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7 12:32:15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韩国作为一个后起的法治国家开始强力推进司法改革。二十年来,韩国法院积极回应民众要求及全球化挑战,广泛借鉴国外司法制度,在司法体制、诉讼制度、法学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
韩国司法的历史及改革的背景
1894年,朝鲜李氏王朝在日本的胁迫下开始了近代化改革,废除吏户礼兵刑工六曹政府设置,通过了《法院改组法》实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近代司法制度在朝鲜建立起来。此后,日本吞并朝鲜达35年,将大陆法系的基本司法制度带到了朝鲜半岛。1948年韩国成立,1949年通过的《法院组织法》确立了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三级三审体系。
朝鲜战争结束后,韩国进入了长期的军人执政时代。虽然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大法院司法行政处就开始设立各种委员会以推进司法改革,但是除了大法院大法官的人数、法官任命方法有变动以及1963年成立了负责家庭关系案件和青少年犯罪的家事法院之外,并无其他显著改革成果。
1987年,韩国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军人执政时代结束。但是,面对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特别是长期存在的社会不公等问题,韩国法院作为甚微,司法改革成为一个迫切的议题。1990年3月,大法院司法行政处增设了专事司法政策研究的副主任,以整合以往零散的司法政策研究,这成为韩国司法改革的重要起点。
上世纪九十年代司法改革的全面探索
1993年9月,大法院成立了由来自法律实务界、学术界、政界、媒体、人民团体的31名委员组成的司法体系发展委员会,迈出了司法改革的第一步。该委员会提出了在地方法院以下设立市郡法院以便于诉讼、引入对犯罪嫌疑人羁押令的审查程序以保障人权、设立专利法院和行政法院以促进审判职业化等建议。1994年2月,国会通过了六项涉及以上司法改革建议的方案。此后,大法院在首尔和大田分别设立了行政法院和专利法院,在居民聚居的城镇设立了市郡法院。市郡法院主要受理小额诉讼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虽仅设有一名法官,但聘任多位社会贤达人士为调解员,对矛盾纠纷先行调解,分歧过大时再交由法官审理。
为了应对全球化挑战,1995年1月总统指示行政机关成立了全球化委员会,同年4月,大法院与全球化委员会共同宣布了“法律服务、法学教育与全球化接轨的改革计划”,提出了改善法律实务、法律体系以提高全球竞争力的相关措施,主要包括:大幅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从每年300人提高至每年1000人),制定法官行为规范,完善公设辩护律师制度,扩大律师事务所规模。
1999年5月,作为总统咨询机构的司法改革促进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向总统提交的司法改革建议书的内容包括:追求权利救济的公正高效,为国民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建立合理的、专业化的及具有进步导向的司法体系,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训练体制,消除法律腐败,迎接全球化。
1999年10月至11月,司法行政处广泛征集法律界人士有关司法改革的建议,并且设立了司法行政处副主任担任主席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讨,于2000年2月提出了“21世纪司法发展计划书”,该计划书包括四方面内容——改善诉讼体系措施:实施新的《民事诉讼法》与《民事执行法》,强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保障被告人获取证据的权利,确保均衡量刑;改善司法行政措施:加强法院内部机构的协调运作,刊发审判手册;提升司法效率及有效运用司法资源:确保每位法官承担均等的工作负荷,提高判决书撰写质量,完善小额诉讼审理程序;改善公共服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扩大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为诉讼当事人之外的关系人提供法律援助,完善民事诉愿处理程序,促进国际交流,确保司法信息可以被广泛获取。
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实质性推进
尽管韩国从1990年以来陆续推动司法改革,但是其基本的司法架构并无重大变革,大法院院长建议总统有必要彻底检讨司法体系的基本架构,大法院随即于2003年10月成立了由来自法律界、立法界、媒体、工会、企业、非政府组织等的21名成员组成的司法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参考社会各界意见彻底检讨了以下五大方面的改革,并于2004年12月底提出改革建议书。
大法院的组织及功能:改善现行制度,提高大法院的效率,建立大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法官任用体系: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中选任法官,满足公众对法官应具有广泛社会经验的要求;法学教育及律师资格:建立具有专业性和国际竞争力的高效法学教育制度,建立新的律师资格制度;公众参与司法程序:研究国民参与审判的方式,如陪审团制度或非专业法官制度;法律服务体系及刑事诉讼体系:推动法律体系的公正、高效及便民,保障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利。
为了推进司法改革委员会方案的实施,大法院又于2004年8月向总统提出再度推进司法改革的建议,总统府于2005年1月成立总统府司法改革委员会,定位为总统的咨询机构,该委员会提出的司法改革建议包括设立职业导向的法学教育、推动公众参与司法程序以及对刑事法律制度进行大规模修改。总统府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建议得到了国会的支持,三部重要法案得以通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扩大了被告人一方有权阅览或复印有关证据、证物的主体的范围,辩护权得到实质性增强;在侦查中确立了不羁押嫌疑人的原则;确立了被追诉人沉默权。
《有关法学专门大学院的设置与运作法案》引进美国式法学教育模式,在25所高校设立研究生教育层次的法学专门大学院,并逐渐取消本科法学教育课程。此后韩国国会通过的《律师考试法》中规定,从2012年起律师考试的应试对象仅为法学专门大学院毕业生。
《国民参与刑事诉讼法案》大量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从2008年1月开始试行普通国民参与重大刑事案件审判。2010年,组建了由试点参与者、学术界、非政府组织人员组成的“国民参审委员会”,负责设计最终的国民参审制度,并计划于2012年实施。
司法改革的最新议题
针对近年来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2009年8月大法院根据《法院组织法》第25条设立了司法政策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直接对大法院院长负责,下设一个由20名法官、教授等法律专家组成的研究团队,该研究团队重点探讨了以下问题:调整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职能,以实现终审法院职能的正常化;法官人事制度方面,根据上诉法院职能的调整,改变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免资格,探索引进美式法科大学院后的法官任命方法;起草《法庭安全秩序法案》以及研讨大法院院长提出的其他议题。2009年末,该委员会向大法院院长提交了第一份建议书。
结 语
纵观20年来韩国司法改革的历程,国家建立的各种委员会一直是主导者,决定着改革的措施和进度。值得注意的是,法学教育作为司法运作的基石,成为韩国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此外,虽然韩国国内对国民参审制度、法学教育改革等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制度之间的融合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作者:亓晓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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