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

涉外离婚登记

2012-06-05 12:34:31

涉外离婚受理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一方是当地户籍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涉外离婚登记程序
1、要求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3、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协议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涉外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一)内地居民:
1. 有效身份证;
2. 户口簿。
(二)港澳台居民
1. 居民身份证;
2. 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
(三)华侨、外国人
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须提供:
1. 结婚证;
2.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上海资深婚姻家庭律师编辑、整理

(涉外)离婚继承法律咨询电话15000355201 (申琳昌律师)

版权声明:上海律师网定期、不定期的选取一些质量较高的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文章在本网站发布。考虑到大多数网站浏览者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为了浏览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文章,我们会对部分专业性很强的文章进行适当编辑,包括文字修改或文章机构的调整,使发布的文章通俗易懂。在发布前,我们一般会取得著作权人的口头或书面授权。对于部分文章因与作者难以取得联系未取得作者授权而在网站发布的,我们承诺一经作者指出,我们将立即删除;给作者造成损失的,我们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