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3 14:42:54
文章来源:上海移民律师网
美国投资移民是美国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Employment-base)的第五类移民,编号EB-5。投资移民以提供外国投资者在美国居留权和在美国经商机会,交换外国投资者的在美国投资及为美国公民提供工作机会。
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条件
投资数额是100万美元或者郊区、高失业率区50万美元,并至少创造10个全职工作的机会。
EB-5项目每年有10,000个具有永久居留权的移民指标,其中至少3000个投资名额保留给在郊区或高失业率区的外国者。所谓“郊区”,指大都会或人口总数达两万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所谓高失业率区,指失业率高于全国比率1.5倍的地方。新移民法施行细则并规定,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2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
投资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创造就业机会。投资设立的企业必须雇佣全职10名以上提供劳务而换取薪水的人,承包人不包括在内。所谓全职,指一星期工作35小时以上。若同一职位由两人共同负责,而达上列时数标准,也可算为一个全职员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国公民、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投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内。 新移民法中关于雇用10名全职员工有项很宽的实施细则,即投资签证申请人不必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企业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当投资者本人及亲属已取得绿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员工。
投资方式
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它实质财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它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都可视为资本。投资的资金必须是合法所得。施行细则规定,申请人应以外国经商纪录、个人及公司报税税单,及其它文件,证明所投资金的获得,均属合法,但不必证明该项资金来自国外。投资者不一定必须有任何经营的经验,或教育程度,唯一的条件就是“有足够的资金”。资金的来源要合法,可以从薪资、红利、继承、投资收益、出售资产或者是贷款中提取。贷款最好经过设计,否则不一定通得过移民局的审查。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新的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新的商业性公司可由一个人投资,也可两个人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 所谓新的商业性企业,可以是:
1、 新企业投资,包括创新企业或重组旧企业。
2、收买陷于困境的“困难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所谓“困难企业”指企业在被注资之前的12到14个月,损失了资产价值的1/5。
3、投资或注资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所谓扩充,指增加原企业资产净值40%以上,或增加雇员人数达40%以上。采取扩张方式申请投资移民,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
4. 投资期限两年。
即美国投资移民投资申请被批准后,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
美国投资移民与加拿大投资移民不同之处,在于不能一投资就完全不管,所以投资移民是 “实际的经营及投资”,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维持新商业性企业的经营和雇用条件,维持企业的生存,以保证2年后仍能保持投资移民义务的履行,否则,仍无法永久居留美国。
美国投资移民个人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年满 21 岁
2、 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 、申请人必须拥有一百万/五十万(特别地区移民方案)美金的资产证明(但必须是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取得)
4 、申请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投资金额
5 、此投资可直接/间接(特区移民方案)创造十个工作机会
6 、投资资金来源之说明,须证明投资款是取自正当来源,此可包括房产销售,债券股票,企业盈余,商业买卖,赠与和继承等。
7 、主申请人前五年之所得税单(英文版本)
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填具I-526表格,连同申请的必要文件,包括申请书,个人的财务资料,经商计划,投资地区说明,及其它的辅助证明,向投资企业的主要工农业地所属的移民局提出申请。
申请案若被批准,则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将先取得附加条件的合法居留身份。取得该身份满两年前的90天之内,应进一步填写I-826表格,检验各项证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附加条件的申请。如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符合条件,投资人及家属可正式成为合法永久居民。投资移民要求所投资的事业,至少必须存在两年,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美国投资移民弊端及变通方案
第一,在美国投资和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后,该投资者在世界上其它地方的收入也必须在美国纳税,这是许多人所不愿接受的。
第二,投资人不能先申请移民签证而后投资,而是在确实进行了投资之后才能申请签证。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资移民的申请,只是一个有条件限制的临时绿卡。两年之后,移民局对其投资项目进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将临时绿卡转为永久绿卡,倘若投资人在这两年中投资失败,投资人不仅丧失了大笔资金,而且还可能丧失永久居留权身份。
对于大多数有意投资美国的人来说,选择其他途径可能会更适合。如在美国设立分公司,首先取得一种非移民签证(L—I签证),再以跨国公司高级人员的身份申请移民。这样,或许更安全可靠,而且投入的资本也要少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