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3 16:28:15
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尤其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要良好的经济贸易仲裁中介服务。仲裁是当今国际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经济贸易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或发生纠纷后首选的优化解决纠纷的途径。因此,提升上海经济贸易仲裁中介服务,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与调解、诉讼相比,经济贸易仲裁具有体现当事人自愿原则、审理期短、效率高、结案较快、一裁终局(即使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特点。此外,仲裁的不公开审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仲裁裁决具有域外执行效力,上述因素已成为目前和今后各类经贸纠纷(尤其是涉外经贸纠纷)选择仲裁的主要原因。
一、上海经济贸易仲裁的现状
目前,上海受理经济贸易仲裁案件的机构有三家:上海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各仲裁委员会均聘请了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担任仲裁员,其中上海仲裁委员536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1022名(包括200名左右外籍人士)。
2006年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各类仲裁案件1452件,争议标的为27.3亿元人民币,裁决审结的案件占68.6%,调解解决争议的案件占31.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受理仲裁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06年共受理案件321件,其中涉外经济贸易仲裁140件,国内贸易纠纷案件181件。截至2007年10月,共受理案件270多件,受理案件涉及国际贸易、中外合资合作、金融贷款、保险、建筑工程、房地产等领域,案件的当事人除了来自中国各地外,还遍及世界上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所作出的裁决中己有近八十件在境外获强制执行。此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则解决了大量的海事争议。
二、上海经济贸易仲裁中介服务存在的问题
本市仲裁机构与国际著名的仲裁机构相比,尽管近几年其受理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但差距仍然较大,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对仲裁认识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4年颁布至今已经十多年了,从政府机关到普通民众,对仲裁的相关内容知之甚少。缔结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企业大多是国内外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一些国际著名的企业)。许多企业通常将纠纷诉诸法院,不仅耗时,也浪费了法院、当事人的财力、精力。近年来,上海法院承担的经济案件数量已达到超负荷状态,很多争议由于得不到及时解决,即使判决再公正,但“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的批评声仍有所闻。
2、缺乏高水准的仲裁员
虽然我国对仲裁员的聘任规定了基本条件,许多仲裁员也是颇有威望的专家,但能熟练处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并不多。上海的仲裁机构要实现国际化并成为仲裁服务的中心,专家型、复合型的仲裁员是不可或缺的。随着金融业的深入发展,金融新品种不断涌现,既懂得金融衍生产品、基金、期货、信用卡结付等知识,又熟悉法律、精通外语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这无疑成为上海仲裁机构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障碍。
3、仲裁机构缺乏作为现代服务业和中介机构的国际威望
无论是作为现代服务业或中介机构需要在当事人中间享有相当高的威望,这体现在裁决公平、公正。在缔结国际仲裁协议中,国外当事人往往因为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仲裁机构缺乏在某些金融领域实际的运作经验,以及中国仲裁机构的“半官方”色彩,使他们对在中国境内解决纠纷缺乏信心和安全感,故他们偏向选择第三国或国际著名的仲裁机构来解决争端。同时,国内法院对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仲裁裁决执行方面的力度不够,也使他们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4、仲裁机构的裁决没有摆脱司法程序的束缚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核心和灵魂,仲裁低成本、高效率等特点往往受到我国司法程序模式的束缚。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时,又回到司法程序,由法院加以裁决;法院对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审核权、撤销权。这些规定,无形中减弱了仲裁机构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使仲裁的特点和优越性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建议
为更好地发挥经济贸易仲裁机构中介服务的作用,提升仲裁机构的服务能力,提出如下建议:
1、加大支持仲裁中介服务的力度
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从制度上推进仲裁中介服务的规范发展,积极鼓励平等主体之间通过仲裁等非讼方式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保障矛盾解决的多途径。国内有些城市已经有了成功的范例,如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制定了《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范。此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在制定、审核格式合同时,对格式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予以重视,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将仲裁条款纳入其中,让格式合同的相对方享有选择权。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仲裁的认识
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构、法律工作者在开展普法教育时,要将多种争议解决方式推广到企业、群众中去,使公民意识到除诉讼之外,还有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决争议的方式。让企业、广大群众了解仲裁的受案范围、程序和优点,如仲裁的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仲裁审理期短;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有权决定仲裁员、仲裁庭、程序、审理方式,甚至包括裁决书的内容当事人也可以取舍;仲裁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秘密。
全社会要充分重视仲裁中介服务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上海向国际金融中心迈进,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不断增加,涉外经济纠纷也会逐步增长,仲裁将成为解决贸易摩擦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我国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只要在我国审理的涉外仲裁裁决,都可以在《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成员国得到执行。而法院的判决、裁定,只有在与我国签订司法互助协定的国家才能得到执行。目前《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有130多个国家,而与我国签订司法互助协定的国家才十多个国家。
3、加快人才培养,建立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通过开展讲座、专门培训等形式,提高现有仲裁员的专业素养;从高校、律师协会、各专门领域选拔一批懂业务、熟悉法律、精通英语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担任仲裁员,为现有的仲裁员队伍注入新鲜血液;也可从不同国家引进国际著名的仲裁员担任上海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从而提高上海仲裁机构在国际上的威望。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仅需要将金融业务集聚上海,更要将上海金融服务人才优势及效能辐射全国。为此需要吸收国内外金融专家或具有金融专业特长的教授、律师进入国际性的金融仲裁员队伍。
4、开展多方交流,加强仲裁理论研究
有关部门可采取开研讨会、考察、培训等形式,为国内仲裁机构之间、国内与国外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搭建平台。要加强仲裁理论的研究,通过与世界著名的仲裁机构(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裁院)交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学习实际操作技巧,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使上海的仲裁工作不断向前推进,更好地为上海金融中心建设服务。
5、完善仲裁机构的运行模式
世界各国的仲裁机构都是以商会和行业协会为主体,仲裁协会作为自律性的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已成为发展趋势。目前上海的仲裁委员会行政上虽然不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但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依然存在。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服务于上海的“四个中心”建设,建议上海的仲裁机构可由商会和行业协会共同管理和监督,仲裁委员会的领导成员可通过仲裁员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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