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通俗的讲,就是你的证据,要达到什么程度、符合什么要求才能给人家定罪,认定就是他实施的犯罪。刑事诉讼决定定罪量刑,关系到每个人的身家性命,证明标准当然非常非常的重要。
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确实充分”。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我们使用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称,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具有社会主义先进性,我国刑事诉讼追求的是客观真实,百分之百的客观真实。当时我懵懵懂懂心灵就有一些困惑甚至还有点焦虑,法官也是人,又不是神,犯罪行为发生后不可能再现,法官只能接触到案发后收集的证据,怎么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客观真实呢?不过困惑归困惑,这是当时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后来随着社会发展、思想解放,大家逐步认识到刑事诉讼追求绝对客观真实是不可能做到的,也意识到中国刑事诉讼与西方并没有本质区别,并不比西方高明,也离不开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明确为排除合理怀疑,可以说这是刑事诉讼领域与欧美国家接轨了。所谓的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只能推导出一种可能: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其他可能,才可定认定犯罪事实;如果还存在着其他的可能性,如可能是其他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害结果,只要这些可能性不是天方夜谭,不是钻牛角尖,就属于合理怀疑,你就不好给人家定罪量刑。
但问题又来了,根据我国主流哲学观点,一切皆有可能,什么怀疑是合理的,什么样的怀疑是不合理的,合理不合理的度又如何来把握呢?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后,我曾认真研究了美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老美的法官比较聪明,把事实认定这一非常重要的任务交给了陪审团,陪审员由社区普通群众随机组成,它既代表上帝的意志,又体现了社会民主,案件事实即使认定错了也不会有太大问题。不过也有喜欢思考、爱琢磨的陪审员,他们就问法官,哪些是合理怀疑,到什么样的程度才是不合理的怀疑?很有意思,美国50个州的州法院系统,差不多一半对一半,一半州反对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解释,交由陪审员自己判断,一半州法院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解释。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跟州法院差不多,也是一半对一半。另外,包括美国在内的普通法系国家,几百年来不少法官尝试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解释,到现在都没有出现一种完美的解释,或者被广泛接受的解释。
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对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既不可能给出完美的解释、指引,也不可能引入数学分析方法,给出系统的量化指标,每一个案件,只能依靠人的主观认识、判断以及逻辑推理来排除合理怀疑。
作者:申琳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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