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9 17:24:06
重点提示:
去年发生的两起案件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一个状告美国执法人员,一个状告国外百年“老字号”,中国公民分别卷入国外刑事和涉外民事诉讼。但嗅觉灵敏的人士却从中嗅到一丝不寻常的信息:在涉外诉讼中,公民诉讼的意识已经被唤醒。
● 案件叙述:
2004年7月21日,中国女商人赵燕在纽约州尼亚加拉瀑布遭到美国官员罗德斯的殴打,8月11日,美国一个大陪审团以“侵犯民权罪”对罗德斯提出起诉,如果罪名成立,他最高将面临10年监禁,并被处以25万美元的罚款。与此同时,赵燕也聘请了律师向美国政府提起500万美元的民事诉讼。直至今日,案件尚未尘埃落定,审判结果尚需时日。
专家分析:
“这个案子实际是两个诉讼,一个是刑事诉讼,由检察官起诉,另外一个是民事诉讼,也就是赔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宏分析道,“在美国,一个犯罪事实可以分别提起刑事和民事两个诉讼程序,这种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有很大的差别。”
● 案件叙述:
“朱燕翎状告雀巢案”看似与近期接二连三发生的跨国公司风波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悉,上海市民朱燕翎得知“雀巢巧伴伴”中可能含有转基因成分,却没有任何标志,便于2004年1月18日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把全球第一大跨国食品企业———雀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雀巢公司“退一赔一”,在产品上标注含转基因成分。由于案件的焦点是“是否含有转基因”,上海二中院首先委托上海农科院依据国际上较先进的“巢式PCR方法”进行检验,结果是产品中含转基因成分。随后雀巢公司又委托中国农科院、国家质检总局等具有转基因食品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所得的结论都是不含转基因。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复检结果判决原告朱燕翎败诉,接下来的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朱燕翎随即状告雀巢公司欺诈,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审理申请书,同时将“雀巢巧伴伴”送到德国的转基因检测权威部门进行鉴定。
专家分析:
“朱燕翎胜败与否,关键在于检验结果。”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张建兴律师说:“根据中国的法律,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注'含有转基因成份',这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朱燕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保护其权利,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由于检验结果不同,导致败诉。”
公民涉外诉讼难点解析
事实上,近年来的公民涉外诉讼已经成了无法忽略的问题。但从上述两例案件中,人们也看到了涉外诉讼的举步维艰。
成本高 立案难 执行难
“过去的涉外诉讼一般是企业之间居多,现在公民也开始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给公民和律师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天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聂玫告诉记者,“比如涉外民事诉讼,原告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最好还要具备一定的外语知识,律师也要了解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则和诉讼程序。”
简单地说,涉外诉讼就是和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打官司。因为沾了“外”字,在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以及执行上都和国内的一般民事诉讼有很大区别,无形中增加了难度。比如立案,据朱女士的代理律师吴冬称,最初他们到上海市一中院立案时,一中院认为有关知情权的案子该到基层法院立案,而作为基层法院的虹口区法院则认为,案件中的被告是瑞士雀巢公司和上海雀巢公司,其中瑞士雀巢公司是外国公司,所以这个案件属于涉外诉讼,应该归中院管辖。实际上,由于考虑到涉外诉讼送达程序繁琐、送达时间长、涉外案件无审理期限规定等原因,朱燕翎最后其实撤回了对瑞士雀巢公司的诉讼。
律师张建兴进一步分析说:“涉外民事诉讼之所以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首先要确定我国的法院是否具有司法管辖权,这是前提,对于还没和我国建交的国家或具有外交豁免权的机构,当然无从诉讼。比如前段时间国内一位姓刘的先生,因为办理旅美签证遭拒而状告美国大使馆,我国法院对美国大使馆是没有管辖权的,因此无法受理;二是有关法院的法律文书能否在国外得到执行的问题。比如我国慰安妇的诉讼,即便案件在国内得到判决,但还需要到东京的法院执行,那么就要看东京的法院是否承认这个判决了,它不承认,就没有结果。”
公民涉外讼诉需过三关
当一个又一个的跨国公司被卷入纠纷,国内的消费者往往面临着“告谁”“告什么”和“怎么告”的难题。
关于立案问题
如果公民要起诉跨国公司,首先要解决立案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如果国内公民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就无法立案,其他的诉讼活动自然也就无法进行。而具体到某项涉外民事诉讼的立案的问题上,目前存在着一些对民事诉讼法律的理解和认识问题,从技术上和理论上都有漏洞。“理论上来说,原告也可以选择到国外去打官司。比如朱燕翎,她可以到第三国进行诉讼,这要看那个国家是否具备管辖权;或者到瑞士打官司,立案上应该没有问题。但两个方案的成本无疑会大大增加,程序也更加复杂。”
关于起诉理由
至于跨国公司能否以“供应商”和“生产商”的理由把自己撇出去,张建兴否定了这种看法。“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要适用中国法律,涉及产品质量的纠纷,当事人既可以要求制造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责任,在诉讼中还可以以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他们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这次肯德基的苏丹红事件,消费者只要消费,就等于和他们签订了契约,而中国百胜餐饮集团和肯德基之间是有授权关系的,中国公民可以同时起诉。”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也指出,无论肯德基是否清楚产品含有苏丹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只要销售了法律禁止的商品就构成欺诈,都需要承担第一责任,进行赔偿。即使肯德基不知情,也需要承担过失责任。“当然,被告越多,诉讼的成本也就相应增加,在实际操作中会面临很多困难。”
关于检测规则
在近期跨国公司引发的一系列负面新闻中,“检测标准”成为了备受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张建兴表示,更值得关注的是“检测规则”的问题。“即使我国制定出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只是对判断产品的质量和品质的检验发生变化,一般来讲,对法律的适用并不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张建兴进一步解释,影响诉讼的问题主要是判断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以及检验鉴定的依据与使用等方面,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看法院是否采取了更科学、更先进的监测规则。
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指出,以最近发生的“立顿茶含氟”事件为例,我国农业部的检测以“每公斤茶叶中氟化物含量低于200ppm”为标准,而美国则把“每升含6.5ppm”认定为超标,说到底是检测规则的差异,如果要进行诉讼,采取不同的规则,结果自然大相径庭。
在朱燕翎一案中,原告曾经将产品送到德国进行检验,那么,国外的检验结果是否可以扭转局面呢?张建兴告诉记者,对于国外的检测结果,如果属于同一产品的检验,而且客观真实性具备证据的有效特征,从理论上讲是可以作为依据使用的,但仍然要看法院是否认可和采用这一证据。
同时,他也提出,最近的几起涉外诉讼中还存在诉讼技巧的问题。比如近期江西妇女吕萍起诉宝洁公司产品“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中含有氢氧化钠成分,却没在中文包装中注明的案例,如果以侵犯“知情权”进行诉讼,只要证明产品中含有氢氧化钠就可以胜诉,没有必要争论氢氧化钠浓度对人体的危害问题。
近年中国公民涉外诉讼案回放
“百威销售第一案”
2000年6月,唐伟在上海虹口区法院立案,将百威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第一”、“最好”等广告语严重违反了中国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规定。要求百威公司停止使用“美国销量第一”的广告宣传,并就“不正当”的行业竞争行为向全国其他啤酒生产企业公开道歉。
2000年11月28日,法院以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朱燕翎诉雀巢案
2003年3月,朱燕翎得知“雀巢巧伴伴”中可能含有转基因成分,但在产品包装上未作任何标注,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将瑞士雀巢公司及上海雀巢告上法庭。2003年6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审本案。
2004年4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驳回朱燕翎的诉讼请求,案件相关费用3050元由朱燕翎支付,朱燕翎当即提出上诉。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该案件的终审判决,维持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朱燕翎的诉讼请求。朱燕翎当日针对雀巢对中国消费者隐瞒了产品原产地构成欺诈行为,正式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审理申请书。
南昌消费者状告SK-Ⅱ
2005年3月7日,南昌消费者吕萍女士使用SK-Ⅱ28天后导致皮肤瘙痒和部分灼痛,状告SK-Ⅱ。
2005年3月10日,南昌工商局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并对销售方的SK-Ⅱ产品和宣传手册进行了扣留。
2005年3月14日,原告代理律师唐伟发现产品的中文说明没有按照日文说明逐字翻译标示,省略了产品成分中的“氢氧化钠”等部分,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表示要追加代言宝洁公司广告的刘嘉玲为被告,并要求宝洁公司与本案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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