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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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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资讯
对中国企业与突尼斯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需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7-10-01 20:32:35
 

 

  近期,数家国内贸易公司给我处来函来电,就与突尼斯公司在开展贸易过程中所遇到的纠纷进行咨询或寻求帮助。根据我处了解,多数情况为付款方式选择不当,企业不甚谨慎,以致于我国贸易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案例一:某国内公司接受突尼斯进口商采用D/P付款方式,货物抵达突尼斯港口后,进口商既不提货也不付款,失去联系,导致货物长期滞港。
  案例二:采用D/P付款方式,货物抵港后,突尼斯进口商提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同意支付部分货款,但要求提走所有货物,销售之后偿还剩余货款,结果长期拖欠不还。
  案例三:采用后电汇,货物抵港后,进口商通过自己指定的货代非法提走货物,拒不付款。
鉴于以上几种情况的发生,建议我国企业在与突尼斯企业从事贸易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注意核查企业资质。突尼斯正式注册的企业都有政府颁发的经营许可,文本为阿拉伯文,A4大小。突尼斯出口促进中心网站www.cepex.nat.tn,工业促进署网站www.tunisianindustry.nat.tn,工商业、手工业者联盟www.utica.org.tn均可以提供相关行业的主要信息及企业查询。
  二是建议选择信用证付款方式。突尼斯银行整体信用较好,信用证的兑付有保证。不要轻易采用D/P付款方式。
  三是谨慎对待,多方了解进口商信誉和生产销售情况,不要急于求成,盲目签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首发子站:驻突尼斯经商参处子站)
文章来源:突尼斯经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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