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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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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
中外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设立审批程序
发布日期:2012-06-18 22:56:57
 


1、合资、合作企业批准文件(由区、县外经贸局或市级投资区、工业区审批权限项目)(原件二份)
2、主管部门转报文(原件)
3、公司合同(原件)
4、公司章程(原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原件)
7、合资合作各方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书(原件)
8、合营各方法人证件(复印件)
9、合营各方资信证件(复印件),中方涉及国有资产应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书(原件)
10、公司董事会名单
11、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成员委派书(中方董事成员还应有关部门出具非党政干部的证明)(原件)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12、中、外双方签署的外方以实物出资方式进口设备合同(原件)(设备合同也可另行报批)
13、进口设备清单(原件)(一式四份)
14、生产经营场所(或土地)使用证件(复印件)
15、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6、涉及特种行业应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复印件)
17、有环境污染的项目应附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复印件) 
 

上海涉外律师 编辑、整理; 涉外法律咨询热线15000355201 (申琳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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