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

香港法院离婚程序

2012-05-22 22:16:43


1.  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  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他方式送交呈请书。

3.  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  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  呈请人及答辩人於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6.  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7.  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他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8.   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整个离婚程序,即使双方没有任何争驳,也最少要花四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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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继承法律咨询电话15000355201 (申琳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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