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的关键是要取得法律上承认的商标所有权。由于商标注册授予的权利具有地域性,因此商标所有者要想在哪些国家取得商标保护,就要在哪些国家进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有通过国家(地区)注册、国际注册等不同方式。 目前,世界上采用地区性商标保护的有比荷卢经济联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欧盟。 1962年,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通过了《比荷卢统一商标法》。根据该法,商标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经比荷卢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就可同时取得在上述3个国家的商标保护。在比荷卢不存在单一国家的商标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创建于60年代,现有15个成员国。经非洲知识工业产权局近几年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上述15个成员国均受法律保护。和比荷卢联盟一样,在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不可办理单一或部分国家的注册申请,只能提交一份商标注册申请给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欧盟也由15个成员国组成。向欧盟提交的商标申请一经审查核准注册,在欧盟国家均受法律保护。与比荷卢联盟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不同的做法是,目前,欧盟各国均保留着自己的商标注册制度,因此申请人既可通过欧盟商标的途径,也可通过单一国家注册的途径寻求在欧盟成员国的商标保护。 除上面所提及的国家注册和地区性注册外,《商标国际注册特别同盟》即《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国民一旦取得了其商标的国家注册后,还可选择通过《马德里协定》或《协定书》的国际注册的途径取得其商标在协定或议定书成员国的保护。《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是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国际性协定,马德里体系所属共有66个国家,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议定书》。国际注册的特点是用一种统一的国际注册途径就可取得在申请时所指定的多个《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成员国的商标保护。与国家注册相比,它简便、经济、快捷而且便于企业的商标管理,因此越来越受到企业关注。但申请该协定的国际注册,必须基于基础注册,即该商标在相同商品上的本国注册。申请《议定书》的国际注册也必须基于申请人本国的注册或申请。 除上述大多数国家外,还有少数国家例如马尔代夫、赤道几内亚、佛得角、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等尚没有《商标法》或工业产权的立法。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保护的惟一办法是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告。此外,缅甸和老挝采取的是商标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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