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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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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Attorney

 
跨国投资研究
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发布日期:2008-04-11 08:43:10
 

   

    2008年对中国而言无疑是有特殊意义的一年。今年是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整整第30个年头,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一个封闭、贫穷的国家变成一个开放的、经济充满活力的世界经济大国。其实,商务部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举办的“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的本身也说明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

三十年前,在北京或者上海的街头,一个金发碧眼的外国人,必定会吸引许多好奇的目光。30年后的今天,即使是在中西部的中小城市的大街上,不管是白人还是黑人,都不会再引起太多的注意。

以下几组数字也可以直观地反映我国经济在过去的30年里所发生的巨大的变化:1980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为380亿美元,而2007年达到21738亿美元;1979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外商投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法律的形式允许外商来华投资。截至2006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94445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039.74亿美元;[1]2007年一年,我国非金融领域批准外商投资项目37871个,实际使用外资783.39亿美元 [2]

另外,更能反映我国社会所发生深刻变化的也许是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从事跨国经营。30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已成为全球重要的外国直接投资来源国之一。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概况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对外直接投资数量迅猛增长。1979年11月,北京市友谊商业服务公司与日本东京丸一商事株式会社合资在东京开办“京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的第一次对外直接投资。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在摸索中前行。2001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出现第一个高峰年,对外直接投资达到69亿美元。但2002年我国直接投资大幅回落,全年对外直接投资仅为25亿美元。从2002年到2006年的5年间,对外直接投资稳定、快速增长到161亿美元。[3]  2007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到187.2亿美元。[4]

    (二)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但私营企业逐步成长为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力量。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到世纪之交,随着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国内竞争环境的变化,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加入了对外直接投资的行列。不过,就对外直接投资的绝对额而言,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到目前为止仍然占有明显的优势。进入本世纪,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在海外成功实施了数起数额高达数十亿美元的并购,引起了海外广泛的关注。中国国有企业已成为全球兼并收购市场的重要一员。  

(三)兼并收购越来越成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重要的方式。上个世纪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一般采取绿地新建的方式,并购所占的份额较小。近年来,海外并购所占的比例快速提升,2004年海外并购占海外投资的比重上升到36%,2005年海外并购所占的比例已超过50%。 

几年前,尤其是我国刚刚推出“走出去”战略之后,就中国企业应该不应该“走出去”、能不能“走出去”,国内曾出现过激烈的争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蓬勃发展的事实给了这样的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我国企业为了规避贸易壁垒、转移过剩的生产能力、开拓海外市场、获取先进技术以及世界市场网络,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进行跨国经营,而且可喜的是,有不少企业已经成功地在当地站稳了脚跟。海外投资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是纯粹的人为驱动。国家“走出去”的战略无疑是英明、正确的。

二.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演变

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15项经济改革措施,其中第13项就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次以政策的形式明确允许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国拉开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序幕。但在其后的20多年里,中国政府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一直持限制的态度。

1991年国家计委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同年8月国家计委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规定》明确了海外投资的审批细则,并在此后10多年的时间内成为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影响最大的法律性文件。《规定》从审批程序和投资规模上严格限制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自主权,并明确政府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审批权。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在关于“十五”计划的《建议》中首次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在 “走出去”战略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初形成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已经明显滞后于时代的发展。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企业在投资活动中享有主体地位,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应该由企业自己行使。政府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将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决定》颁布以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建立起了新型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法律体系。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取消了政府境外投资审批权,以核准权取而代之;明确了政府在企业境外投资问题上主要发挥引导、服务和支持作用。商务部也于2004年10月出台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增加境外投资的用汇额度,并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局的审查权限。2006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进一步明确表示,外汇局将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取消全国境外投资用汇规模限制,满足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需要。今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邹林称,拟发布《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简化资金流出审核。

90年代初形成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相比,新的对外投资管理体制鼓励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简化企业海外投资审核环节并加强了境外投资的后续监管。

三、    企业在跨国投资中遇到的问题及中介机构的作用

与欧美有数百年海外拓展经验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建国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长期处于封闭的状态,改革开放至今也仅仅30年,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无先例可循,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 就海外投资企业而言,自身经济实力有限,国际化经营经验不够,懂国际化经营的人才储备不足。“走出去”的企业敢为人先的“吃螃蟹”精神固然可敬可佩,但是“走出去”的过程中必将面临不少困难和风险,到海外投资的企业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到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在到海外投资之前,一般而言,对投资所在国的投资环境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总体而言,我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环境远远谈不上熟悉。当地会计、税务、审计、用工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名目繁多的资格认证、准入政策、专利标准都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多麻烦。另外,不少投资项目分布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这些国家存在社会治安不佳,官员腐败,国家政策多变等问题,甚至一些国家恐怖主义猖獗,这些非商业性风险都可能会影响到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   

针对中国企业“走出去”遇到的问题,我国社会、各级政府、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应该积极配合,为我国企业跨国投资提供必需的服务,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同心协力培育一批我国自己的跨国企业。同时,对海外投资中介机构而言,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也是时代发展给其提供的开拓新的服务领域的极好的机会。

2004年开始,就陆陆续续的有到海外投资的企业向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投资事宜。在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趋势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初,专门成立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的申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抽调懂外语、经济的有着丰富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律师组织一支精干的咨询团队。随着业务的发展,不断从国内外名牌法律院校招聘优秀的毕业生,并邀请在外国知名律师事务所有长期工作经验的律师加盟。

 为了提供高质量的企业海外投资咨询服务,我们在建立高素质的咨询团队基础上,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海外投资目的国的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信息,分类整理,形成系统的海外投资环境数据库。这是我们提供咨询服务的基础。

另外,与海外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广泛、稳定的合作关系,相互之间紧密配合。我们通过与我们有合作关系的当地律所搜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经济等方面的资料;委托他们代为处理一些法律事务;在其配合之下,为已经在当地投资经营的中国企业提供后续的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通过与投资所在地律师事务所的密切合作,我们基本上形成了为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全面、系统的咨询服务的能力,也为一批到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了高效、经济的咨询服务。随着业务量的增加,我们计划在今年年底,在非洲、南美、美国设立代表处,为已在当地投资的客户提供后续的咨询服务。

很有意思的是,外国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非常关注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在对我国跨国投资的趋势进行判断的基础上,他们正在积极准备,迎接中国海外投资的高潮。例如,我们在欧洲的一个合作伙伴,他们整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资源,为到欧洲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在某种意义上说,外国同行的判断力更加敏锐,准备工作相比于国内的咨询机构可能更加充分,他们也期待着从中国的海外投资咨询服务市场分一杯羹。

四、    尽快建立海外投资环境数据库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专家学者也发表了大量的有价值的论文,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但作为专门的海外投资咨询机构,我们强烈建议我国政府当务之急应尽快牵头,组织研究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已走出去的企业,建立全面、翔实、系统的海外投资环境数据库。

完整、准确的投资目的国的法律、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信息无疑是企业海外投资成功与否关键性的因素。企业海外投资决策应建立在对投资目的国投资环境的全面掌握的基础上;企业设立后的顺利运营也离不开对当地的文化、风俗、交易习惯、相关法律法规等充分的了解。其实,在我国短短20几年的对外投资的历史上,已经有了一些因为未能充分了解当地投资环境而导致投资失败的案例。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某知名的企业并购欧洲公司失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投资决策者在决策时未能充分考虑到欧洲严格的劳动法律规定。

但是,就现有“走出去”企业自身的实力而言,他们没有足够的财力、物力、人力对投资目的国进行全面的考察及收集相关的资料。因此客观上迫切要求政府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扶持。我国的政府部门聚集大量的高素质的人才,且几乎在世界各国均设有办事机构,对收集、整理当地的情报、信息有着充分的有利条件。近年来,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也已经做了大量的这方面的工作。商务部正在定期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建立了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商务部还与外交部于2004年8月联合发布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列举了一些国家的投资政策、双边合作概况、优惠贸易安排情况等;2004年我国还建立《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但企业跨国经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海外投资的决策、运营需要大量可靠的信息,各级政府部门现有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仍不足以满足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的需求。我们在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深深体会到企业这方面的急切的要求。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大力加强的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工作,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另外,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项工作的紧迫性。海内外关心中国经济发展的专家喜欢将现在的中国比作上个世纪80年代的日本:人民币持续升值、连年贸易顺差累积了庞大的外汇储备、贸易摩擦不断等。很多专家在此基础之上均预测中国将在未来的5到10年里掀起到海外投资的热潮。无疑,这是我国开展跨国投资、融入世界经济、提升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时期。我国政府部门应充分地认识到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意义,从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的高度,尽快构建有效的、广泛的海外情报收集体系,大量收集整理海外国家政治、法律法规、经济产业状况等各方面的信息,建立海外投资环境数据库,为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可靠的情报支持。

最后衷心祝福到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一路“走”好!

       

编辑上海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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