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7 12:25:09
我国的法律体系框架同法国、德国、日本、俄国等国的法律体系框架同属于大陆法系。法国的民法典奠定了当代民法的基石。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典虽然不像它的民法典那样影响重要,获得的评价也不像德国民法典那样高,但它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经过不断的修改,它保持着相当的先进性和拥有诸多特色。本文试图对法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做一简介,以期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多种诉讼程序有更多的了解和比较。下面就从四个方面进行介绍:一、法国的民商事法院体系;二、大审法院诉讼程序;三、上诉审程序;四、民事执行程序
一、 法国的民商事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比较复杂,审理民商事的第一审法院就有六类。它们是: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农事借贷租赁法院。这些初审法院有自己比较确定的权限范围。其中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农事借贷租赁法院属于特殊法院,大审法院和小法院是普通法院。商事法院专门审理商人之间所涉及的商事行为以及有关商事公司职员诉讼和商人破产案件;该法院还对海上或内河交通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诉讼有专属管辖权。商事法院法官是从商人中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社会保障法院专门审理有关社会福利的案件。该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参审制,即由职业法官和劳资双方的代表作为陪审法官共同审理社会福利纠纷案件。农事借贷租赁法院专门审理关于农地租佃纠纷案件。该法院审理也实行参审制,审判长为职业法官,其他法官分别由土地所有人和土地耕作者的代表担任。
大审法院作为普通法院,它的管辖范围要比特殊法院宽广得多,法律没有规定由其它法院管辖的所有民事案件都可由大审法院审理。同时,它对有些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如:不动产所有权诉讼、发明专利证书效力的诉讼、关于身份关系或行为能力的诉讼、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对执行名义提出异议的诉讼等。比较大的民事争议案件一般由大审法院管辖。法国共有180多个大审法院,每个县至少有一所大审法院,一般有2至3所大审法院,最多的有7所。法国的小审法院只受理3万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其程序特点是简易、迅速、费用低。
法国实行单一上诉法院体系,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案件全部由上诉法院专门审理。上诉法院不受理一审案件。法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仅审查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而不得对上诉案件作出实体意义上的判决。在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时,最高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判决。最高法院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二、 大审法院诉讼程序
由于大审法院行使第一审普通管辖权,大审法院诉讼程序集中体现了法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点,就同我国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所处的基本地位类似。因此,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大审法院的普通诉讼程序的运作来大致体现法国民事诉讼程序,而作为特殊法院的诉讼程序,如商事法院诉讼程序,由于篇幅限制,就不在此作介绍。
大审法院普通诉讼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诉讼系属程序、事前程序、辩论程序、合议和判决程序。大审法院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诉讼开始是诉讼系属程序,原告委任自己的律师,并通过律师委托执行官(司法附属人员)向被告送达传唤状(相当于我国的民事起诉状)。原告须将传唤状副本呈交法院书记室,由其登记予以正式立案。这相当于我国的法院受理。被告接到原告传唤状后,委任自己的律师并向法院书记室提交被告律师委任书副本。
大审法院诉讼的第二步是事前程序。该程序是指为了使案件达到适合辩论状态和适合判决的程序而对案件的主张和证据关系进行的准备,这样的准备是在审理程序前进行的。可以采用协议期日方式或准备程序方式进行。法院书记室在立案后,将案件分配到具体的审判业务庭,并由该庭庭长指定协议期日,并将此期日通知当事人双方律师。在协议期日到来前,双方律师自主地交换主张(相互送达记载本方主张的准备书)并通知书证,把各自将用于辩论程序的主张和证据予以开示,以使案件达到适合辩论的程序。双方当事人的准备书文本须呈交法院书记室收入个案记录。需要指出的是,法国证据制度奉行"书证优先"原则,书证的证明力高于其他证据证明力。因而,通知书证成了交换证据的主要内容,必要时也通过鉴定、讯问证人等调查方式整理证据。协议期日由裁判长独立主持,双方律师在他指挥下对案件审理进行协议。如果案件经一次协议期日已适合判决,裁判长便指定辩论期日,发布事前程序终结命令;如果案件需经再次交换准备书及通知书证才能适合判决,裁判长则指定第二次协议期日(一般在第一次协议期日后的4周);如果预计经两次协议期日仍不能交付辩论,裁判长可以在第一次或第二次协议期日中决定将案件交付准备程序法官进行事前程序。准备程序法官以指定期限方式促使当事人交换准备书、通知书证、提出鉴定报告等,并以发布程序终结命令或取消诉讼命令来制裁拖延诉讼的行为。
大审法院诉讼的第三步是辩论程序,由合议庭法官(通常为3名)和双方当事人律师参加,在法庭公开进行。法国民诉法规定,辩论开始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中断诉讼程序,因而实践中都实行集中辩论,辩论程序通常只经一次开庭即告终结。如果说双方律师在事前程序中的主要任务是准备、整理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而在辩论程序中则是依据证据和法律,通过辩论方式说服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辩论中,先由原告律师后由被告律师阐述诉讼经过、请求内容、争议点和辩论要旨。辩论原则上采用口头方式,律师通常是依据事前制定好的辩论提纲进行辩论。辩论完毕后,双方律师向法庭提交记载有辩论要旨的当事人记录。律师即使没有对当事人记录中的辩论要旨进行口头辩论,它通常也会被纳入已辩论的范围。裁判长在听取双方律师辩论后,指定本案判决宣告日期。
合议和判决程序是大审法院诉讼的最后一步。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全体法官退入合议室对本案进行首次合议,以对终局判决达成一致性简单意见。经合议庭指定,由其中1名法官按合议庭判决意见起草判决书。在他起草的判决书基础上,合议庭全体法官须再次对本案进行合议,提出修改意见。起草判决书法官进行整理、修改、正式制定出判决书原稿,交裁判长和书记官签名后,就成为判决书正本。在判决宣告日,法庭公开宣读本案判决主文。当事人委托的执行官负责送达判决书。败诉方承担诉讼费。
从这部分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国民事诉讼开始后不立刻进入审理阶段,而是进入事前程序,事前程序同辩论程序相分离,这种形式具有诸多的好处:首先,事前程序整理和冻结当事人在主张和证据方面的争议点,使案件达到适合辩论程序,有利于法院集中审理,也可防止当事人?quot;证据突袭"方式破坏相互间攻防平等关系;其次,事前程序法官在该程序中不涉及裁判本案的实体问题,且不兼任庭审法官,可以克服审理法官先入为主、不公正裁判的弊端;第三,该形式规范当事人提出争议点的时间,即当事人在辩论中涉及的争议点必须经过事前程序整理的争议点,否则法官不允许当事人对某争议点进行辩论。事前程序法官依职权指挥当事人整理争议点,而不是为其设置争议点。整理争议点活动在有序化、规范化条件下进行,诉讼效率有保障。
三、 上诉审程序
法国民诉法规定,除一定数额以下的案件外(未达到1.3万法郎),当事人可以对所有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从一审判决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为1个月,上诉具有停止执行一审判决的效力,但一审判决附有假执行宣告的除外。
法国上诉法院实行律师二元制。当事人为了上诉预选委托律师,后由律师委托自己熟悉的代诉士供当事人选任为本案的代诉士。在上诉审,代诉士制作上诉申请书和准备书等诉讼文书提交法院,向律师传达法官的决定。上诉人的代诉人向上诉法院书记室提交上诉申请书以及案件登记请求书,本案即开始由上诉法院系属。一审法院书记室在收到移交通知后15日内,向上诉法院移交一审个案记录。上诉审也经过事前程序、辩论程序、合议和判决程序,流程和大审法院一审相同。
四、 民事执行
在法国,执行案件由执行官负责具体执行。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民事执行可分为不动产执行、动产执行、债权执行等。民事执行一般都要经过催告、扣押、拍卖、分配等主要过程。本文选择对不动产执行作一介绍。不动产执行程序的开始是由已取得执行名义(判决、各种支付命令等)的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支付催告书。该催告书应在登记机关予以公示(90日),经公示后即发生扣押某项不动产的效力。债权人律师实施拍卖准备活动,制作并公示招标细则来规定不动产拍卖条件以及拍卖后的相关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招标细则需由债权人在交付催告书公示后40日以内提交法院,随后在8日内将招标细则和拍卖时间通知债务人和登记机关,并告知申请不服的条件期日。法院将招标细则予以公开,以便有急于购买者了解情况。与招标细则记载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服该招标细则记载内容的,可以申请异议,法院在条件期日开庭审理,并可判决变更招标细则内容。
债权人委托律师将拍卖公告记载在《法定公告新闻》上,以及张贴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和政府机关的公告栏上。拍卖可以在法院指定的期日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也可以由债务人主动拍卖。拍卖结束后法院作出拍卖判决,记载买主、最后竞价、招标细则中写明的拍卖条件等。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大审法院申请开始分配程序,由法院的分配法官在指定期日到庭决定具体的分配方式,如果债权人通过合意达成分配方案,分配法官在宣布和解分配命令前向各债权人分发分配明细表,债权人可凭该表向买主或指定之人领取分配给自己的金额。如果买主不予支付,法院可将分配明细表作为执行名义文书实施强制执行。另一种分配情况是,如果债权人就分配未能达成合意时,应向法院提出裁判分配的申请。在判决分配程序开庭日,分配法官将按照各债权人申报债权内容制作裁判分配草表。债权人如在30日内不提出异议,该表将发生效力;如提出异议,将由合议庭通过判决确定裁判分配方案。合议庭的判决对全体债权人具有效力、分配法官依照判决制作最终分配表,并向各债权人送交分配明细表。
作者: 梁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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