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页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诉讼仲裁    |   国际贸易    |    外商投资    |   境外投资   |    涉外婚姻    |    投资移民    |    联系我们

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17701602717

attorneys.sh@gmail.com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25楼

Shanghai-Attorney

 
国际贸易
美国司法管辖的复杂性
发布日期:2008-10-09 16:45:47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司法系统外,还有独立的州司法系统。美国联邦法院分三级,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的初审法院,美国划分了94个联邦司法区,并以该地理划分为依据设立了94个联邦地区法院。每一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大的州则有多个。每个联邦司法区都设有破产法庭,是联邦地区法院的组成部分。破产法庭的管辖范围很有意思,除了刑事案件以外,它管辖所有和破产相关的问题和纠纷;而且,一旦破产法庭受理了某桩破产案件,则在所有其他联邦和州法院未决的与该案相关的案件,都移送到该破产法庭审理。联邦初审法院还有两个专门法院,一个是管辖国际贸易和关税问题的国际贸易法院;另一个是管辖因为征收、征用等问题而起诉联邦政府的美国索赔法院。

联邦法院的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法院或巡回法院,在联邦法院系统共有13个上诉法院,其中包括十一个巡回区的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的上诉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管辖本巡回区的针对联邦地区法院裁决的上诉案件,以及针对某些联邦行政机构做出决定的上诉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全国范围的特殊案件的上诉,例如专利案件、国际贸易法庭审理的案件、美国索赔法院审理的案件。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它管辖联邦上诉法院意见有分歧的案件、涉及到重要的宪法问题的案件,以及需要明确联邦法律的案件。在极少数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既担任一审,也进行上诉审,如涉及州与州之间边界划分的案件。

联邦法院系统除上述三级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税收法院等。

州法院的设置和名称因各个州而各不相同。但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哪些案件应该由联邦法院管辖,哪些案件应该由州法院管辖,则是一个说起来似乎还让人明白,但操作起来却是让法官和律师都头疼的问题。确定特殊案件的管辖法院相对容易,但是,确定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有交叉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则就相对困难。而且,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州法院有时即使有管辖权,也得适用联邦实体法律;而联邦法院有时也必须适用州实体法律。

一个管辖上的疑难案件,充分显示了美国司法管辖的复杂性。案件被称为“起亚案”,它缘起于一位女车主的发现。她购买了起亚小汽车,在里程还未到一万七千时,就不得不修理刹车零件。后来,她发现刹车总是在间隔相对短的时间内就需要修理。于是,她请了律师解决这件事情,律师发函起亚公司,但起亚拒绝了车主撤销合同的请求,由此而引发了诉讼。

按照《美国司法与法院程序》的规定,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涉及到外国政府的案件;2、关于宪法的案件;3、关于民权与选举权的案件;4、标的额大于或者等于75000美元的当事人来自不同州的案件;5、海事案件;6、破产案件;7、关于水陆运输委员会的命令的案件;8、关于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案件;9、集团诉讼案件;等等。集团诉讼案,是当时刚刚加进不久的一项内容。联邦法院被授权管辖这类案件,引起了联邦法官的普遍不满,因为这明显加大了联邦法官的工作量。

起亚案中,原告买方是宾西法尼亚州人,被告卖方的营业地在加利福尼亚州,因此,该案应该属于当事人来自不同州的案件,但因为原告认为标的额不足75000美元,所以在州法院提起了诉讼。可是,起亚公司又将案件转移到了联邦法院。联邦法院的宾西法尼亚东地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原告的请求可能超过75000美元,因为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可能获得三倍的赔偿额,而且还有律师费和法院的诉讼费等。因此,联邦法院拒绝了原告提出的将案件发回到州法院审理的请求。

但是,案件管辖问题并未就此终结。原告在宾西法尼亚东地区法院获得了该案属于集团诉讼案的认准,被告因对这一认准决定不服而上诉至联邦第三巡回法院。有意思的是,尽管在上诉中,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问题,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却对管辖权进行了审查,认为联邦法院没有管辖权。法官做出这一决定的根据如下:第一、根据《美国司法与法院程序》第1447(c)之规定,任何时候,如果案件还没有作出最终判决,如果发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会小于75000美元,则案件必须发回到州法院审理。第二、美国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应该尽量缩小,以减少其工作负担。根据这一原则,一旦发生案件被移送或被发还情况,则国会立法的主旨是希望将案件发还到州法院。第三、尽管案件可能因集团诉讼而导致标的额增加,但原告个人的请求额并不超过75000美元,联邦地区法院虚夸了原告的请求额。

这样,经过了一波三折后,案件又被发回到州法院审理。

美国司法管辖的复杂性耗费了巨大的检索成本、人力成本,联邦和州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官可操作的余地。双重司法体系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使这一问题延续下去——这是立法不能完全周延的问题。

编辑(编纂): 上海涉外律师网

 

上海涉外律师网定期、不定期的选取一些质量较高的相关法律论文、调研成果、法制报道在本网站发布。考虑到绝大多数网站浏览者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为了浏览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文章,我们会对部分专业性很强的文章进行适当编辑,包括文字修改或文章机构的调整,使发布的文章通俗易懂。在发布前,我们一般会取得著作权人的口头或书面授权。对于部分文章因与作者难以取得联系未取得作者授权而在网站发布的,我们承诺一经作者指出,我们将立即删除;给作者造成损失的,我们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国际合作 |  收费标准 |    期刊订阅 | 交换链接
版权所有:上海涉外律师网 技术支持:扬州宏瑞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