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必须从国家指定的机关领取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进出口。
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
(一)出口许可证管理
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会同 海关 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海关 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200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7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进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 海关 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进口许可证适用于《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内货物的进口。同样,商务部合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05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供3种。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均应当给予许可,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进口经营者凭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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