲方洽谈。每安排一家投资机构与甲方洽谈,甲方应在首次洽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1万元介绍费。
四、乙方可协助甲方参与洽谈,以便甲方与有关投资机构最终达成投资协议。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五、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投资机构最终达成投资协议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协议投资额的1.5%作为乙方中介服务费用。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10万元。投资资金一次到位的,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投资中介服务费用。投资资金分次到位的,在每次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相同比例的投资中介服务费用。
(中介服务费比例:1,000万以下为5%;1千万-1亿为2-5%;1亿以上为0.5-2%)
六、甲方必须按乙方律师要求如实阐明有关情况,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甲方在应乙方要求提供信息时,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正确、完整。如甲方未能履行该项义务,乙方对根据甲方提供的错误与不完整信息做出的不正确的服务不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的损害由甲方负责赔偿。如甲方阐明的情况和提供的材料虚假不实或有重大错误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在提供中介服务时,乙方及其所指定的律师应诚信行为,不得利用其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从甲方取得的信息为自己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
八、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对委托事项存在之风险向甲方作了充分告知与说明,并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作了提醒,甲方已充分理解且接受相关告知、说明与提醒。
九、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可协商对本协议随时进行修改,以适应情势变化需要。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乙方与甲方间的所有纠纷,如果经过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2008年 月 日 2008年 月 日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