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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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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外国投资者来华签证、就业及居留办理实务
发布日期:2012-10-14 10:44:39
 

    一、外国投资者来华签证
  一旦外国投资者产生来华投资的意向,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他们必然要本人或派人到中国来调研、签约、开办或者管理企业。这就发生外国人到中国的签证问题。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以及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签发不同的签证,有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来华投资的外国人申请的签证属于普通签证。普通签证也有多种:
  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
  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
  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
  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
  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
  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人员;
  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J-1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J-2字签证发给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
     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要申请的签证是F商务签证和Z职业签证。
     外国人来华F签证可以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也可以在入境后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但是,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执行特别规定国家的公民的签证申请。目前我国经公安部授权的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口岸签证机关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也不得签发Z字职业签证。外国人来华的职业签证要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外国投资者申请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签证通知函,有时候可能是会展组织的邀请函。国内被授权单位是指经我国外交部授权可以签发邀请外国人入境通知函的单位和组织,包括地市级以上外事侨务办、地方政府、大型国企、国际商务组织和原外经贸委授权的一些代理机构等等。授权单位还分一类被授权单位和二类被授权单位。如果外国投资者要申办Z字职业签证,则需要一类被授权单位的函电。二类被授权单位可签发F签证和L签证的邀请函。不同种类的签证也有一个归口管理的问题。比如国内的出入境管理部门一般不签发D字定居签证和Z字职业签证。
    签证属于外事业务,外国投资者申办签证常常会受到中国外交政策调整的影响。比如,中国2008年奥运会期间,为了国家安全考虑就收紧外国人来华签证政策,即使很多外国人取得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但中国驻外机关也可以其他理由拒绝发给签证。外交政策中,国与国之间讲究对等原则,外国人来华办理签证有时候还会受到两国关系变化而造成签证被拒的情形。从目前的趋势看,因为全球化的过程,国际关系日益复杂,打击国际恐怖组织的任务更加艰巨,我国对外国人来华签证的政策趋于从紧,中国驻外机关对签证申请资料审查更加严格,并逐步取消二类被授权单位签发邀请函电的授权;另一方面,该项业务也更加规范化,尽量减少签证工作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常见的外商来华投资有四种情形:一、因为公司的战略布局和规模扩展,需要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二、原来就与中国国内的企业有贸易往来或合作关系,考虑到公司业务发展或为了与关联企业更紧密合作,决定在中国国内设立外资企业;三、纯粹基于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良好预期,两眼一抹黑就到中国开拓来的;四、原来只是想来中国旅游或其他目的,到中国后萌生到中国投资的想法。前面两种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与他们有业务关系的国内企业向本地外事办申请签证通知函,取得签证函后持有效护照到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或者其他代表机构申请签证。后两种外国投资者可寻求一些国际商务组织的帮助获得邀请函,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结识国内的涉外单位,请求国内单位帮助申请签证通知函。当然,如果初次来华,通过旅行社办理L字旅游签证入境也是个好办法。很多来中国做贸易的外国人最初都是持旅游签证入境,到中国后认识国内的贸易伙伴,才由国内贸易伙伴代其申请商务签证。
    持F签证来华的外国投资者最大的问题在于可以在华停留的时间较短。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以内零次、一次、二次签证,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以签发6个月或1年多次签证,但外国人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超过1年。但是通常情况下,持F签证入境的外国人每三个月就要到境外签发一下再入境。对于一些执行特别规定的国家公民,则持F签证的外国人一次签证只能停留30日,最多只能续签二次,这样的规定对工作紧张的商务人士来说浪费时间增加麻烦和费用不说,更严重的是妨碍商务活动顺利进行,很不利于投资项目的开办和管理。
    此外,中国政府严格禁止未取得Z字签证和《就业证》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F签证的外国投资者如果不将F签证变更为Z签证,其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将受到限制。因此,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后如果要参与公司管理,出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就必须申请Z签证。只有取得Z字职业签证和劳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就业证才可以向中国政府申请居留许可,顺顺当当地开办企业和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
 
    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就业法律事务
    外国投资者来华开办企业,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出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外国企业委派到其常驻代表机关的首席代表、代表在中国开展工作必须依法取得职业签证。职业签证的取得与外国人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就业证密不可分。
    外国人就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劳动就业主管机关。外国人就业管理是一项介于行政管理与外交事务之间的边缘性行政法律事务。其工作方式和原则除了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制外,还很大程度受到一国外交政策的影响,法律问题非常复杂。对于外国人到本国就业,各国都可以基于主权原则和保护本国公民就业的考虑,对外国人就业管理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同时,国家还会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以及双边、多边关系的变化、根据对等原则调整外国人就业政策。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对外国人在华就业政策的发展变化巨大。该领域的变迁几乎见证了这三十年改革开放的历史。立法上,我国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经历了一个从无法可依到各部门协调管理,最后由劳动保障部制定规章归口管理的过程。政策上,经历了从前二十年鼓励外商来华投资放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到后十年逐步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制度化管理,施行收紧政策,加强监管的过程。
    1978年到1985年期间,我国对外国人来华就业管理基本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    1985年1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外国人在华就业问题订立了一条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但是,该等规范仅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做了明确授权,对管理操作规范却没有具体规定。1987年10月5日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可视为中国政府对外国人在华就业进行管理的首个具有一定操作性的法律渊源。1996年5月1日劳动部颁发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开始施行,1987年10月5日颁发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条件、申请和审核程序、劳动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直至现在该法规仍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据以管理外国人在华就业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1998年12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9号】,进一步要求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把好外国人入境就业关,堵住非法就业渠道。该通知可视为中国政府收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政策的标志。2005年以后,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为了加强国家安全保护工作,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政策再度收紧。劳动保障部陆续收回部分地级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审核权,除个别国务院授权的单列市外,外国人在华就业工作审核批准工作均由各省劳动保障厅受理执行。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目前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实际做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主要分就业和任职两种情形。前种是指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外的外国人受聘于国内用人单位,并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受聘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的就业情况。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首先需取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许可。在取得就业许可后,可凭就业许可、一类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及聘用单位的合法证件到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或者其他驻外代表机关申请Z签证。取得Z签证后,再回到颁发就业许可的主管部门办理就业证。
    后种情形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后,该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外国投资者委派到外资企业任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可以凭《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及任职文书等相关证照向主管部门直接申请就业证。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申请就业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体操作上,主管部门要求拟聘用外国人提供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具体操作上,主管部门要求拟聘用外国人提供大学以上的毕业证书或者相关的技师证和工作履历,其目的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本国公民对同样职位的就业机会并确保引进国外高素质人才。但是对于拟聘用外国人的学历证明和技师证效力和真实性审核,目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制定统一的审核标准。因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国外获得的大学学历是否认可以及对国外形成的技师证的效力认定以及如何鉴别其真实性等都缺乏统一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只能采取从宽原则进行认定。(三)无犯罪记录。该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拟聘用外国人本国住所地警署或相关职权部门出具,并需经该国外交部认证司认证真实性。目前,主管部门尚未要求该证明文件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者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对于聘用单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还明确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该条虽然规定这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可以免办就业许可,但是两者情形各有不同,因为其中还隐含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该外国人必须持有职业签证。前文所述,外国人到中国申请职业签证必须到中国驻所在国使馆办理。目前还没有对中国使馆给外国人签证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工作一般遵循外交部门制定的内部的工作规程办理。而且因为外交政策调整和双边关系的变化,使馆签证的条件和原则可以随时会进行调整,甚至与签证官个人的工作作风也有关系,随意性很大。
    对于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其签证通常有其所关联的中国政府机关或国际组织来协调处理,获得职业签证还比较容易。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要获得职业签证则还需要一些周折。一般而言,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可以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以及有效护照等相关证照到使馆申请,而且还要本人亲自到场,回答签证官的询问。在证件真实性无疑且不存在其他疑虑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职业签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一般代表还是和外资企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样要先申请就业许可。在取得就业许可以后,凭一类被授权单位的签证函电和其他相关有效证件才能到中国驻外使馆申办职业签证。在取得职业签证后,外国人再回到申请就业许可的主管机关申办就业证。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如果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者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三、外国人在中国居留
    外国人居留管理是国家对外国人在我国居留及与之相关的事务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行为,是公安出入境管理的重要部分,也是出入境管理主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体现。
根据国际移民法理论,居留是指合法进入一国国境的外国人,依照入境国的法律规定在该国境内停留或者居住。是否允许外国人居留,允许哪些外国人居留以及居留期限有多久,完全由接受国根据本国的安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国际形势独立自主决定。任何国家都没有义务接受外国人在本国居留。因此,国际社会对外国人的居留管理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实行“外国人居留登记”和“外国人居留许可”两项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对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管理来限制外国人的居留期限。
    我国根据入境外国人法律地位的不同把外国人分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和普通外国人,也包括无国籍人。外国投资者的居留管理属于后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和居住进行管理,具有如下特征:一、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系经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对本区域的外国人停留、居住行为进行管理,该管理活动是行政管理;二、管理机关不仅对外国人居留进行管理,而且对外国人在居留期间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管辖权;三、外国人居留管理属于涉外工作,具有公开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公开性表现在管理机关是国家授权的机关,其管理行为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双边条约,并参考有关的国际惯例进行。强制性是指外国人办理居留许可是强制性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而且时间上也有明确的限制。
    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的法律制度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外国人居留管理的实践,对普通外国人在我国居留管理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短期停留,指持旅游签证、访问签证、乘务签证、临时采访签证(J-2)以及过境签证,在我国停留不超过6个月的外国人,可在其签证有效期内在中国停留,无须办理居留许可。
    第二类是临时居留,指持有职业签证、学习签证、记者签证(J-1)入境,拟在中国居留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需要办理外国人临时居留许可。
    第三类长期居留,指持有职业签证、学习签证、记者签证(J-1)入境,拟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但有一定居留期限的,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四类永久居留,指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之规定,依法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外国投资者在华居留法律事务主要有两个部分:一、代为申请居留许可;二、处理外国投资者在华居留期间常见法律事务。
    一般来说,代为申请的居留许可种类主要是长期居留许可,也有一些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但此类业务较少。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的主管机关是外国人任职或就业所在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提供以下文件和证照:(一)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证(原件),该证明由外国人住宿的酒店或宾馆提供。如果丢失了,也可以要求酒店再给开一张。如果外国人到中国后住宿在所任职或就业的公司宿舍或者居民住宅,则必须到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证明;(二)外国人任职或就业单位的公函;(三)已获得的《外国人就业证》;(四)外国人任职证明文件或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工作证》。对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的,还需提供健康证明。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明书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是当地的卫生检疫部门,没有卫生检疫部门的,是当地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指定的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对境外公立医院以及经公证的私立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无法确认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的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此外,出入境管理部门还根据情况,有权要求外国人本人到场接受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申请永久居留主要根据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2004年8月15日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永久居留资格是一国政府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国居留而不受居留期限限制的一种资格。外国人在居留国享有永久居留资格,所取得的合法居留的身份证件,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绿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共29条,分别对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取消资格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适用对象主要是在对中国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个人,对我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以及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根据“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投资者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实际操作中,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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