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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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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离婚房屋产权分割
发布日期:2012-06-15 22:43:08
 


  
    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于夫妻双方房产分割的具体方式,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明确产权,确定房屋的产权是进行房产分割的前提条件。现实中对于不同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所得到的产权归属是不同的,夫妻双方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这里介绍一下主要的评判标准就是看出资的时间和出资人。比如婚前个人出资的是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如果出资发生在婚后则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并不是主要的考虑对象。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15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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