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7 12:34:01
一、加拿大“一国两法”的历史脉络
要了解加拿大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轨迹,首先应知悉加拿大法律制度之“一国两法”的总特征。只有将民事诉讼法置于这一大的背景之下,才能对其发展进程有更加清晰的理解。
所谓“一国两法”,是指在加拿大的私法体系中,魁北克省采大陆法系传统,而其他省(区)则采英美法系传统,民事诉讼法与此相对应,从而使加拿大法律体系具有了以英美法系为主的两大法系长期共存的特色。
加拿大“一国两法”的状态不是天然的,而是在经历英裔加拿大人和法裔加拿大人两个民族群体之间同化与反同化的斗争后出现的,是历史地形成的。加拿大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其殖民历史紧密相关,其法律制度的演化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历史时期:法属殖民地时期(1608~1763年)、英属殖民地时期(1763~1867年)、自治领时期(1867~1982年)和成为主权国家后(1982年迄今)。
加拿大的土著居民是印地安人和因纽特人。他们发生纠纷之后,主要是按部族习惯来解决,这对加拿大法律制度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形成和发展并不产生直接、重要的影响。到了16世纪,西方殖民运动蓬勃发展,加拿大也成为殖民者的乐土。1534年,法国殖民者登陆以后即郑重宣布加拿大为法国国王所有。之后,法国人在魁北克建立商业据点,开始了所谓的“新法兰西时期”。1627年,法国沿用“公司治理”模式在加拿大建立了新法兰西公司(即“百人公司”),法国国王赋予其统治权。后来其又成立议事会,并进而实行一种新的统治模式——行省制度。这样,新法兰西政府机构初步成型。在法国国王任命的政府官员中,省长是中央在加拿大的代理人,负责殖民、财政等工作,也负责司法工作。随着法国殖民统治的到来,法国的法律制度也随之植入,特别是法国国王把新法兰西的管理权收归自己以后,为了有效地控制这块殖民地,更是有目的地引导新法兰西仿照宗主国建立包括法制在内的各种法国式体制,大量的宗主国法律被直接移植到该殖民地来。大规模移植宗主国法律的结果,是法国的法律传统在加拿大得以延续,并确立了法国法的模式。而法国移民对宗主国移植而来的法制,如同对移植而来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语言、文化、宗教一样,具有天然的认同性和亲和性,从而使法国法在这块殖民地上落地生根,并构成了一座可抵御外来文化入侵的坚固堡垒。可以说,“法属殖民地时期的法律为加拿大法律文化的成型和发展植入了最早的文化基因。”因此,后来英国殖民者在此推行同化政策不得不以失败告终。这为后来加拿大实行“一国两法”打下了历史基础。
1756年著名的英法“七年战争”爆发,法国最终失利,英法签订《巴黎条约》,法国最终退出其在北美的殖民地。英国的法律制度据此开始植入加拿大,又因军事上的胜利,其便取得了对加拿大地区的统治权,具体过程为:1670年,根据《哈得逊湾公司王室宪章》,英国法首次被引入加拿大。之后,新布伦瑞克和新斯科舍地区在1758年也采用了英国法。1763年,英国政府颁布《王室公告》,宣布在加拿大各地广泛推行英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自1773年到1870年期间,爱德华王子岛省、安大略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阿尔伯塔省、萨斯喀彻温省也先后采用了英国法。魁北克省的情况相对比较特殊。在1763年以前,魁北克地区顽强地奉行着法国法的传统。但《王室公告》颁布后,英国的法律制度也移植到了魁北克地区。由于法裔居民的斗争,再加上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英国不得不对法裔族群采取怀柔政策,这样,英国刑法等公法制度虽然在魁北克地区扎根了,但其1774年颁布的《魁北克法》却使得魁北克地区的民法传统得以保留。1791年英国议会通过了1791年《宪法法》,进一步确认了下加拿大(即后来的魁北克)继续保持其法国民法传统,从而为加拿大“一国两法”的实行奠定了宪法基础。之后,这一格局至今仍未改变。
“应该说,英国法对加拿大法的影响是持续而有效的,并不仅限于英属殖民地这一段历史时期。即使在1867年成立了联邦政府以后,英国法的地位仍基本保持原状。联邦及各省均或多或少地有逐字逐句地采用英国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的倾向。有学者甚至指出,直到20世纪50年代,加拿大法律仍在强烈地模仿着英国法律。但是,《魁北克法》对法裔族群作出了重大让步,起到了安抚的作用,使魁北克原有的法律制度得以保留,避免了法裔被同化的命运,可是,这也意味着英国永远丧失了在加拿大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的机会。这样,以英法为主的两种文化、两种语言、两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便在加拿大定格。此后,无论何种宪法、法律的颁布施行,都未能对此有所突破。加拿大“一国两法”的状态便由此形成。
二、加拿大民事诉讼法的发展
在“一国两法”这种状态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加拿大民事诉讼制度亦烙上了“一国两法”的印痕。根据加拿大1867年《宪法法》第92条第14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由各省自行制定。故而,加拿大至今没有一部通用于全国的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
(一)加拿大民事诉讼法的英国基因
除魁北克省外,加拿大联邦、省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直接源自英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加拿大联邦及各省均或多或少地倾向于逐字逐句地采用英国私法及商法方面的一些最重要的法规,例如1852~1854年的《普通民事诉讼法》。”这与英国在加拿大建立殖民统治后用法律形式强制推行其法律制度有着极大关联。例如,176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英属北美殖民地第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王室公告》,其中规定:“……④新立法机关有权‘为了公共和平、福祉和殖民地的良好政府,为了这里的人民和居民,在与英国法尽可能一致的前提下,参照适用其他殖民地的规定’进行立法;⑤废除法国民法典,代之以英国普通法;建立英国式的议会制度和司法制度。”“根据法律与公平原则,在同英国法尽可能一致的前提下,审理和裁决各类民事案件。”并且还规定,在司法制度上,新建的法院只能援用英国法,只允许英国律师出庭辩护、代理等。如此强力推行的结果,一是遭到熟悉、适应法国私法与诉讼程序的法裔族群的强烈反对,二是使加拿大联邦和各省的民事诉讼程序从此具有浓烈的英国法色彩,以至于后来联邦政府和各省虽然制定了各自的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规则,但相互之间仍基本一致。
(二)加拿大民事诉讼法的法国元素
由于法裔族群的反对和请愿,加上加拿大总督的建议,英国国会于1774年通过了《魁北克法》,废除了1763年的《王室公告》及自英国征服以来的所有立法,恢复新法兰西时期的法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从而重新确立了法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在魁北克的地位,但英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则在魁北克继续沿用。
到19世纪早期,由于多种原因,魁北克民法的实质内容自征服时期以来大大地退化了。魁北克采用编纂法典这种经典的大陆法系范式来推行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改革。借1804年拿破仑主持的《法国民法典》编纂成功的契机,加拿大法裔民族开始了法国式民法制度的统一化、法典化的正规建设。1857年6月,由乔治-埃迪安·卡迪埃(Georges-Etienne Cartier)所提交的名为《为下加拿大有关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制定法典所提交的法案》获得通过。该法案提出任命3名来自下加拿大的律师为立法委员,2名受过法律训练通晓英语和法语的学者为秘书组成法典编纂委员会,对当时的法律制度进行整理和汇编,同时对立法委员会提出了两个目标:一是该委员会将把下加拿大法中涉及民事案件并具有一般性特征的有关条款缩编成一部法典,称为《下加拿大民法典》,不论这些条款与商业案件有关还是具有其他性质;二是该委员会将制定另一部法典,称为《下加拿大民事诉讼法典》,下加拿大法中涉及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具有一般性特征的有关条款将收编入该法典。在该委员会的努力下,通过借鉴法国民事立法的经验,终于制定出符合当地需要的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1865年1月18日,下加拿大民法典草案交议会讨论,同年8月1日生效;下加拿大民事诉讼法典也于加拿大联邦成立前夕的1867年6月28日生效。这两部法典就是至今仍在适用的《魁北克民法典》和《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也是加拿大具有大陆法系特征的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文件。
《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的内容展示了从法院的司法管辖到诉讼和判决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具体而言,其内容共分九卷:第一卷为普通条款,包括指导条款、法院、适用于各类诉讼的规则;第二卷为一审法院的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及到庭制度、诉讼中的争论、拒绝出庭和拒绝辩护、附带程序、证据和听证、针对法律问题的裁决;第三卷为针对判决的补救措施,涉及撤回判决、上诉的规定;第四卷为判决的执行,包括自愿执行与强制执行两方面的内容;第五卷为特别程序,如判决和强制令发布以前的扣押特别追偿令,如复审令、执行令和人身保护令等;第六卷对无争议案件加以规定;第七卷对仲裁作出了规定;第八卷是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第九卷是有关集团诉讼的规定。这部法典沿用至今,但其间也经历过一些修改:1897年对其进行了初步修订;1965年在参考和借鉴加拿大其他省、美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后又对这部法典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
(三)魁北克民事诉讼法之法国元素的弱化
魁北克地处北美,其周围都是通行英美法的地区,很容易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加之其长期采用英国式的政治制度(如议会制、责任政府、司法制度),因而难以抵挡英美法的强大冲击和影响。这样,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魁北克法裔族群坚守的法国式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便在潜移默化中或多或少地介入了英美法的基因,使得其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国元素不再纯洁而呈现出混合性特征。
当代,英美法对魁北克民事诉讼法时有“侵蚀”之处,使得魁北克民事诉讼法之法国元素呈弱化之势。就民事诉讼法的渊源而言,魁北克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并不仅仅规定于《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这一成文法中,《魁北克民法典》也规定了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例如,直接来源于英国法的魁北克民事诉讼中的抗辩式诉讼方式也规定于该法典中;1994年修订后的《魁北克民法典》第3135条还规定了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这一国际民事诉讼原则。判例法也成为当今魁北克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之一。虽然魁北克属大陆法系传统,但因其是加拿大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不可避免地受到英美法系传统的感染。事实上,在加拿大联邦实行统一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在以普通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学教育体制的背景下,古典的法国法传统在加拿大受到了潜移默化的渗透和改造,而且法裔民族为了与加拿大的主流社会相适应,并没有执拗地固守自己法律传统的纯洁性,而是容忍甚至可以说主动接受了普通法的渗透和改造。这样,一些普通法的原则已经公开地或未公开地被接受。这表明,魁北克的法律制度包括民事诉讼法已不再是纯粹的大陆法系传统,而是变成了兼具两大法系品性的混合的法律制度。这当中,英美法系的“遵守先例”的原则也在魁北克落地生根。按照这一原则,下级法院要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因此,魁北克法院要受加拿大联邦法院和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同时在省属法院中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也具有拘束力。为此,新的各种形式的《判例汇编》业已出版发行,如《魁北克高级法院判例汇编》、《魁北克上诉法院判例汇编》等,以供各级法院和法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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