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7 12:04:09
一、通过审前调解提高效率
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为了避免直接进入法院的正式诉讼程序,大量的民事纠纷会在审前程序中通过仲裁人(Referee)进行调解。仲裁人由法院提供,当事人可以在法院提供的仲裁人名单中进行选择,看有没有可能通过仲裁人达成调解协议。不过在涉及遗嘱的案件中,当事人必须接受强制性调解,这是唯一强制调解的程序。法院的调解工作是由法庭的注册官(Registrar)而不是法官来完成。据统计,调解的成功率在60%左右,这大大减轻了法官审理案件的工作量,提高了司法效率。目前,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议会正在审议审前调解协议制度的立法建议,该建议要求当事人必须是在不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诉讼。
澳大利亚仲裁制度规定法院可以聘请专业的仲裁员到法庭,决定有没有必要通过一个简单的庭审来处理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一些高度专业性的案件会提交给仲裁员,该仲裁员是该领域的专家,仲裁员通过向法庭提交报告的方式由法官决定是否采纳报告的意见,以决定在民事案件进入到诉讼之前有没有达成协议的可能。如果达成协议,纠纷就没有必要再进入到诉讼程序中了。
在刑事案件的审前程序中,助理法官通过对报告刑事案件目录的管理,甄别案件被告是否有罪,并固定审理案件的争点,以提高法官庭审的效率。
二、通过连续审理案件提高效率
为了提高庭审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澳大利亚法律规定要对案件进行连续审理,并且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有权通过发出裁定的方式推进庭审进程。为保证法官连续审理案件,法院有专门的法官或注册官从事案件流程管理工作,提前准备好所有文件,并找好所有证人。法庭不负责调查事实,所有事实由当事人提交,法庭主要是帮助证人出庭作证,并且通过法庭集注(Practice Note)告诉当事人应该怎么做。一旦出现诉讼迟延的问题,会由15名法官组成小组来提出策略性的解决办法,包括给法官提供培训的机会,给法官提供更好的恢复身心的环境以及查看案件审理进度,案件处理方式等。
法院有一套科学的统计系统,借助它,可以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科技手段保证审理的连续性,比如法庭和警方的设备是兼容的,通过设备可以从警方直接获得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比如从警方获得违章现场的取证资料作为证据。刑事案件中可以把监狱的录像拿到法庭上,这些都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三、通过设立快速通道提高效率
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衡平法庭针对商事案件的审理设有专门的快速审理通道。衡平法庭集注(Practice Note Sc Eq 4)规定,除商业注册官管理的商事案件外,商事案件所有的程序和申请都由商事法官负责管理,其目标就是为了快速审理案件。在商事诉讼中,紧急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商事轮职法官(Duty Judge)提起申请。该法庭集注于2010年5月31日开始生效,并将取代2009年3月11日公布的法庭集注。商事轮职法官在商事案件审理中要求具有专门的知识,因为商事案件对法官的要求相对较高,须有对案件做出快速判断的能力。而且商事轮职法官一般是不休息的,这也主要是基于到有些商事案件需要紧急处理,尽快做出判决的考虑。为快速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商事纠纷,管理法官(List Judge)会在每周一管理商事案件,申请人的清单列表会在9点半之前完成,以便根据清单上的纠纷传唤当事人,如果条件允许,当天就可以将案件分配给商事法官进行审理。除周一庭审的案件外,管理法官会梳理庭审日期的其他案件的争点,如果争点能通过修正庭审普通程序而更高效地解决,那么案件将会按照法庭集注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通过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提高效率
从法官的来源来看,澳大利亚大部分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都向法官职业流动。澳大利亚地方法院的法官平均年龄在40多岁,上诉法院法官平均年龄在50岁,大部分法官都具有20多年职业律师的出庭经验。在法庭委员会上,法官和律师可以进行讨论,律师可以对法院提高司法效率的做出提出批评或建议,法官也可以在讨论活动中向律师提出具体要求,让律师更有效率地参与庭审活动。法院也可以制定具体的规则,规定律师可以做什么,尽量避免律师干扰法官审判。但法官与律师在法庭委员会上的讨论从不涉及特定的案件。在具体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庭降低司法成本的办法包括尽量简化案件,尽量缩短审理程序,借助专家证据,依靠律师的帮助并由其分担司法成本等。
五、通过小额法庭提高效率
在新西兰,1998年通过的《纠纷法庭法》(Dispute Tribunals Act 1998)取代了1976年的《小额诉讼法庭法》(The Small Claims Tribunals Act 1976),其目的就是通过快速、低成本、非正式的方式解决小额民事纠纷。纠纷法庭附设在地区法院内,是地区法院的组成部分,纠纷法庭的支出由国家财政保障。纠纷法庭不像正式法庭那样有正式任职的法官,也没有律师参与。纠纷由经过认真挑选并接受培训的仲裁人(Referee)进行审理。仲裁人或者帮助当事人自己达成解决方案,或者对纠纷作出裁决。他们所做出的任何裁决都是有约束力的,在必要的情况下由法院负责执行。新西兰的仲裁人借用自澳大利亚昆士兰和新南威尔士州,仲裁人不是法官,其职能是鼓励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纠纷,主要作用是寻求纠纷的解决办法而非做出裁断。仲裁人通常不能是律师。纠纷法庭可审理的案件包括工作是否充分完成,财产损失等争议较为简单的案件。纠纷法庭不能判给当事人一方的数额超过1.5万新元。纠纷法庭不处理的纠纷包括税收纠纷、社会福利纠纷、抚养子女纠纷,遗嘱纠纷,土地所有权纠纷,商誉价值纠纷,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纠纷。
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地区法院与纠纷法庭取得联系。法庭工作人员会提供帮助。当事人通过取得一份申请表,并支付一定的费用,便可以将纠纷提交到纠纷法庭解决。由于没有律师参与,当事人不需要支付律师费,除非当事人在庭审之前向律师咨询,但律师无权陪同当事人或者代表当事人出庭。纠纷法庭的庭审是保密的、非正式的。公众和媒体通常不允许进入庭审室。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申请对案件的复审,当事人需提出理由和证据支持自己的申请。原审案件的仲裁人进行案件的复审工作。复审的申请应在纠纷法庭做出裁决的28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人做出的裁决不公平,当事人可以就仲裁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应在仲裁裁决做出的28日内向地区法院的纠纷法庭提出。地区法院的法官决定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六、通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效率
新南威尔士州地方法院对科学技术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视频设备、远程证人设备和电子证据。第一,视频设备可以进行远程双向交流。地方法院的视频设备主要用于监狱犯人的保释庭审,同时也用于向无法到庭的证人收集证据,比如证人在其他州或者在国外。使用视频设备进行保释庭审使犯人不必往返于法院,并提高了法院的安全。第二,远程证人设备通过闭路电视让在法庭之外的证人提供证据。证人虽然不在法庭,但可以看到、听到并且参与到法庭庭审之中。远程证人设备的运用可以帮助犯罪受害人和心理脆弱的人在提供证据的时候感到更为安全,因为他们不和罪犯同时处在法庭中。第三,越来越多的采用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证据。地方法院配备有演示和浏览不同格式的电子文档的设备。法律职业者或相关人员如果采取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供证据,必须在出庭前与地方法院联系,以确定电子文档是否与法院设备兼容。
七、通过司法培训提高效率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都有专门从事司法培训的机构。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设立有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依据1986年9月17日通过并正式生效实施的《司法官员条例》而设立的。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培训司法官员。迄今为止,澳大利亚的司法培训已有近25年的历史。为使司法培训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司法委员会还经常就培训的目标、内容等向司法官员征求意见。鉴于司法委员会所承担的职责和参与者的自身利益,各法院都设立了司法培训委员会。这些司法培训委员会根据各自法院的特殊需求,定期提议对司法培训科目进行讨论。来自州司法委员会的专业工作人员参加所有的培训委员会的会议并提供开展司法培训所需的资金和其它支持。为促进司法官员提高司法水平,司法委员会以召开会议和研讨会、发行出版物及培训计算机操作技能三种不同的方式开展司法培训工作。一是召开会议和研讨会。司法委员会为司法官员举行内容广泛的会议和研讨会。其内容涵盖了从新任司法官员的就职仪式课程,研讨专门法律问题的专家会议,司法程序及司法技能、技巧等诸多方面。由司法委员会组织的会议,通常还涉及公众关心的事件,其中包括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二是发行出版物。委员会为司法官员们出版下列刊物:第一是法官参考书。它是由司法工作人员撰写的供司法官员,特别是新任命的法官和治安官,处理司法程序性事务时所用的参考书籍。第二是司法官月刊。这是一份专为司法官员每月出版一期的刊物。其内容主要涉及新近颁布的法律、规定等。第三是少年法庭信息月刊。第四是司法评述报告。它是由司法委员会从所举行的会议和研讨会中挑选出的最佳论文汇总。三是计算机操作技能培训。在过去的10多年里,司法委员会对司法官员开展了计算机操作技能培训。该项培训旨在使司法官员掌握必要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能力,充分利用法庭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在新西兰,1998年成立了司法培训学院,其目的就是让法官紧跟法律和社会发展的步伐。司法培训项目围绕法官的需求进行,但随时社会的发展培训倾向于为法官提供司法技巧的司法知识,重要方面是给法官提供多样化的信息,包括提供毛利人的知识,提供司法交流方式的培训、如何撰写判决以及提供法医鉴定证据方面的培训等。随着时代的发展,培训项目也在不断扩展。
八、保持裁判的一致性提高效率
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的另一项主要职能是帮助法院在对罪犯量刑时尽可能地保持裁判的一致性。司法委员会通过研制审判信息系统和开展对判决方式的研究及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来实现该职能。审判信息系统建立于1988年,其目的旨在缩小法庭无正当理由的量刑差异,以提高判决的效率;降低对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的数量,由此提供更多可重新配置的审判资源以减少法庭诉讼的迟延。绝大多数的法官和治安官可以通过局域网进入司法委员会网站上的审判信息系统。审判信息系统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判决统计分析。它通过竖表和饼图显示出一系列案情类似的最新案件适用刑罚的幅度和频率。司法官员可以查询到有关犯罪行为的细节、罪犯的情况(年龄、犯罪记录、保释状况、抗辩理由等)。而且通过选择显示包括罚金和监禁条款在内的选项,司法官员就能从显示屏上读到对自己正在审理案件的罪犯应判处何种刑罚的建议。二是判例汇编。这部分包括案情简介以及刑事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它可以使人尽快地查询到与某个特定的罪犯相关的所有案件,也可以尽快地从判决的摘要切换到判决书全文。三是判决书。既包括新南威尔士州刑事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全文,也包括澳大利亚联邦高等法院刑事案件判决书的全文。四是判决的原则和过程。该部分包括经过精心准备的对判决原则的简要评述,以及从判决书中提炼的法官判决原理的精华部分。五是为判决提供方便。该组成部分包含对毒品和酒精用量建议、定期拘留、供选择的社区服务等基本信息,供法官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判刑时参考。六是预先的警告。这是对新南威尔士州刑事上诉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判决的案件的总结。每一个“警告”都包含合议庭的主要意见和从判决中提炼出来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摘要。七是电子版的法官参考书。八是立法文件,包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立法文件2000余件。通过建立审判信息系统,极大地提高了对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的利用率,提高了裁判的一致性,避免了不必要的上诉,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推动了新南威尔士州司法体制的发展。
九、感想与启示
(一)提高司法效率需要改革诉讼程序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不仅通过审前调解的方式、运用各方力量化解纠纷,而且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也进行了提高司法效率的改革,包括案件的不间断审理、针对特定案件设立快速通道,尤其是其设立的小额法庭化解了大量纠纷。新西兰在各地区法院设立的纠纷法庭同样达到了快速高效化解纠纷的目的。
澳、新两国的具体做法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诉讼程序和审判活动中实现纠纷化解的快速高效,是一个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的问题。比如在审理案件时坚持连续审理的原则,不仅可以降低当事人的司法成本,而且有利于提高法官审理案件的效率和质量。当然在我国案件量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要做到这点并不容易。事实上,每个法官手中都在同时审理多个案件。不仅如此,法官还要承担许多审判工作之外的工作。法院内部通过科学合理的分工,凸显法官审理案件的职责应该能够逐步做到连续审理的工作原则。针对特定案件审理设立快速通道也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这就要根据案件性质对不同类型案件加以区分,在此基础上考虑如何设立快速通道,而不能因为追求效率而丧失了公正。小额诉讼面临同样的问题,在看到两国通过小额诉讼化解大量纠纷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深入地分析小额诉讼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仲裁人的选择、小额诉讼适用的范围、小额法庭的设置、律师是否参与小额诉讼、上诉的限制、小额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等,只有在详细分析具体内容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对我国的简易程序改革甚至是否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的问题做出综合判断。
(二)提高司法效率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法官除了审理案件外,其他的活动都是为了更为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案件。而且在案件审理活动中,法院通过让法官主动选择自己擅长审理的案件这种方式,最大程度地挖掘法官的潜质。当我们问到法院是否有对法官的管理、评估措施时,回答基本上是否定的。这让我们意识到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应该从案件的性质出发,让法官有更多的选择权,而非让法官完全处于服从、被安排的地位。因此,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更应凸显法官依法审理案件的职能,在理念上要实现从管理法官到法官管理的转变,在具体制度上要对法院的法官职权和法官资源进行科学的配置,对司法评估机制再创新,形成一个长期稳定的法官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机制。
(三)提高司法效率需要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律师在提高司法效率中具有重要作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法院级别越高平均年龄越高。其中的原因在于法官大部分来自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在澳大利亚,法官不仅基本来源于律师,而且通过法庭委员会可以保证律师更有效率,在法庭委员会上,法官和律师可以进行讨论,律师可以对法院提高司法效率的做出提出批评或建议,法官也可以在讨论活动中向律师提出具体要求,让律师更有效率地参与庭审活动。法院也可以制定具体的规则,规定律师可以做什么,尽量避免其不当干扰法官审理案件。近年来,尽管我国制定发布了诸多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有关文件。但是由于进入各自职业始,法官与律师就成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职业,而且相互之间缺乏流动性和有效的沟通。因此,在我国,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因为一些不正当的交往而阻碍了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法官与律师之间不仅要相互理解、彼此尊重,而且要坚持正当往来的准则,共同促进司法公正。
(四)提高司法效率需要改进司法培训机制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都有专门从事司法培训的机构,而且注重司法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形式上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手段开展司法培训工作,在内容上侧重对法官职业技能和技巧的培训,而且培训内容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有所更新。所有培训活动都是法官自愿参加的,实际上每年大部分的法官都参加了各种各样的培训,这种培训效果与培训的服务定位及以人为本的培训出发点是分不开的。因此,我国司法培训机制至少在两个方面有很大改进的空间。一是在培训方式上,可以尝试改变目前的培训方式,让学员真正地参与培训活动中,而不是使其成为纯粹的知识接受者。通过互动地参与培训活动,不仅接受培训的法官可以集中注意力,而且其学到的知识更为牢固,也更愿意积极地思考问题。二是在培训内容上,可以有宏观的政治学习和精深的审判业务专题、裁判方法探讨,也可以有前沿的法律问题分析以及社会发展趋势等内容。
(五)提高司法效率需要有效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地方法院和司法委员会审判信息系统表明,充分运用科技,可以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充分利用局域网,可以提高审判信息资源的利用率,确保裁判的一致性,提高司法效率。我国法院的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也能根据关键词检索到大量相关的案例和法律。但遗憾的是,这些信息之间尚缺乏紧密的逻辑联系,也没有运用科技手段对这些信息进行精细化的处理。在我国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背景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设备,研发真正适合于审判的信息软件,这样既可保证一定范围内裁判的统一,又可为法官提高司法效率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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