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

土耳其的破产申请

2012-01-17 12:56:15

    (一)票据和支付令易卓公司在介入本案之初,就明确本案的债务人B公司并非诚实守信的商人,付款意愿存在较大问题。所以友好协商并非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必须在必要时采取有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但是,在土耳其进行民事诉讼耗时耗力、投入太大,无论是通过提货前诉其违约,还是提货后诉其拖欠货款,仅凭前期书面文件和双方均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A公司迟交货)的事实,诉讼将转为持久战。因此,通过协助B公司清关提货来换取其承兑的远期汇票,目的就在于使A公司债权基于票据的存在而得到强力保证。当通过法庭对B公司申请支付令时,承兑汇票使工作效率得到最大限度的提升。

  土耳其的《执行与破产法》(Enforcementand Bankruptcy Act N..2004)最早于1932年9月4日生效,最近的两次修订是2003年7月30日和2004年2月21日,修订目的在于加快部分债务案件的执行速度。比如,基于票据确认的债务,都可以直接通过执行机构申请执行。债务人若未在十日内提出拒绝付款,即视为接受债务,法庭将依此做出判决。如债务人提出拒绝付款,就必须向法庭提供付款担保,如事后发现债务人无合法理由拒付,债务人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基于票据无因性原则,追收过程中得到的承兑汇票使易卓公司在申请对B公司的支付令和破产时都不必与债务人过多地纠缠于实际贸易过程。

  根据《执行与破产法》,债权人可以依据已生效判决或相当于判决的文件(支付令)到执行机关(ENFORCEMENT OFFICE)申请执行。接到执行申请后执行机构会向债务人送达执行令。基于诉讼保全等临时禁令,部分执行程序可能在判决最终做出前开始,如果债务人希望延期执行,则需向高等法院上诉,并提供相应担保。一旦高等法院确认了维持初审法院判决,则延期执行令将被取消。在接到执行令7天内,债务人应向执行机构偿付欠款或提交关于其收入和财产的声明,只要债务人不能提供高等法院的延期执行令,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将持续进行,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财产的扣押。

  另外,本案中提到的支付令程序在绝大多数法制国家均有类似规定,或称简易程序。其特点在于程序简单、快捷、易于操作。相对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虽有效力不足的缺点,但优势在于成本低廉。针对债务金额较小,参与普通民事诉讼风险较大的追收案件,采用支付令程序(简易程序)是很好的选择,国际追账。

  (二)适用破产措施的经验判断本案经由执行机构对B公司财产进行了扣押及拍卖,但仍未能获得实际收益。因此开始考虑通过申请B公司破产继续施压。申请破产程序也是先由债权人向执行机构申请,要求判令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偿付债务,如债务人不能如期偿付,则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商事法庭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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