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9 17:16:51
) 2010年5月,申琳昌律师接受**航运(美国上市公司)委托,处理该客户与国际银行团贷款纠纷,贷款金额1300万美金。接受委托后,申琳昌律师代理客户与债权人协商未果。后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分别在美国特拉华州法院、英国伦敦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并在香港对贷款担保人提起仲裁。申琳昌律师指定、指示美国特拉华州律师、英国伦敦律师以及香港律师在当地法院应诉。
该贷款争议后以双方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