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

善用当地法律 保障海外应收账款追收

2012-01-17 12:16:37

一、案情介绍

2008年3月至9月,A公司向巴西买方B公司出运六票化工产品,发票金额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A180天。B公司承兑后拖欠货款,经A公司追讨,B公司陆续还款33万美元。在继续追讨无效的情况下,A公司将本案委托中国信保进行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介入本案后,B公司迫于中国信保当地律师的压力,提出了九折、分六个月还款的计划,并且要求在还款协议中采用固定汇率(1美元兑换2雷亚尔)。在对B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后,我们发现B公司为1998年成立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65万美元,雇员178人。B公司主要从中国、意大利、阿根廷、德国和美国进口,出口巴拉圭。B公司平时付款及时,财务数据显示其有一定销售规模,但是利润率不稳定,营运资本充足,资产结构尚可。同时B公司在2008年获得增资,由此可以判断其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参考B公司所提的还款方案以及巴西宏观经济情况,其目的昭然若揭。由于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巴西货币雷亚尔迅速贬值。B公司不愿在当时的汇率水平下支付货款,并希望将该部分汇率损失转嫁给A公司。

在了解债务人拖欠动机后,中国信保指示当地律师以我方在D/A支付方式下拥有承兑汇票的事实要求债务人全额还款,不同意在协议中约定固定汇率。同时中国信保告知律师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略微延长还款期限,但必须要求B公司在还款协议中附加本票以保障还款协议的有效执行。经过当地律师的多轮追讨,B公司终于同意分八期支付全部欠款,同时在还款协议中附加根据每期还款日期、金额而开具的本票。本案B公司最终严格执行还款协议,按期还款。目前A公司已收回全部货款。


三、巴西诉讼程序介绍

本案中,中国信保以买方承兑汇票向B公司施压。B公司之所以感到压力而愿意放弃折扣和固定利率条款,主要是由于该汇票作为具有“执行程序申请权”的文件(Executive Title),债权人可据此在巴西当地提起“执行诉讼”(Execution Lawsuit)这一司法程序。

在巴西主张债权主要可以通过三种司法程序,分别为执行诉讼Execution Lawsuit(Execu??o),简易程序Summary Collection Proceeding(A??o Monitória)和普通诉讼Ordinary Collection Lawsuit(A??o Ordinária de Cobran?a)。而在这三种司法程序中,“执行诉讼”以其时间短、花费少、执行快的优点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国外债务权人的债权,其特点如下:

诉讼时间短。巴西诉讼程序较为缓慢,普通诉讼程序一般持续五年的时间。而“执行诉讼”只需1至2年的时间即可拿到胜诉判决。可以说,该程序是在巴西主张债权最为迅速的司法程序。

无需交纳诉讼保证金。巴西民事诉讼法典第835节规定,外国公司在巴西进行法律诉讼需向巴西法院交纳诉讼保证金以确保外国当事人在法院做出对其不利判决时能够承担被告的律师费和法庭费用。诉讼保证金的金额一般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决定,通常为诉讼标的的10%~20%。而在“执行诉讼”中,外国公司在法庭提起诉讼无需交纳诉讼保证金,可为外国债权人节省大量资金。

能够将扣押财产尽快变现。在“执行诉讼”中,巴西最新的程序修订规定可以在线扣押债务人银行账户,另外抵押财产在法院官员评估后可直接移交给债权人充抵债务。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的监督下自行寻找买家将扣押资产变现,从而避免繁冗耗时的公开拍卖。

如果要在巴西采取“执行诉讼”司法程序,债权人必须持有具有“执行程序申请权”的文件。该文件主要包括仲裁裁决、本票(promissory note)、汇票(bill of exchange)、公司债券(debenture)和在巴西签署、以葡萄牙文为文本、有两名证人签名的债权证明文件等。


四、案件启示

在激烈竞争的国际贸易中,中国出口商往往在机会与风险中寻找平衡点。由于巴西当地高昂的融资成本,大多数巴西商人通常都依靠自有资金进行贸易。但近期巴西国内消费增速加快,货物销售往往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其自有资金已无法满足销售增长的需要。相较于巴西15%~20%的国内融资成本,中国国内商业贷款利率大约为5%~9%,融资成本之差显而易见。因此,巴西买家普遍愿意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来与中国出口商进行贸易。如果中国出口商与巴西买家之间无法达成以预付的方式进行贸易,为降低买家信用风险,在与巴西买方签订贸易合同时,我们推荐中国出口商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巴西买家签订正式销售合同。

为防止巴西买家拖欠而产生的损失,中国出口商一定要与巴西买家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该合同应以葡萄牙语为文本,由巴西买家在巴西签署并附有两名证人的签字。这样的销售合同即为可以证明债权的具有“执行程序申请权”的文件。拥有该文件无论是与债务人协商还款,还是最终和解无效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对中国出口商都是非常有利的。

(二)以D/A的交易付款方式进行交易。

在巴西,大部分进口商品贸易中采取延期付款方式。在延期付款的支付方式中,推荐中国出口商选择D/A的交易方式。因为在D/A的交易方式中,巴西买家承兑后银行交单。此时由于货权转移,中国出口商对巴西买方拥有债权。如果巴西买方拖欠货款,我方可以从银行拿到承兑后的汇票正本,该汇票可作为具有“执行程序申请权”的文件。但是,并不是采取D/A的方式就高枕无忧了。如果银行未能妥善保存汇票正本,出口商便失去了非常强有力的要求债务人还款的文件。由于债务人仍在经营之中,出口商只能向银行主张利息损失,然而却要花费更大地精力向债务人追讨拖欠货款。因此,中国出口商应当在事前对托收行、代收行的资质进行了解,尽量选择信用和资质好的银行作为托收行、代收行,以降低由于银行的操作失误,未妥善保存汇票正本对中国出口商造成损失。

在买家拖欠风险发生后,中国出口商经过努力与巴西买家最终达成还款意向。无论此前是否已获得具有“执行程序申请权”的文件,中国出口商都一定要与巴西买方签订以葡萄牙语为文本的有两名证人签字的还款协议,或者要求巴西买方根据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和金额出具本票来保障自身权益。


作者: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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