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并外贸企业的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笔者根据几年来进出口工作实践,就业务中国际贸易拖欠的原因作一粗浅分析。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
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D/P),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如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国公司签定出口黑白电视机合同,作为第一笔贸易,该公司仅凭买方自己提供的资信报告,不经查实就采用承兑交单方式成交(D/A60),交货后外方拒付货款。经追索,发现买方公司早已卖给其他公司,根本无法追回货款。 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
虽然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并且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推动了应有的保护作用。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却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
3.信用证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
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了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钱、货两空。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井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勿贪一时省事,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
4.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
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这种方式就等于给进口商融资优惠,虽然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仅需出口商垫款、放款,实质上是客户等待货物到港后查验到货的数量。如市场变化销路不畅,进口商可申请银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货给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以为是关系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旦出现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问题,不但钱收不回,货也可能收不回。
5.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
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玩具,货到后,买方拒不付款,在追索中,美方指出货物质量有严重问题,与样品不符,只能贱买支付运费。虽然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证明为准,但我公司出口时并没有经过商检,由于拿不出商检证明,致使货款难以追回。
6.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
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其公司出口石蜡给孟加拉国公司,由该省驻香港公司开立信用证,由于单证有不符点,而我方公司仅凭香港公司口头承诺接受不符点就发货,后买方公司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赎单,而船公司竟擅自拍卖货物,充抵运费。
7.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
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易出现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 一旦出现官司,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其次,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等等,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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