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系
澳大利亚联邦体系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立法机关,由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众议院)享有立法权;女皇是国家的象征,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总督代表女皇在澳洲行使权力。第二是行政机关,即联邦政府。第三是司法机关——联邦高等法院。各州的政权体系也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部分,即州议会、州政府和州法院系统。澳大利亚的法律可分为两个体系: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联邦法律是在首都堪培拉由联邦议会通过议案产生,行政法也是通过这个程序来制定。每个州的议会制定涉及本州事务的各项法律与联邦法律相对应,只在本州有效。各州的普通案件适用各州的法律审理,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后,联邦高等法院仍适用该州的法律,但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只能适用联邦刑事法案审理,上诉后依然适用联邦刑事法案。 澳大利亚的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系统。联邦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院,设在首都堪培拉。联邦一级的法院还有家庭法院、工业关系法院等专门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澳大利亚认为公民的离婚案件属于联邦事务,由联邦级法院审理。另外,州与州之间的工业关系案件等也都由联邦法院审理。州级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由宪法明确规定,即使是州级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也由一个专门的法院议案(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得高于40000澳元,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不得高于750000澳元,而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没有标的数额的限制。在各级法院诉讼的费用也不相同,级别越高的法院,当事人支出的费用越多。仅受理费一项,在地方法院立案需要398澳元,在州最高法院立案则需要2500澳元,败诉一方要承担这项费用及对方的律师费。澳大利亚州级法院系统中,级别越低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越多,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地区法院一年要审理民事案件15000至20000件、刑事案件20000件,而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远远高于这些数字,案件的级别却相对较低。
法官的产生
讨论澳大利亚的法官,首先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澳大利亚沿袭了英国的制度,有两种律师从业人员,虽然都叫做律师,但英文的翻译却是不同的两个单词:Solicitor和Barrister,前者被称作初级律师,后者被称作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一名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有权选择在那个层次上进行实践。其一,他可以在法学院的资助下出国深造,学成之后继续在法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其二,他可以选择作初级律师,同时再读几门课程,然后由出庭律师引导从事律师业务,两年后,可以自己开办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公法领域中实践,还可能参加政府的工作,成为公共关系律师或DPP(公诉人);其三,他可能成为出庭律师,但前提是必须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所以,一般的法学院学生都是先选择作初级律师,工作10年后再成为出庭律师。也有一些人在刑事方面有特长,就到检察局工作,之后成为出庭律师。 澳大利亚没有专门的法官培训机构,法官全部由政府任命,州一级的法官由州长任命,联邦法官由联邦总理任命,这种任命是政府行为。要想成为法官,必须是出色的出庭律师且有7年以上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因此,澳大利亚法官年龄均较高,最年轻的法官也已45周岁。澳大利亚任命法官实行逐级选拔制,上级法院的法官必须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联邦高等法院现任7名大法官中有4名是从新州最高法院选拔上来的,其中首席大法官Anthony Murray Gleeson先生是前任新州最高法院院长。法官是最昂贵的法律资源,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澳大利亚的法官人数并不多,还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地方法院有128名法官,地区法院有65名法官,州最高法院法官不到40名,而联邦高等法院仅有7名大法官。这些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并且公正无私,其中许多人是法学家或法律学者。澳大利亚法官是一个“孤独的群体”,他们深居简出,为体现公正从不参加任何政府部门或企业的社交活动,即使在公共场所露面,也决不发表涉及政治的言论。 在澳大利亚,一旦被任命为法官,非因贪污、犯罪等法定事由,不被解职。在过去的100年里,澳大利亚仅有昆士兰州的一名法官因腐败被撤职。同样,宪法也规定了议会可以推翻法院的判决,但因司法高度独立,所以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先例。如某案件被法官判决后,公众认为判决有误,议会也不可能去推翻或否定这个判决,而是通过修改法律,即议会会制定一个新的法案来修正该判决依据的法律,从而杜绝类似的事情发生。
民事诉讼 澳大利亚的民事诉讼采取“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是普通法判例部门和衡平法判例部门。在普通法判例部门,又有不同的列表,如过失表、大意表等。作为律师最重要的是首先要了解你的案件在那个部门的那个列表中,然后才能决定如何去办理这个案件。因为州法院中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庭审过程,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同一种庭审程序。有时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适用某一程序,但法官有权拒绝律师的选择。 开庭前的事务性工作既繁琐又严格,全部由法官助理、登记员完成。不论是法庭还是双方当事人及律师都要做许多准备,因此,有的案件可能会两年后才正式开庭审理。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首先有一个登记员负责受案、整理,之后给法官审阅;复杂、紧急的案件可以由法官进行庭前了解、审查,决定是否是紧急的案件需要提前审理。开庭之前,法庭会交给双方律师一个时间表,上面列明提交证据、交换证据、接受询问的时间等等,律师必须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否则法官会要求他解释原因并承担后果。 澳大利亚制定有专门的证据法典《1995年证据法》。证据法典中规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双方律师必须按照法庭的要求,列出详细的证据目录以便与对方进行证据交换。调查取证完全是律师的事情,法官只能在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法官没有任何理由和原因去调查取证。当事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将承担一切后果。对于案件事实问题,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出示任何证据,对方当事人必须出示,不得隐瞒。例如原告诉被告违反合同,假设被告有另外一份合同能够证明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则被告在他的答辩中必须写明这个事由并提交出另外那份合同。如果被告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未通知原告另外那份合同的情况,那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再提出那份合同要求免除其违约责任时,被告的请求可能会被法庭拒绝。 同样,在一审诉讼中,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某一证据而对方未提供,则在上诉审程序中,即使对方再提供这份证据,也得不到上诉审法院的支持。在澳大利亚,只能对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上诉,而不能对法庭认定的事实上诉,因此,不允许在上诉审中提出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充分地提供、交换证据,使双方的证据非常透明,责任大小一目了然,为下一步庭前调解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法官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和解和调解,因为这种方式结案比审理后判决结案的成本低得多。开庭前,法官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法官助理负责向双方详细地介绍调解的情况,如果愿意调解,法庭会为双方安排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有时法庭也会出面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在澳大利亚,调解多用于婚姻家庭案件,在这类法庭中专门设有调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如调解不成,案件就会进入开庭审理阶段。遇到专业技术方面的案件需要进行调解时,法庭会通知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进来;而遇到仲裁的案件,法庭会指定一些律师作为仲裁员参加。一旦调解成功,则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调解协议,否则可强制执行。
代理制度 澳大利亚法律并未规定每起案件都要有律师代理诉讼,这一点与美国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不同。一些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往往自己进行诉讼。但法庭在审理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时比较麻烦,因为人们不一定全面了解法律及诉讼程序,法庭会反复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直至合乎法庭的要求,这样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可能会拖延很长时间才能审结。 适用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形式只存在于州最高法院,在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由一个法官独自审理。民事案件中很少使用陪审团,因而提高了审判效率,大部分民事案件都由法官当庭宣判。澳大利亚法律没有规定审限,法官有权决定用案件需要的时间来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在两年之内。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法庭将对其处以金钱惩罚。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对证据的主要测试(examination in chief)和交叉测试?cross-examination)。庭审开始后,首先由原告进行陈述,之后,法庭传唤原告的证人到庭,原告的律师就事实问题向证人提问。证据规则规定了提问的原则:不能诱导证人,一切证据全应从证人的发言中体现出来。律师必须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提问,而且所提的问题均得与证据有关,这就是主要测试。接下来,由被告的律师向原告的证人提问——交叉测试。在交叉测试中,不可直接询问涉及案件的问题,但允许被告的律师向原告的证人询问一些引导性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可以站起来说“反对!”,法官决定反对是否有效,如果反对有效,则被告律师不得再向证人询问类似的问题。原告在“证据目录”中所列的所有证人必须通过这两个测试,其证言才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信。对原告进行证据测试后,法庭会对被告进行证据测试,也要经过主要测试和交叉测试两个环节。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在证据测试过程中,必须站在规定的位置发言,而不能像美国或香港的律师那样在法庭上随意走动。 对于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无限上诉,直至联邦高等法院。但是,并不是当事人上诉后法院就要受理,上诉审法院会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才能启动上诉审程序,否则,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申请。
编辑(编纂): 上海涉外律师网
上海涉外律师网定期、不定期的选取一些质量较高的相关法律论文、调研成果、法制报道在本网站发布。考虑到绝大多数网站浏览者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为了浏览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文章,我们会对部分专业性很强的文章进行适当编辑,包括文字修改或文章机构的调整,使发布的文章通俗易懂。在发布前,我们一般会取得著作权人的口头或书面授权。对于部分文章因与作者难以取得联系未取得作者授权而在网站发布的,我们承诺一经作者指出,我们将立即删除;给作者造成损失的,我们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