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7 12:22:37
法国在1971年之前,律师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代理人,一种是辩护律师,这种两分法与英国将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模式有些类似之处。
法国辩护律师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许多国家都有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家代表,在英国,这种典型法律家是法官,在德国是法学博士,而在法国就是辩护律师。律师的崇高声望有其历史原因,早在大革命时期,辩护律师就是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进行唇枪舌战的代言人,是正义的战士。直到今天,在法国人的一般观念中,法庭上的律师与其说是具体委托人的代理人,不如说是某种公共职能的维护者。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法国国民议会中,律师就占了议员总数的一半左右。
辩护律师的职能主要是出席法庭,代表其委托人发表口头辩论;诉讼代理人的职能则是处理与案件审判相关的其他事务,诸如文书制作、预审阶段某些事务的处理、起草控告和答辩状、收集判决、提起上诉、调查执行程序等。根据法国的传统观点,诉讼代理人从事的基本上是一种事务性的工作,所以他应当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对诉讼程序的细节烂熟于胸。而辩护律师则须具有特别的雄辩才能,对法律原则的全面把握以及广泛的修养,他应对法律问题精心阐述并将其与抽象的法律原理相联系,从而超然于那些琐碎的细节之上。
辩护律师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还表现在他们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同。诉讼代理人是应委托人的请求并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事,他们之间要订立代理契约,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而辩护律师则是以自己的名义自发走上法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据理力争。在1957年之前,辩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并不订立收费契约,否则便被认为是违反了职业道德,只接受当事人处于感激和敬佩而给付的酬谢。1957年的一项法律授予辩护律师要求酬金的权利。
另一个差异是身份不同,辩护律师是一个独立职业的成员,而诉讼代理人则如同公证人一样,在许多方面更是一位文官,而不是单独的开业者。
1971年12月31日的改革将这两种律师融为一体,推进这一改革的因素有四个:(1)两种律师的职能在许多案件中并没有明显的界限;(2)减少当事人的费用支出并提高办案效率;(3)统一的律师业在东北部的阿尔萨斯和洛林已经实践成功;(4)与其他民法法系国家的制度统一。
但是,1971年的改革并不彻底,最重要的一个保留是在上诉法院中两种律师的划分仍然同以前一样。
同国际趋势一致,法国律师行业也兴起合作制。单独行业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1957年份法国立法允许律师建立合伙,1971年改革以后,股份制事务所也可以成立,甚至可以成立律师公司,这种律师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字号、资产,知识作为其成员的律师个人的责任仍是无限的。
作者: 张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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