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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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驻卡拉奇总领馆经商室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新闻
根据巴基斯坦新的《2008财政法》规定,在巴外国公司、投资者从7月1日开始除缴纳所得税外,若将公司利润转入其国内母公司,还需再次缴纳10%转帐税,被两次征税。在此之前,在巴外国公司向母公司上缴公司利润不存在征税问题。巴联邦税务局官员称,在巴企业除缴各种营业税外,所得利润还应缴所得税,而在巴外国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征10%税收直接将其利润汇回总公司,会造成与巴国内其它公司不平等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