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在什么条件下一国才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于这个问题,一些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作了专门的规定。归纳起来,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主要有:
(1)外国法院判决是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
(2)被靠在判决前受到审判法院及时和适当的传唤。
(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本国的公共秩序。
(4)外国法院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判决。
(5)外国法院判决不是通过欺骗或规避法律取得的。
(6)外国法院判决不与执行地国法院以前就同一案件所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相抵触。
(7)外国法院判决所适用的法律须符合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
(8)外国法院判决不是刑事判决,而是民商事判决。
应该指出的是,上述八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只是一种归纳和概括,并不是说每个国家的立法或国际条约都规定有这八项条件。各国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条件并不一致,有的甚至超出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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