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

跨国离婚诉讼何以结局尴尬

2012-05-22 22:03:26

    目前,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很严格,以至于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人才的流动。实际上,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恰恰是这项看起来很严格的制度,却也有不严格的地方。以下案例就是对跨国离婚诉讼面临的尴尬:
    上世纪九十年代,一对夫妇赴境外留学后定居海外。后婚姻出现裂痕,丈夫寻求离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离婚案,国内法院只有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国内法院才有管辖权。因此,丈夫本来没有理由向国内法院起诉。问题在于,丈夫出示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其身份证登记地址起诉,法院就受理了。因为这属于丈夫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当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妻子独自带着正在读小学的孩子,无法返回国内,只好越洋应诉。经过三轮裁定(管辖异议—驳回—上诉—再审),两轮判决,法院终审判决离婚,孩子随母亲生活;因为夫妻双方在国内没有共同财产,丈夫只需每月向孩子支付几百元抚养费(计算依据是丈夫出具的国内一家单位雇佣他的证明和工资单)。妻子提出夫妻双方在定居国有共同房产,法院认为不属其管辖范围,不作处理。妻子不服,又是对判决申请再审,又是找人大投诉。这个官司,一直打了6年,不仅没有收场的征兆,新的一轮战役似乎才刚拉开序幕——妻子在向国内法院申请再审之前,已经向居住国(A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请求该国法院不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A国法院要真是决定不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那可就热闹了:这边厢,“妻子”不接受离婚的事实并强烈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那边厢,“丈夫”却已经成了别人的丈夫,生育了一个孩子,正在准备迎接另一个孩子的出生。
     一张小小的身份证,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它不仅让两个家庭的身份和财产关系在几年中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且困惑了A国的法官和律师们(英美法认为公民有“居住选择权”,殊不知中国并无对应的制度,中国在同一时间段只能有一个“户口”或者说住所地),甚至也让国内法院为难:身份证明明是真的,“妻子”为何还是不依不饶?
    应当说主要的问题出在身份证和与之相应的户籍制度的管理上。如果不是那张身份证,也许不会发生这么多事,或者至少不容易发生这么多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虽然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但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因私出国”的情况。如果“因公”出国,则可不必注销户口。至于后来在国外定居,往往也就无人追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也规定“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但是,因公出国因为无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自然也就不必交回身份证了。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人长居国外,却仍保留国内户籍,持有国内的身份证。
    本案中,“丈夫”在诉讼期间已经加入了外国籍,而中国的户籍登记仍在,中国公民的身份证仍在。我国目前法律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并不等于其他国家也不承认他的双重国籍。所以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应当对此注意以免日后发生诉讼时的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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