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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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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Attorney

 
法律顾问
企业法人代表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2-06-18 22:34:03
 

一、法定代表人的含义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混用。事实上,前者是一种组织形式,后者则是代表组织行事的自然人。从我国民法通则定义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则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可区分为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这里仅探讨作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根据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制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厂矿、医院)。

对采取公司制的企业而言,根据新修订后公司法第13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于不再像过去法定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担任,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设定法定代表人任命程序或直接指定某人为法定代表人。对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由投资人或主管部门任命的正职负责人(如厂长、院长、总经理)担任,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由于港澳地区并无法定代表人这一特定称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在港澳地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应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授予全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经内部确定后还必须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才正式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也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记载事项之一,相应地,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营业执照登记内容也是确认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主要依据。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限制

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当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④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⑤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⑥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⑦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⑧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同时,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因此国家公务人员不能成为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也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特定行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条件还会有特别的要求,如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版、印刷、音像管理条例规定, 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相关产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另外,由于董事并不以股东为限且可以兼任经理,法定代表人也不以股东为条件,也可以同时兼任董事和经理。但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另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但如果一个人符合法定条件兼任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那么这两个企业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可以依法互为担保。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般要求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②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③《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A.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B.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C.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D.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人格化身,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企业法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法定代表人基本都享有。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签字与企业公章的效力等同。实践中,企业法人章程或内部规章制度还经常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予以限制,那么这会影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也同样确认此种代表行为的有效性。因此,在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除非证明其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或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企业的投资人、股东等均不能借故否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资格或具体行为的效力。至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问题,则属公司内部责任追究的问题。

另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由于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因此即使未进行特别的备案手续也不影响签字的效力,而当一方对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进而置疑代表行为是否有效时,就必须进行笔迹鉴定予以确认,只要确系法定代表人签写,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越权,就应认定有效,至于是否备案或者是否与备案签名相一致,则在所不问。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作为企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变更清算、执行生效法律文件等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如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留守,办理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拘传。

当企业出现违法行为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往往难辞其咎。如根据《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破产法》第11条规定,当企业法人出现以下情形时,除法人承担责任外,还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①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④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⑤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⑦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应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的,经院长批准并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直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就经济责任而言,由于企业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无须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主要是国家机关对其个人的罚款。但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②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以致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单位犯罪(如抽逃出资、非法集资、妨碍清算、偷税漏税、虚开/出售/购买使用增值税发票、合同诈骗、商业行贿受贿、职务侵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侵犯知识产权等)增多,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屡见不鲜,那种认为“单位违规、法不责众”的传统观念必须改变。

七、常见问题

1、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界定

法定代表人兼具企业代表和自身的双重身份,其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区分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而以不同身份行为的后果显然不同。笔者认为,相对人只要根据有效的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或其他公司证明文件确定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并且双方进行与其任职企业有关联的合法交易即可。至于法定代表人自身是否越权均在所不问。最高法院的态度也较为明确,如《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有的股东或投资人并不愿出任法定代表人,而是利用他人(通常是朋友或员工)的名义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其问题在于,一旦该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股东或投资人发生矛盾或争议,整个企业将处于难以控制的风险之中。由于只需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挂名法定代表人直接以企业名义对外举债或进行担保的后果,将全部由企业承担。因此,股东/投资人借助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慎重。就挂名法定代表人而言,风险在于当企业出现问题往往累及自身且百口难辩,如当企业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因此担任他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样应慎重,事先签署明确事实和责任的协议是稳妥的做法,这样在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通常可避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他责任并不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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