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

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及对我们工作的启示

2011-04-21 10:57:49

                   为了适应企业改革与发展及加入WTO的需要,学习和借鉴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断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洪虎省长的指示,应美国美中法学会的邀请,省经贸委、省政府外事办共同组织的吉林省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赴美考察团。
考察团一行22人,由全省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和部分律师及法官组成,于2001年10月24日至11月5日对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等情况进行了考察。在美期间,先后走访了美国新泽西州毛利斯商会、美国瑞辉制药股份公司、美国艾克集团公司,听取了美国艾克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司考特先生介绍了美国的法律顾问制度及艾克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通过考察学习,全团的同志一致认为,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对于加强我省企业法律顾问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及素质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一)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沿革。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期,最早在企业出现法律事务部门及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人员的是在1882年的美国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当时美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比较简单,生产经营活动也较为单一,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也较少,对企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也很少,除特殊行业或特大型企业外,一般企业不设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法律顾问,一旦遇到法律纠纷问题,就临时聘用社会律师来解决。
1930年以后,特别是二战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广泛地发展,促进这种制度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第一,美国的法律日趋增多和完善,判例日趋繁杂,企业有必要设立法律顾问,保证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与国家的法律及判例相违背;第二,企业与外界的关系日趋复杂,如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劳动合同、公害、环保、恶性呆帐、业务竞争等方面,不断出现新的情况,要求企业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对策;第
三,企业业务国际化提高了法律业务专门化的要求,如海外投资、技术转让、许可证贸易、跨国公司等,因此,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及时针对国外法律环境事先进行调查和分析研究;第四,公司自身有独特的管理体制和专业要求,社会律师往往由于不清楚这些业务而难以胜任;第五,企业法
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比,可以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工作具有连续性责任心强等等。在美国,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一般称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的负责人一般称作“总法律顾问或总律师”、“法律事务部主任”、“首席法律顾问”、“法律董事”或“董事会法律顾问”。一般情况,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也是公司的副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国际商用机械公司分别在总部设立了规模很大的法律事务部,美国海外石油公司法律事务部有法律顾问145人;美国瑞辉制药股份公司有员工43000名,其中有165名企业法律顾问(65名法律顾问,100名法律顾问助理)。
目前,全美企业法律顾问的人数已近20万人,占律师总数的21%。美国无论企业的性质如何、规模大小,何种行业,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越来越多的企业已认识到,法律已不仅仅是辅助管理的工具,法律本身就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贯穿于企业的设立、运行、到终止全过程的管理工作,较之企业其它管理人员而言,法律管理具有全面、全过程的性质,只有既懂法律、懂电脑、又懂企业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胜任,企业法律顾问实际上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他们常常是企业管理阶层的人员,企业也给予他们比同阶层更高的薪水和待遇,如带薪水休假、获得公司股票、期权等。据司考特先生讲,法律顾问已成为美国令人羡慕的职业,许多优秀的律师愿意从事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企业法律顾问非常受人尊重,也是当今美国青年向往的职业。
(二)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取得及素质要求。据考特律师介绍,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通常是由律师担任的。律师资格的取得要参加一个联邦州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律师资格。但是,仅取得了律师资格企业并不一定聘其为法律顾问,一般是先到律师事务所工作十年左右,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有了业绩、社会上有了声誉,企业才会慕名聘其为本企业的法律顾问或自愿到企业从事专职法律顾问。通常,有人称企业法律顾问是公司的精英阶层。也有没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那就是个别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一般是本行业的专家又学习了涉及本行业法律的人员担任本企业法律顾问。美国企业的法律顾问素质和能力是有专门要求的:第一,较全面的知识。一般应具有法律知识、经济管理知识、计算机知识、专业知识等等;第二,有丰富的经验。能够及时处理各种事务;第三,敬业。工作勤肯,态度认真;第四,有责任感。敢于对公司负责;第五,正直并可以信赖。这样公司才能对你信任并接受你的意见;第六,具有合作精神。公司的法律顾问一般是一个群体,只有合作,才能体现合力;第七,具有良好的外在气质,易为他人接受。
(三)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能。1·预防职能。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预防和避免发生法律上的困境。例如,可以帮助雇主提高对法律的认识,使其确信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保证公司的目标的政策规划均与法律要求相一致。法律顾问的职责并非为公司掩盖或隐瞒非法行为,而是力图找到合法的途径为公司经理们设置一个法律氛围,使他们能在其中自由地发挥才能,成功地经营公司。为确保不因争议而影响与顾客、供方和竞争者的关系,迫切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经济活动谈判,签定合同时把好关,尽可能地减少争议的发生。
2·决策职能。自罗斯福“新政”以来,经济逐步服从公共控制和行政管理。政府的干预的加强使公司不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规章就寸步难行。后期,随着美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经营者更加重视法律顾问在法律方面提供的意见,法律顾问的地位逐步提高,有的被选为董事会成员,审议评价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在企业决策中发挥作用;有的作为公司的副经理或法律顾问,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作用。3·培训职能。通过短期或期培训的办法,介绍和报告当前的立法、法案、司法判例和其它法律问题,让公司经营管理者掌握这些情况,从而在经营管理中适应法律的发展变化,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4·诉讼职能。由于法律顾问熟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情况和管理体制,因此比外聘律师更能了解公司的情况,所以,美国越来越多的公司由法律顾问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四)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模式。美国的公司法律顾问参与到公司各个管理层面,每个层面分工也比较详细。1·美国公司主管法律部的负责人称为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均为公司的副经理,总法律顾问直接对董事长和董事会负责。美国的企业已看到法律的重要性,只有将其放在副总经理的位置上才能负起责任,法律工作做不好,对公司的影响可能是全面的或致命的;另外,法律顾问工作属于综合管理性质,是从公司总体利益出发的,需要协调公司各部门或对外的各种法律关系,只有处于副总经理的位子上,才能更好发挥其作用。2·不同企业,法律顾问有不同分级。美国通用电器公司设有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又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是初级,二级是中级,三级为高极,四级为正高极。也有的公司把法律顾问分为助理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等。3·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参与到各个层面。瑞辉制药股份公司有165名企业法律顾问,分为:合同法律顾问;专利商标法律顾问;广告法律顾问;生产质量、安生、环保法律顾问;税收法律顾问;涉外法律顾问;人才资源法律顾问;反垄断、反倾销法律顾问;诉讼法律顾问等等。美国一家服装公司的法律顾问分工更加详细,从服装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广告宣传、服装销售等岗位,都配有专门的法律顾问。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通过考察,团员们形成共识。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必须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是严格依法规范的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则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内法和WTO规则,按照国内法和WTO规则的要求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去求得生存和发展。做到这一点,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及WTO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非常迫切的。当然,我们也看到,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百余年历史,而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刚刚起步,需要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规范、提高的过程,需要我们企业法律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的努力和支持。
(二)从管理创新的角度,来认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概念和内涵不断的更新的发展,发达国家已将法律顾问制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形成了完善的制度,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企业的强竞争力,其成功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百余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从我国目前来看,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没有意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这种状况与我国加入WTO的要求,与加快实现企业管理创新的要求,与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要求,差距是很大的。
(三)企业要参与市场竞争,就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做到这一点,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美国的企业无一例外地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顾问,从这一点可以看到美国的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视程度。在我国,国有企业仍占主导地位,而我省国有企业比重大,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习惯还难以改变,法律意识淡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大量存在,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吃亏上当的事情屡见不鲜。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对企业来说,从观念到体制,从经营方针到管理方式,都要经历重大的转变。企业在国际商贸、国际合作以及在国内贷款、融资、证券、期货、购销、兼并、破产、专利、商标、租赁、索赔等方面都涉及大量专业法律问题,并非一般经营管理者都能全面掌握。企业法律顾问则长于法律方面,又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参与经营管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参与企业的合同管理,负责企业的诉讼、非诉讼活动,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设立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
则是十分必要的。
(四)强调客观的同时,企业法律顾问在主观上也应积极主动工作,在工作上有所创新,以适应新的形势。第一,在工作内容上,要从事后处理为主转向以事前防范为主,在进一步做好传统的合同管理和诉讼与非诉讼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企业改革、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制定和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企业工商事务管理以及商标、专利等方面的工作,做好应对WTO规则的准备工作。第二,工作手段上,要广泛应用计算机管理、目标管理等现代管理方法。第三,在工作层次上,从一般性事务工作上升为参与决策层次。法律顾问要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决策,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在程度和方式上对企业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作出具体规定。目前,我省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非常重视,对重大问题和重大合同等事项,未经企业法律顾问签属意见自己就不签字,真正把企业法律顾问当作自己得力的助手和高参。第四,在自身素质上,应更上一个台阶。在考察中,我们也感觉到,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的素质相当高,精通法律,而且经济、企业管理、计算机等方面都很有造诣,能够满足企业发展的全方位的需要。而目前我省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发展不尽平衡,缺乏复合型人才,精通法律的人才较少,精通法律、懂管理、会外语的人才更少,这样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法律顾问在精通法律的同时,还要在管理、经济、外语、计算机等方面下功夫。
四、完善我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一)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制定出台《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制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取得、注册管理、法律顾问的职责等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有些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且效力较低。企业法律顾问在执业时,遇到很多实际困难,诸如在代理本企业的诉讼案件时,需向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调查取证,到法院阅卷,到公安机关会见犯罪嫌疑人;很难得到公、检、法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等等。鉴于上述情况,考虑到国家经贸委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一段时间内很难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应积极争取省内有关部门特别是检、法、工商管理部门及立法机关的认同,争取尽快出台。
(二)总结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经验,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者结构,保障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实现企业的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1996年我省在33户企业进行了总法律顾问试点,取得了一定效果和经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但有些重要问题没有落实到位,急需清理、整理和提高。近期,应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争取省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全省企业进一步推开。
(三)加强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交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这次赴美学习考察,对于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开拓工作思路等都大有好处,企业和法律顾问都希望省里能多创造一些国际间、省际间的业务交流、学习考察的机会。这方面工作应当加强。
(四)抓好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素质。国家每年要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每年还会有重大的政策调整,不同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还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应及时根据这些情况,注重调查研究,及时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学习,不断取长补短。不仅应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还要加强对企业管理、金融、证券、外语、计算机等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对WTO知识的学习,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法律顾问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五)加强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对法律顾问作用的认识。一个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得好与坏,很大程度取决于经营者对其认识的程度,尤其是一把手。应定期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法律培训,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其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认识,真正地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作为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作者 刘兴旺 于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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