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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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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出口保理
发布日期:2008-10-27 09:21:26
 


  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
  出口保理业务通常是指出口商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售商品,在货物装运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卖断给保理商(银行),收进全部或一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
简要业务流程
  

  1.保理商(银行)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的各项内容,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保理商对出口商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可在本行为该出口商核定的授信额度中划出专项额度用于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与出口商签署《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
  3.贴现时,出口商向保理商提交《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及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副本及其他相关单据,保理商审核《出口商业发票贴现申请书》及商业发票中的有关内容。
  4.保理商应逐笔办理贴现,将贴现款项给付出口商,在办理贴现时收取手续费,同时扣减出口商贴现额度,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5.收到债务人付款后,保理商应在扣收本息后将余额划入出口商帐户,恢复出口商贴现额度,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6.如已贴现的应收帐款到期后未能收回,保理商应自相关发票到期日起以恰当的方式向出口商催款。
编辑本段出口保理的定义
  出口保理是指保理商(通常是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对采用赊销等信用方式出口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出口商在受让其应收账款的基础上,提供信用担保、货款催收、销售分类账管理以及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
  出口保理按照保理商是否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划分,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按照是否需要融资划分,分为融资性保理和非融资性保理;按买断与否划分,分为买断型保理和非买断型保理。
出口保理特点
  1、融通资金、手续简便:获得灵活的贸易融资便利,解决因赊销引起的现金流不足,加速资金周转,及时补充营运资金;
  2、规避风险、提前退税:保理商提供的买方信用担保,即便出口到高风险地区,也可以高枕无忧,不再担心出口收汇风险。而且,您还可以马上办理结汇和提前核销退税,避免汇率波动风险;
  3、美化报表、降低成本: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直接转换为现金收入,降低资产负债率,报表得以美化。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催收和销售分户账管理,不仅省却财务管理的人力和物力,及时了解国外买方的资信状况变化,控制销售风险;更能助消除与不同国家买方之间交易的语言、文化和法律障碍。
出口保理适用对象
  出口保理适用于以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口贸易。以下情况下出口商适宜采用出口保理业务:
  1、进口商不能或不愿开出信用证,致使出口交易不能达成,限制了出口量的提高;
  2、进口商因出口商不愿提供信用付款方式而转往其它供应商;
  3、准备采用信用付款方式,但对海外进口商的资信和财务能力存有疑虑;
  4、为了更有效地拓展市场,决定在有关的海外市场聘任销售代理,因此而必须提供信用付款方式;
  5、出口商迫切需要营运资金,又不能向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或抵质押物;
  6、希望解除账务管理和应收账款追收的烦恼,避免坏账损失。
出口保理申请条件
  1、申请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2、申请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出口产品质量有保证;
  3、进口商信誉良好,具有履约实力,近年进口付汇记录良好;
  4、申请人财会制度健全,财务状况合理,现金流量正常;
  5、进口商所在地的贸易/非贸易壁垒、外汇管制等因素,对保理项下的出口应收账款不构成拒付可能;
  6、赊销贸易背景合法、真实、有效,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7、应收账款未设任何形式的担保;
  8、债权凭证真实、完整;
  9、进口商不处于发生内乱、战争、金融危机或受别国制裁等高风险地区;
  10、出口保理商要求的其他条件。
出口保理申请资料
  1、出口商营业执照、进出口贸易合同、近期财务报表;
  2、《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进口商基本情况表》;
  3、债权转让单据;
  4、出口保理商要求的其他资料。
出口保理申办程序
  1、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提供出口保理商要求的资料;
  2、出口保理商审核同意后,与出口商签定出口保理协议;
  3、出口商将进口商的有关情况及交易资料提交给出口保理商;
  4、出口保理商将资料整理后转送进口商所在国内的经选定的进口保理商;
  5、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并将调查结果及可提供信用额度的建议通知出口保理商;
  6、出口保理商转通知出口商,如果该进口商资信可靠,则出口保理商对进出口双方间的交易加以确认;
  7、进出口双方签定以保理方式结算的贸易合同;
  8、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备货装运后,将发票及有关货运单据交给出口保理商;
  9、出口保理商按出口商要求,预付其一般不超过80%的货款或采用买断票据的形式,即按票面金额扣除利息等各项费用后,将货款余额无追索权地付给出口商;
  10、出口保理商随即将发票及单据转寄进口保理商,后者入帐,进行财务管理及负责催收货款;
  11、发票、汇票到期后,进口商按票面金额付款给进口保理商(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12、进口保理商扣除服务费后将余下货款划付给出口保理商;
  13、出口保理商在扣除预付货款、佣金、银行转帐及其他费用后,将余款交给出口商;如果是买断的,则结帐即可。

编辑(编纂): 上海涉外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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