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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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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发布日期:2008-10-20 15:53:52
 

  
      韩国的民事诉讼法于1959年12月28日由国会通过,自1960年起正式实施。随着韩国经济的加速发展,民事诉讼法的许多规定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韩国于1961年、1963年、1984年和1994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其中前两次属于部分修改,后两次属于全面修改。1994年起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于 200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
      基于韩国历史上西方列强入侵和日本殖民的历史,无论是韩国为抵御入侵主动学习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还是被迫继受日本的司法制度,历史上韩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移植西方形成的。大韩民国成立后,其民事诉讼制度很大程度上受到日本的影响,在整体上体现了大陆法系的特点,但1945年至1948年美国托管时期,美国法律实践不可避免的对韩国的政治与法律体系乃至司法理念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韩国的司法制度呈多元化特征,民事诉讼制度也是如此。
      一、审级制度。韩国采用三审终审制。地方法院为一审法院,地方法院对大多数案件进行初判;;高等法院为二审法院(抗诉、抗告审法院),在一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上级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通过行使中级上诉裁判权,审理不服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决定,命令的上诉案;大法院为三审法院,在二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最高法院——大法院。专利法院审查专利局所作出的决定,大法院是裁决专利纠纷的最高法庭。
      基于韩国不同于中国两审终审的三审终审制,其在有关审级制度的用语使用上也有所不同。韩国的裁判包括判决、决定和命令三种,其中判决是就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决定和命令是就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判。上诉是指对非终审法院作出的任何裁判所提出的不服。其中,不服第一审判决而提出的上诉称做抗诉;不服抗诉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而向大法院提起的上诉称作上告。因此,当事人在原则上可以对一个判决提出两次不服,即抗诉和上告。在民事裁判中,对决定和命令提出第一次不服的,称作抗告;向大法院提起再次不服的,称作再抗告,因此,韩国的上诉包括抗诉、上告以及抗告,再抗告。
      抗诉审是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同时进行审理,其口头辩论被视为第一审的延续;上告审主要为法律审,以抗诉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就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其目的在于促进法律3解释与适用的统一。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韩国在三审终审制度基础上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韩国法律规定,对地方分院的独任审判判决提起的控诉案件及对决定、命令提起的抗告案件由地方法院总院的合议部作为第二审来审理(即在一级法院中存在两个审级),对该审理的判决提起的上告案件可以不经高等法院审判而直接由大法院进行审理。而作为地方法院派出机构的分院,只具有一般的一审裁判权,而不能审理上诉审案件。韩国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有飞跃上告制度,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仅就法律问题有争议并希望迅速得以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就一审判决不经抗诉而直接向大法院提起上告。飞跃上告的条件是当事人必须有提起飞跃上告的书面合意。     
      二,审理方式。大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小部合议制和全员合议部的方式。大法院除院长以外的12名大法官平均分成3个部,上告到大法院的案件首先由小部以合议制的方式审理。如果一个部的法官对案件的意见不一致,就提交由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参加的全员合议部审理。高等法院实行三人合议制。地方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原则上是独任审判,超过一亿韩币等的案件实行三人合议制审理,地方法院总院合议部审理的二审案件实行合议制。
      大法院审理案件一般都是书面审理,其他法院则需要经过开庭辩论的程序。上诉到大法院的案件多是对适用法律有异议,但如果当事人对事实问题一起上诉,法院也会一井审理。
      法庭的庭审都是由审判长主持,但与我国不同的是,对当事人的所有发问都由审判长进行,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若要询问当事人需征得审判长的许可。
      三,民事诉讼程序的种类。韩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包括通常诉讼程序和特别诉讼程序。通常诉讼程序是处理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包括裁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以及证据保全,诉讼费用确定程序等辅助程序。特别程序是处理特别民事案件的程序,包括家事诉讼程序,小额案件审判程序,督促程序和破产程序。其中小额案件是指诉讼标的低于2000万韩元的案件,根据《小额案件审判程序法》,此类案件有口述起诉和任意出席程序,并且可以在公休日或夜间开庭审理。这些规定与我国部分法院与当事人预约开庭等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不同的是韩国将此法律化,从制度上为便利当事人诉讼提供了保障。
      四、判例制度。韩国的司法案例(宪法判例除外)虽不具有荚美法系的判例意义,但是大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其他法院具有约束力,不过当事人对其他法院依照大法院判例作出的判决依然可以上诉,案件到大法院后,大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改变原来的判例,但应由大法院全员合议部作出裁判。在法律的体系上,韩国与我国有着相近之处,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积极探索判例指导问题,但是目前,最高法院的判例在参照性上尚为得到完全的执行,韩国的做法可以成为我们有益的参考。
      为了在司法领域更好地体现国民主权理念,扩大司法的民主基础,增强国民对司法的信任,国民的司法参与成为目前韩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与内容。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方面,韩国正在努力使一般国民参加到裁判的过程中来,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增加调解的途径和手段,目前又正在进行陪审制度的探索,准备在若干年后实现陪审制度。为使法院更加亲民,大法院要求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法庭中确认更多的事实,这些都与我国法院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
 
作者:杨洁 

编辑(编纂): 上海涉外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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