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和管辖条款通常是国际商事合同谈判的重点,大多数当事人理所当然地认为本国法律和仲裁机构(法院)对自己有利。然而,与普遍的看法相反,根据我的经验,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选择本国法律、仲裁机构并不总是好的。
1. 如果供货商,比如说中国供货商严重违反合同,外国客户,比如说日本客户在日本对其提出仲裁,国际仲裁将不可避免地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其中仲裁法律文件的国际送达可谓旷日持久。此外,被申请人往往故意拒绝接收国外送达的仲裁文件,而成功送达是仲裁裁决有效的必要前提。另外,日本买方即使在日本取得了胜诉的仲裁裁决,也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既复杂又耗时。
2.在一国进行的国际仲裁程序期间,外国当事人有足够时间申请破产清算以逃避债务。这不仅是假设,而且是我在多年的法律实践中多次遇到的真实案例。
3. 在全球化的时代,每个国家的商法、民法基本规则几乎相同,尽管表达方式有所差异;而国际仲裁机构的声誉,即使是发展中国家国际仲裁机构,比如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现在也是不错的。
4.如国际商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境内提起仲裁,该合同当事人可及时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冻结该国当事人的财产和资产,避免到时胜诉的裁决无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