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涉嫌犯罪的人在公安刑事侦查以及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法院审判阶段被称为“被告人”。 一般而言,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中国刑事诉讼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与中国公民相同的诉讼权利,例如申请回避、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参加法庭辩论、上诉、申诉等,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当然,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与中国公民相同的义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将其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外国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国籍国的驻华使馆、领事馆。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拘留、逮捕本国公民的,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外国籍被告人可以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自公诉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毋庸赘言,对于涉嫌重罪的外国犯罪嫌疑人,应该要聘请有经验的中国辩护律师。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在刑法规定的469个罪名中,有46个罪名可能被判处死刑,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抢劫罪等。
作者:申琳昌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贸易及投资专委委员、召集人 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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