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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17701602717

attorneys.sh@gmail.com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25楼

Shanghai-Attorney

 
法律顾问
英国签证拒签复议申请
发布日期:2013-04-26 10:12:19
 

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签证处
上海商城301室
南京西路1376号
中国上海,200040


陈玛丽女士签证拒签复查申请

尊敬的先生/女士:

    受陈玛丽女士委托,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申琳昌律师就陈女士一般访问签证申请被拒签事宜致函贵处,希望贵处能及时回复。

    陈女士一般访问签证申请于201×年×月××日被贵处拒签。但我们认为,贵处拒签决定机械地适用了英国移民法320(7A)、320(7B)及320(7C)等条款,该决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剥夺了陈女士探望子女之基本人权。兹衷心希望贵处能对陈女士签证申请予以复查,并撤销该拒签决定。 

   一、 陈女士是非专业签证代办机构非法服务的受害人;不幸的是,陈女士又成为贵处不当适用英国移民法律的受害者。
  1、正如贵处所知,陈女士未成年女儿陈海伦在英国肯特郡比兹伍德中学读高中,陈女士本次申请英国签证主要是看望其女儿。由于陈海伦不能提供学生卡,签证代办机构称陈女士只能申请办理一般访问签证,并威胁陈女士必须按照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回答签证官问题,否则签证申请必将被拒签。本次签证申请系陈女士有生以来第一次办理出国签证,加之很急切地希望能尽快见到其女儿,陈女士在申请签证过程中确实按照签证代办机构要求做了不实陈述并隐瞒了有关事实,我们对此向贵处表示诚挚的道歉,同时也希望贵处能理解一个母亲想尽快见到女儿的迫切心情。
  2、贵处在拒签决定中称“你在申请表中签字申明你所提供的信息是完整真实的以及你所做的与申请相关的陈述是诚实的”,事实上陈女士没有填写过任何申请表格、没有签署过任何申明甚至没有看到过所提及的申请表格或申明。
  3、贵处工作人员今年3月22日电话询问陈女士,陈女士会谈开始时确实未如实回答。但当问及陈女士女儿在什么地方,陈女士如实地回答贵处工作人员问题并解释了做虚假陈述、隐瞒事实原因,坦诚地讲明签证代办机构教唆的事实。我们真心希望签证官能够感同身受陈女士当时紧张、矛盾的心情。
  4、贵处怀疑陈女士入境英国的目的完全可以理解,但只要电话面试工作人员能继续耐心、和蔼地询问,就会很清楚地了解陈女士申请英国签证的目的。事实上,陈女士是一个全职家庭主妇,先生是一名成功企业家,家庭经济条件良好(请见附件:1估价报告;2 存款证明)。陈女士非常欣赏英国教育质量,除女儿陈海伦已送到英国上学外,陈女士也计划将7岁的儿子陈乔治送到英国接受完整、系统的教育。另外,陈女士从去年11月起就积极准备办理投资移民,并已取得办理投资移民所需的英文能力测试证书(请见附件3)。
  考虑到陈女士在签证申请过程中做不实陈述的原因及背景,我们认为贵处适用英国移民法320(7A)、320(7B)及320(7C)等条款作出拒签决定是不恰当的。

    二、贵处拒签决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保障人权的规定。
  贵处明知陈女士未成年女儿在英国上学,但机械地适用英国移民法相关规定,不但拒绝了陈女士本次签证申请,而且禁止陈女士至少10年进入英国。这样的决定对一个希望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母亲而言是不人道的,同时也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关于保护父母权的基本法律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拒签决定在确定自动拒签期限起始时间上是错误的。拒签决定将起始时间确定为2023年3月12日,按照该拒签决定,陈女士20年内将不得进入英国。这样的决定明显违反英国移民法320(7B)之规定。  
  代理律师本人亦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接受法学教育并取得硕士学位,对英国的法治、民主、人权保护有着良好的印象。我们恳请贵处能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对陈女士签证申请进行复查,并撤销拒签决定。
    陈女士愿意随时接受贵处签证官员面谈,需要时代理律师可以陪同。


    谢谢!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申琳昌   律师

                                        201×年×月××日

  

 

本复议申请律师函仅供参考。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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