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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海关法

1970-01-01 08:33:28

 

颁发机构:俄罗斯联邦总统

颁发日期:1993年6月18日

俄罗斯联邦立法委员会1995年6月19日第89号联邦立法会议95年第26号文件第2397页;俄罗斯联邦立法委员会1995年12月27日第211号联邦立法会议96年第1号文件第4页;俄罗斯联邦立法委员会1997年7月21日第114号联邦立法会议97年第30号文件第3586页;俄罗斯联邦立法委员会1997年11月16日第144号联邦立法会议97年第47号文件第5341页。参照:1998年3月11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第8-11次会议颁布的1998年第12号法令第1458页。

这部法律是俄罗斯联邦处理海关事务的法律的、经济的、组织上的基础。这部法律是为了保证俄罗斯联邦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是为了加强俄罗斯联邦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保证本国公民,法人和国家机构享有的权利不受侵害,同时对他们在海关事务方面应负的责任加以监督和管理。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事务

第一条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事务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事务包括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政策,包括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联邦边境的程序和条件,还包括海关关税的缴纳,海关手续的办理,海关检查和海关政策及其它的海关政策执行方式。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事务由俄联邦国家机关的管理。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政策

俄罗斯联邦执行唯一的海关政策,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政策包括俄罗斯联邦对内和对外的海关政策两部分。

俄罗斯联邦海关政策制订的目的是:保证最大效用的运用海关对在俄罗斯联邦关境内进行的商品交换进行海关检查和海关调节这一工具;参预对保护俄罗斯联邦的市场,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推动体制改革,及其他有关俄罗斯联邦经济政策的问题的解决。另外的目的是按照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其它法令由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共同确定的。

俄罗斯联邦致力于积极参预国际间海关事务上的合作。俄罗斯联邦的海关事务致力于与国际通用的准则和实务相配合,相一致。

第三条
:俄罗斯联邦海关国境和海关国界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国境包括俄罗斯联邦领土、领海和内河还有领空。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还包括俄罗斯联邦海上特别经济区,人工岛和其它一些在海关事务上拥有司法权的建筑和设施,在俄罗斯联邦的关境内允许有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除了那些由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海关法律规定的地区之外,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不属于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俄罗斯联邦的海关国界包括俄罗斯联邦的海关国境的边界,同时还包括海关自由区和海关仓库的边界。

第四条
:海关事务与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为了巩固和发展国际经济的一体化,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国家一起建立了海关事务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签订了一系列符合国际法准则有关海关事务问题的协定。

第五条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法律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法律包括本法,俄罗斯联邦海关税法以及与本法相适应的其它俄罗斯联邦有关法令。

俄罗斯联邦处理海关事务时运用的法律是从俄罗斯海关机构接受海关声明及其它文件的那一天开始生效的。对于那些已经在本法和其它俄罗斯联邦其它法令做出规定的情况例外。对于那些违法进行的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联邦边境的行为,这些法律是从货物和运输工具实际进出俄罗斯联邦关境的那一天开始生效的。

第六条
:国际公约对海关事务的影响

如果国际公约中所确立的规则与本法和其它俄罗斯联邦法令中关于海关事务的条令不符,则在处理海关事务的过程中,以国际公约所确定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  海关事务的组织

第七条
:海关事务的领导

俄罗斯联邦海关事务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实行总的领导。对俄罗斯联邦海关事务进行直接领导的中央执行机构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

第八条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机构

俄罗斯联邦对海关事务的处理是由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机构实现的。这些海关机构是权利保卫机构,它们有自己的一套系统,其中包括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地方海关事务局,俄罗斯联邦海关,俄罗斯联邦海关检查站。有关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法律由俄罗斯联邦总统制订或是在他的委托下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订的。俄罗斯联邦地方海关事务局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的创立,改造,撤消是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确立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检查站的创立,改造,撤消是由俄罗斯联邦地方海关事务局确立的。俄罗斯地方海关事务局、俄罗斯海关和俄罗斯联邦海关检查站的运作要以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法令为基础。除了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俄罗斯联邦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之外,任何其他的机构无权对涉及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职权范围的活动作决定,无权在没有经过有关许可的情况下执行或变更海关机构的职能,无权使海关机构承担额外的任务或是以其它各种方式干涉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法令的海关机构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实验室,科研机构和教学机构以及其它的一些机构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管理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设立海关实验室的目的是为了对货物进行海关上的检验,鉴定和研究。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创立海关科研机构和职业技能教学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海关事务和领域里的科研工作,培养海关官员以及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养。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创立海关计算中心,印刷和建筑运营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加速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各项问题的解决。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海关实验室、海关科研机构和海关教学机构以及其它海关企业和机构的财物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统一管理,这些财物归国家所有,它的管理和支配权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全权代理。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主要职能

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机构具有以下职能:

1)参预对俄罗斯联邦海关政策的研究和对它的调整。

2)保证海关法律的遵守,保证俄罗斯联邦海关的检查被执行,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企业,机构,组织在海关事务上的权利和利益。

3)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障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安全,从而保障国家主权的经济基础。

4)保障俄罗斯联邦的经济权益。

5)运用海关手段调整和调节经济贸易关系。

6)征收海关关税,海关费用和其他的一些海关支付款。

7)参与有关对经过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进出口的货物采取的经济措施的研究。

8)保障货物及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海关边境时所要遵守的许可程序的执行。

9)领导针对进出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走私和对海关规则及税务法律的破坏行为进行的斗争。以下货物违法进出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是被禁止的:这些货物包括麻醉品、武器、有艺术的、历史的、考古价值的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国家的物品及财产、知识产权、濒危物种及其相关派生物;有助于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制止对俄罗斯联邦航空港客运的非法干涉的特殊货物。

10)执行并完成海关检查和海关手续的办理,建立有助于加快货物进出俄罗斯海关边境速度的良好条件。

11)领导对外贸易的海关统计以及专业的俄罗斯联邦的海关统计工作。

12)领导对对外贸易中常用货物名称的汇编。

13)促进俄罗斯联邦各个自治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和莫斯科及圣彼得堡市,同时还包括企业,机构,组织以及公民的涉外经济的发展。

14)促进那些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道德品质,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动植物,自然环境,保障俄罗斯联货物进口者利益的措施的实行。

15)保障对那些对于俄罗斯联邦十分重要的和战略性的物质出口的监督的执行。

16)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实行对外汇的监管。

17)保障俄罗斯联邦在涉及海关事务方面的国际义务的履行,同其他国家海关职能机构、负责海关事务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18)进行海关科研工作和有关海关事务方面的咨询,为国家机构、企业、机构和组织培养、训练海关事务方面的专业人才并提高他们的技术素养。

19)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其他的一些国家机构,还有企业,机构,组织和公民提供有关海关方面的信息。

20)调节经济金融政策,发展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物质技术和社会基础,为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规范法令

在符合本法和其他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颁布有关海关事物的法令,这些法令是所有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俄罗斯联邦其他国家机构、企业、机构、组织、各种形式的所有权和从属权、工作人员、公民所必须遵守和履行的。

这些规范法令的颁布应该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登记在册。在一般情况下这些由委员会制订的法令在正式颁布后的三十天后开始生效。如果有比现行法令更加优惠的法令或应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由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制订的法令可以在更短的时限内生效。

第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旗帜和其它可识别的标志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和它下属的海洋河流法庭有自己的旗帜。下属的汽车运输工具和航空运输法庭有可以识别的标志。这些旗帜和标志是由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确定的.

第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和其他的国家机构、企业、机构、组织、公民之间的关系。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同权利保障机构及其他国家机构、企业、机构、组织、公民相互协同工作来解决海关事物方面的问题。

俄罗斯联邦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帮助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解决海关事务方面的问题,建立应有的工作条件。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权允许其他的国家机构、企业、机构、组织、公民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办公和生活场所,所需设备及联络工具的提供及保障

企业、机关和各个机构以及个人如果需要在公司所在地办理海关手续而不是在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机构办理,需要为这些海关机构无偿保障和提供办公和生活场所,所需设备及联络工具。

第十五条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所在地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对其所在地段有永久的使用权。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对其所在地段有无偿的使用权。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对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提供的信息

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和法令,国家机关、企业、机构、组织和个人向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仅能用于海关目的的行动。

俄罗斯海关机构的工作人员禁止泄露提供的信息,禁止用于个人的目的,禁止向第三者或其他国家机构传播这些信息,在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令中已经做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在之列。这些信息包括:国家的、商务的、银行的和受法律保护的秘密,还包括机密信息(这种信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得到的,它有可能损害到提供这些信息的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七条
:对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和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决议提出的申诉

对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决议和行为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这部法律中运用的术语的基本含义

现行的法律中运用的术语有以下含义:

1)货物--任何的动产,其中包括货币、币值、电力、热力和其它形式的能量,同时还包括运输工具。在本条第四点中已规定的工具不在之列。

2)俄罗斯的货物--包括在俄罗斯联邦生产的货物或是为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自由流通而生产的货物。

3)外国货物--在本条第二点没有做出规定的货物。

4)运输工具--任何用于国际间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工具,其中包括集装箱和其它的运输设备。

5)俄罗斯联邦的通关运输--包括下列几点: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货物,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货物,任何方式的运输手段,还有管道运输和电线运输,以下情况也属于俄罗斯联邦的通关运输,货物和运输工具向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内的进口,货物和运输工具从海关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向其余的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进口,这是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实际边界。货物和运输工具从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的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从其它的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向海关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出口。海关申报单的提交或是其他的以实现货物或运输工具的进口或出口为目的行为。

6)经济实体--企业、机构,组织还有自然人。本法中有所规定的不在之列。

7)俄罗斯联邦经济实体--那些办公地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所建立企业,机构和组织;在俄罗斯联邦登记过的从事非法人的经营活动的人;还包括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拥有常住地址的公民。

8)外国经济实体--在本条第七点中所没有做出规定的经济实体。

9)从事进出口运输的经济实体--包括货物的所有者和购买者。业主还包括那些以私人的合法的名义对货物采取俄罗斯联邦现有法律中已有规定的措施的经济实体。

10)海关申报人--从事进出口运输的经济实体和海关的中间人,经纪人。他们以私人的名义提出海关声明,提交海关申请,出示海关证明。

11)承运人--从事实际上的进出口运输的人或是运输工具的使用负责人。

12)海关制度--出于海关目的的,为进出口俄罗斯海关边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确定地位的规则的总称。

13) 运出--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在办理完海关手续后,根据申请人的愿望对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的转运。

14) 有限制条件的运出--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在办理完海关手续后,根据申请人的愿望对那些有义务遵守有关规定的限制,要求或条件的货物或运输工具进行的转运。

15) 海关手续的办理--对货物或运输工具使用规定的海关制度的手续和程序,还有这种制度符合本法要求的生效。

16) 海关检查--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为保障对俄罗斯联邦海关事物法律、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国际公约的执行而采取的措施的总称。海关检查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执行。

17) 经济政策措施--对向俄罗斯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境内出口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限制。它的制订是出于对俄罗斯联邦经济政策的考虑,其中包括***货物价值上下限的计算,以及其他的一些俄罗斯联邦同世界经济关系的调节措施。

18) 海关支付--包括海关关税和许可证办理费用等一切费用,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征收。

19) 海关关税--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征收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或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所要交纳的税费。

20) 税--委托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征收的税费。

第三章  货物和运输工具通关适用的主要原则

第十九条
: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权力

所有的经济实体在平等的基础上拥有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权力。其中包括依照本法进行的对外经济活动的权力任何人都不会失去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权力,在本法和其他俄罗斯联邦法令中已经有规定的人除外。

第二十条
:禁止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条例

出于以下考虑对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某些商品或运输工具加以禁止的:

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保障社会秩序的定安和公民的精神健康;保障公民的生命与健康;保护动物和植物,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具有艺术的、历史的和考古价值的俄罗斯联邦或其它国家的物品。保障私人所有权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保障俄罗斯进口商品需求者的权利,同时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保护俄罗斯联邦的其它权益。

在上述商进出口的商品还没有被没收充公之前,上述的商品或运输工具应当尽快地运出俄罗斯联邦国境或是归还给俄罗斯联邦。

上述商品或运输工具的出口和返还应由货物运输者或承运人个人负责。

如果上述商品或运输工具的出口和返还无法完成或无法立即完成,上述商品和运输工具将转往暂时仓库保存,它们的所有者是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这些商品或运输工具在指定的暂时仓库的存放期限一般为三昼夜。

第二十一条
:限制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条例

出于以下考虑对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和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某些商品或运输工具受到限制的:

出于对经济政策的考虑;出于对完成俄罗斯联邦国际义务的考虑;保障俄罗斯联邦的经济主权基础;保障国内消费市场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国际公约对其它国家或它们的联盟的歧视政策或侵犯俄罗斯联邦经济实体权益的行为采取回应的措施。

在上述限制条件下影响,商品和运输工具的生产只能在符合和遵守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的条件下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进行。上述在本法第一条中提及的限定进出口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应当在它正式生效的前十天内正式公布。那些已按照其他的程序生效的法律不在之列。由上述的限定所引起的货物运输者或承运人的费用支出,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将不予偿还。

第二十二条
:俄罗斯联邦关于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口的程序的条例

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联邦海关边境应根据现有海关制度按照现行法律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口的海关制度

1)用于自由流通的进口。

2)二次进口。

3)货物过境运输。

4)海关仓库。

5)免税商店。

6)海关边境内加工。

7)海关监督下的加工。

8)暂时进口(出口)。

9)海关自由区。

10)自由仓库。

11)海关边境外的加工。

12)出口。

13)再出口。

14)销毁。

15)国家拒收归公。

第二十四条
:海关制度法定调节的特殊性

在处理特殊问题时,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有权在现行法律没有作新规定或在相应的法律没有出台之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确定海关制度法定调节的特殊性,确立那些在现有法律中没有做出规定的海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海关制度的选择和改变

在现行法律和其它的俄罗斯联邦海关事务方面的法令没有做出相应规定时,经济实体可以在任何时间选择任何的海关制度或将其改变为另一种海关制度,而不受货物和运输工具性质、数量、出产地和用途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海关手续的办理与海关检查

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口的海关手续的办理和应受的海关检查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的来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关于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边境的时间和地点

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边境被许可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规定的地点和在他们的工作时间内进行。在非工作时间和非指定地点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俄罗斯边境需要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进出俄罗斯联邦边境的货物或运输工具的使用和分配

进出俄罗斯联邦边境的货物或运输工具的使用和分配应当按照海关制度和现行法律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海关税收上享受优惠的货物或运输工具生产的有条件使用和分配

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生产只能以与提供优惠相关的目的在海关税收方面享受优惠。用于其它目的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生产必须在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许可,支付相应的海关税费,完成现行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法规的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在海关税收方面享受优惠的货物或运输工具生产的分配必须按照本法第一条中规定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批准。

第四章 用于自由流通的进口

第三十条
: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用于自由流通的进口--是一种海关制度。是指进口到俄罗斯联邦边境的货物在国境内不必承担出口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货物适用这一海关制度的条件

自由流通生产适用于以下情况:

支付了货物的海关税费并缴纳了其它海关税;遵守经济政策措施和其它的限制。

第五章  二次进口

第三十二条
:此种海关制度的含义

二次进口是一种海关制度,在此制度下从俄罗斯境内出口的货物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重新进口,对其不征收海关税,不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第三十三条
:货物适用于此种海关制度的条件

在此种海关制度下商品的二次进口需要符合下列条件。自此种商品出口之日起10年内可以再次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保持商品与出口时的状态保持不变。出于自然原因的磨损和正常运输和保有条件下的灭失或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已有规定的情况不在之列。

第三十四条
:出口关税的退还

按二次进口这一海关制度从货物出口之日起三年内二次进口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退还已支付的出口海关关税。按照这一海关制度货物承运人应该偿还那一部分在货物出口时得到的优惠。

按照俄罗斯联邦的规定,除了规定的税费还要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的信贷利率来缴纳利息。

根据本条第二,第三部分这部分税费和利息将按照海关税缴纳的程序缴纳给俄罗斯联邦海关机关。

第六章  过境运输

第三十五条
: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过境运输---货物过境运输是一种海关制度,这种制度规定货物在海关的监督下可以在两个俄罗斯海关之间转运,也可能经过外国领土运输。此种情况下不征收海关关税,也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第三十六条
:适用于本海关制度的条件

货物在两个俄罗斯联邦海关之间转运的时候,应当保持不定的状态。由于自然原因的磨损和正常运输和保存条件下的灭失不在之列,除过境运输外不得用于其它的。货中应当在由运输出发地规定的期限内运到。这个期限是由出发地海关机构根据可能的运输手段,指定的路线和其它的运输条件,但这个期限不能超过按照俄罗斯境内的每2000公里等于1个月的公式换算的期限。如果俄罗斯联邦政府没有做出规定,货物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运输可以按照任何的路线进行。

如果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有理由认为承运人或运输工具无法保证遵守对本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适用这项海关制度只有在过境运输具有必须的运输设备,海关押送或符合由本法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法规程序的运输条件。

承运人为了保证必须的运输设备,货物运输而支出的费用俄罗斯联邦将不予偿还。

第三十七条
:货物过境运输的批准

除了俄罗斯联邦政府因其它国家或它们的联盟的歧视或损害俄罗斯联邦经济实体利益的行为做出回应而采取的限制之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的过境运输必须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批准。在无法保证遵守在第36条中规定的俄罗斯联邦海关事务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只有在保证支付海关关税,其中包括寄存的支存款后过境运输才会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批准。

第三十八条
:需要递交给目的地海关机构的货物证明

需要递交给目的地海关机构的货物证明应当按照同货物一样的程序提交。

第三十九条
:因为事故和不可抗力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在发生事故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卸货。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必须的措施来保障货物的保存,禁止货物被使用,并立即通知最近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有关事情的状况及货物和运输工具的位置。保证货物被转运到最近的俄罗斯海关机构或带领俄罗斯联邦海关的工作人员到货物的存放地。承运人因为采取现有法律中已有规定的措施而遭受的损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不予赔偿。

第四十条
: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要对过境运输承担责任。如果在没有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批准而进行生产,货物的损失或货物没有运输回的地海关,承运人应当按照自由流通出产或出口的制度支付海关关税。以下的情况不在之列:货物被销毁,因为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影响而遭到不可恢复的损失,由于自然磨损或正常运输和保有条件下的货物缺失,由于不合乎俄罗斯联邦法律的非法占有,由于外国机构或工作人员的影响。

第七章  海关仓库

第四十一条
: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海关仓库--是一种海关制度,这一制度规定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督下,可以在海关仓库存放,在此时间中不对其征收税,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

第四十二条
:适用于本海关制度的条件

本海关制度可适用于任何货物。对于那些被禁止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的和禁止从俄罗斯联邦出口的货物及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开列的清单上的货物不能使用本海关制度。

那些会对其它货物造或损害的或需要特殊保有条件的商品应当存放在专门存放该种货物的仓库。

第四十三条
:货物保存的时限

货物可以在海关仓库存放三年的时间,货物在海关仓库保存的时间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而对特殊的业主则由俄罗斯联邦其它海关机构来确定存放时间,货物在海关仓库存放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年。对于超过规定存放时限的货物,将适用其它海关制度进行存放或者存放在暂时性仓库,这时的管理者将是俄罗斯联邦国家联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货物在海关仓库存放的手续

对于在海关仓库存放的货物要经过下列手续:保障货物保存的手续;在得到俄罗斯联邦海关机关批准后对货物进行销售和分批运输的手续。发货、分送、包装、二次包装、贴商标、装货、卸货、运输和其它一些具体的手续。需要完成的手续的清单及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

第四十五条
:对适用于海关仓库出口制度并用于出口的货物免除海关关税并退还已缴纳关税

如果货物实际出口时已确定关税并退税,那么,对适用于海关原出口制度并用于出口的货物可以免除海关关税并退还已缴纳关税。

如果对货物采取了关税退税,那么该货物应该在使用海关仓库制度之日起三个月内出口。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货物没有出口,将要缴纳海关关税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确定的信贷利率而应缴纳的利息。

第四十六条
:海关仓库的类型

货物保存的保障是通过使用特别选定的安装有特别设备的场所或其他的海关仓库地点来实现的。

海关仓库分两种类型,即开放型(任何人均可在此存放货物)和封闭型(只能用特定的人来存放货物)。封闭型海关仓库适用于那些有充足理由不适用于开放型海关仓库的货物。

第四十七条
:海关仓库的业主

海关仓库的业主可以是俄罗斯联邦海关机关或俄罗斯人。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场创立的海关仓库是开放型的海关仓库。

第四十八条
:海产仓库许可证的办理

海关仓库的创立需要具有海关仓库许可证。如果海关仓库是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关的则不需要海关仓库并可证。海关仓库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和生效的时间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海关仓库许可证的办理应按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海关仓库许可证是可以被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撤消,收回和中止使用的。

如果海关仓库许可证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发给申请人或有建立在不充分的不可靠的对许可证的下发实质意义的证据上时,该海关仓库许可证可被撤消海关障。许可证的撤消从许可证下发的那一天开始生效。

如果海关仓库的业主没有遵守本章规定的要求,海关仓库许可证可以被收回。海关仓库许可证被收回从做出收回决定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具备充分的理由认为海关仓库的业主恶意使用了自己的权力时,海关仓库许可证的效力可以被中止三个月。在海关仓库许可证被撤消。吸回或中止使用的情况下,海关仓库许可证办理时所缴纳的费用不事先退还。

第四十九条
:对海关仓库及其业主的要求

海关仓库的处所应装有适合海关检查所设施,海关仓库的处所应安装有双重的保险设施,其中之一应由俄罗斯联邦机构管理。海关仓库管理者有以下责任:有责任排除不经过海关检查而将海关仓库内存放货物运出海关仓库的可能性。有责任遵守海关仓库许可证中所规定的条件并完成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要求,其中包括允许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查存放在海关仓库的货物,在海关仓库无偿地提供给工作人员使用办公地点及设备,联络工具来进行海关检查和办理海关手续。有责任进行存货物的清算核查并按照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规定向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提交有关存货物的单据。

第五十条
:海关支付的责任

海关仓库的业主负有缴纳海关关税及其它的海关费用的责任在第一条和第三条做出规定的不在之列。如果海关仓库的创立者是俄罗斯联邦的海关机构,那么支付责任将由库存货物的存放者来承担。海关支付的责任可以在俄罗斯联邦海关的允许下委托给在开放型海关仓库存放货物的人来承担。

第五十一条
:海关仓库的撤消

海关仓库的撤消是在海关仓库许可证生效后进行的,或是根据海关仓库业主的意愿进行。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撤消,收回海关仓库许可证时,自决定做出之日起,海关仓库变为暂时性仓库。货物在暂时性仓库的有效要按现行法律进行。在海关仓库许可证被撤消后,有效在海关仓库内的货物应办理海关手续。在海关仓库许可证被撤消之后货物后继续在该仓库内存放,海关仓库的业主应按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创立的暂时仓库的标准缴纳海关保存税。

在海关仓库许可证被收回后,应自收回决定执行三日起重新办理海关手续。在海关仓库许可证被收回后,货物如继续在该仓库有效,海关仓库的创立应按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创立的暂时性仓库的标准来缴纳海关保存税。

在海关仓库许可证被中止使用之后,货物将不允许在该仓库内存放,货物的进出将按现在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八章 免税商店

第五十二条
: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免税商店---免税商店是一种海关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在海在监督下,在俄国斯联邦境内,在国际机场,港口及其他的俄罗斯海关机构规定的一些地方开设免税商店销售商品,海关对这种商店不征收海关税,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本海关制度适用的条件

在免税商店根据本海关制度可以销售任何商品,以下的商品被禁止销售:禁止向俄罗斯联邦境内进口的商品,禁止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高品,禁止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销售的商品,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的清单上的开列的物品。

对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限制销售的商品只有在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在免税商店内销售。适用于本海关制度的商品直接在海关免税商店进行销售。

第五十四条
:海关免税商店的许可证

海关免税商店必须由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具有免税商店许可证的情况下创立。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生效时间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海关免税商店的办理应按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的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是可以被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撤消收回和中止使用的。

如果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发给申请人或有建立在不充分的不可靠的对许可证的下发实质意义的证据上时,该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可被海关机构撤销。许可证的撤消从许可证下发的那一天开始生效。

如果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没有遵守本章规定的要求或该许可证十分不符合经济政策,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可以被收回。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被收回从做出收回决定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具备充分的理由认为海关免税商店的业主恶意使用自己的权力时,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的效力可被中止三个月。

在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被撤消,收回或中止使用的情况下,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办理时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十五条
:对海关免税商店业主的要求

海关免税商店业主负有以下责任:有责任排除货物不经海关检查而直接进入海关免税商店并进行销售的可能性。有责任遵守海关免税商店中所规定的条件并完成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要求。有责任进行对入库货物和销售货物进行清查核算并按照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的规定向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第五十六条
:海关支付的责任

海关免税商店的业主负有交纳海关支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海关免税商店的撤消

海关免税商店的撤消是在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生效后进行的。在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撤消,收回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时,自决定做出之日起,海关免税商店变为暂时性仓库,货物在暂时性仓库存放要按照现行法律进行。

在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被撤消后,免税商店内货物应重新办理自入库之日起的海关手续。在海关关税商交许可证被撤消后,货物如继续在海关免税商店内有效,海关免税商店的业主应按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创立的暂时仓库的标准缴纳海关保存税,在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被收回后,应自返回决定执行之日起重新办理海关手续。在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被收回之后,货物如继续在该免税商店存放,海关免税商店的业主应按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创立的暂时性仓库的标准缴纳海关保存税。在海关免税商店许可证被中止使用后,货物可在免税商店内继续销售,货物入库将按现行法律进行。

第九章  俄罗斯境内的货物加工

第五十八条
: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海关加工--是一种海关制度这种制度规定外国商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加工时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并退还进口税,加工产品运出俄罗斯联邦时应该出口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货物加工的程序

货物加工的程序包括,货物的制造,其中包括货物的安装、装配、改装或另一种货物,货物自身的精制;货物的修理,其中包括货物的修复和调整;一些货物的使用,货物有如果这些货物全部或部分地用于货物的助于促进和简化货物的加工。对特定的货物加工的程序的限制和进行海关加工的条件(包括俄罗斯货物使用的可能性和程序)是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俄罗斯联邦经济部批准后确立。

第六十条
:  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

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的实现必须由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具有免税商店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

对俄罗斯公民的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发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进口货物与加工货物保持一致,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做出规定的除外;海关加工应当促进加工货物的出口或生产设备在俄罗斯联邦的使用。

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生效时间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的办理应按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的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是可以被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撤消和收回。

如果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发给申请人或有建立在不充分的不可靠的对许可证的下发实质意义的证据上时,该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可被海关机构撤销。许可证的撤消从许可证下发的那一天开始生效。

如果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没有遵守本章规定的要求或该许可证十分不符合经济政策,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可以被收回。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被收回从做出收回决定日起开始生效。

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被撤消或收回情况下,海关边境内的海关加工许可证办理时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境内海关境内加工的期限

俄罗斯联邦境内海关加工的期限是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按照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程序确定的。期限的确定应该建立在有充分根据的加工时间长短上和加工货物支配的基础上。

第六十二条
:海关加工货物出口的数量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可以为海关目的而确定加工货物出口所必须达到的数量。

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俄罗斯联邦经济部和俄罗斯联邦国家委员会根据工业政策共同确定制订加工货物出口必须达到的数量的程序。

第六十三条
:海关关税退还

如果加工货物按照货物出口的海关制度在遵守现有法律的基础上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进行出口,并在货物进入俄罗斯联邦关境内之后两年内进行出口,加工货物将获得海关关税的退还。

第六十四条
:免除出口税和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外国货物及其加工产品免除出口税。对干指定的货物和产品不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第十章  海关监督下的货物加工

第六十五条
: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海关监督下的货物加工--是一种海关制度,这种制度规定外国商品在俄罗斯加工时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不征收进口关税,加工产品应带入自由流通领域或按其他海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有关实施海关监督下货物加工的条例

对于海关监督下货物加工适用第59-62和第64条的条例。

第六十七条
:适用该海关制度的限制

海关监督下的货物加工不能用于逃避经济政策措施和国家法律。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可以确定是否使用海关监督下的货物加工这一海关制度。

第十一章  暂时进出口

第六十八条
: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暂时进出口--是一种海关制度,这种海关制度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或者在其境外使用此种商品时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关税,并且不对其采取经济政策措施。在此种海关制度下,暂时进出口的货物需要保持不变的状态,因为自然磨损和正常运输保存条件下的损失例外。

第六十九条
:适用于本海关制度的条件

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情况下,在确定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返还和保证支付海关关税后,可以适用本海关制度。

第七十条
:货物暂时进出口的批准

货物暂时进出口的批准由俄罗斯联邦海在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如果缺乏可靠的保障,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无权对暂时进出口做出批准。

第七十一条
:暂时进出口的期限

货物暂时进出口的期限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根据暂时进出口的目的和责任来确定,最长不能超过两年。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有权适当地缩短或延长暂时进出口的期限。指定期限的延长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第七十二条
:免除海关关税

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全部免税是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如果货物运输者无法遵守全部免税的条件,那么在得到俄罗斯联邦金融部批准后,可以按照俄罗斯斯邦海关委员会的规定采取部分的免税。

在部分免税的情况下,每一个月或不到一个月承运人应支付自由流通或出口这些商品时应缴纳款项总数的3%,在暂时进出口的情况下,部分免税时所缴纳的海关关税的总额不应该超过自由流通或出口这些商品时应缴纳款项的总数。如果实际缴纳的海关关税的总额与自由海在关税的总额不应该超过自由流通或出口这些商品时应缴纳款项的总数。如果实际缴纳的海关关税的总额与自由流通或出口这些商品时应缴纳款项的总额相同,那么这些商品被认为是适用于出口制度的自由流通商品或出口商品,但对其不采取经济政策措施。

第七十三条
:暂时进出口时限的效力

如果在暂时进出口时限过后,货物仍不运走,那么对这些货物将适用其它的海关制度或被存放在暂时性仓库,仓库的管理者是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

第七十四条
:出于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造成的灭失,消耗,缺乏的原因而无法进行的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返还

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货物无法按时返的货物承运人暂时进出口不对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负有责任:受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的不可换回的灭失;正常运输和保存条件下的损耗;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以上情况需经俄罗斯联邦海外领事馆确认。

第十二章  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

第七十五条
:对本海关制度的解释

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是海关的制度,这种制定规定外国的货物在这些边境地区或地点内的存放和使用不用交纳海关关税,并对其不采取经济政策措施;俄罗斯联邦的货物在这些地区或地点内按照本法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制度来存放和使用。

第七十六条
:海关自由区的建立

适用海前自由区制度的海关自由区的建立需要经过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并在俄罗斯联邦经济部俄罗斯联邦金融部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许可下,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有关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国际合作和发展代理处共同通过,同样的还要经过俄罗斯联邦的加盟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区,莫斯科市圣彼得堡市共同许可。

建立海关自由区的申请的审查程序是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国际合作和发理代理处共同确定的。建立海关自由区的申请应包括对建立海关自由区的必要的经济技术论据及海关自由区的发展规划。如果海关自由区的职能不符合本法或俄罗斯联邦法规有关海关自由区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撤消海关自由区的建立。在海关自由区被撤消后,海关自由区应停办六个月。

第七十七条
:自由仓库许可证

自由仓库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和生效的时间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在得到俄罗斯国际合作和发展代办处许可后确定。自由仓库许可证的办理应按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自由仓库许可证是可以被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撤消,收回和中止使用的。

如果自由仓库许可证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发给申请人或有建立在不充分的不可靠的对许可证的下发实质意义的证据上时,该自由仓库许可证可被撤消海关障。许可证的撤消从许可证下发的那一天开始生效。

如果自由仓库的业主没有遵守本章规定的要求,自由仓库许可证可以被收回。自由仓库许可证被收回从做出收回决定日起开始生效。如果具备充分的理由认为自由仓库的业主恶意使用了自己的权力时,自由仓库许可证的效力可以被中止三个月。在自由仓库许可证被撤消。吸回或中止使用的情况下,自由仓库许可证办理时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十八条
:对海关自由仓库及其业主的要求

自由仓库的处所应装有适合海关检查的设施,自由仓库的处所应安装有双重的保险设施,其中之一应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管理。自由仓库的业主只可以是俄罗斯人。

自由仓库管理者负有以下责任:有责任排除不经过海关检查而将自由仓库内存放货物运出自由仓库的可能性。有责任遵守自由仓库许可证中所规定的条件并完成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要求,其中包括允许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查存放在自由仓库的货物,在自由仓库无偿地提供给工作人员使用办公地点及设备,联络工具来进行海关检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七十九条
: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内的货物业务

在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内在遵守现行法律的条件下允许进行货物零售除外的生产的和其它的商业业务。

为了保障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出于对货物特点的考虑,对在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内进行某些特定的业务可加以禁止和限制。对于在海关自由区两个业务的禁止和限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来确定,而在自由仓库进行的业务则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国际合作和发展代办处共同确定。

如果某些人不遵守本法的规定和其它的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俄罗斯联邦有关机构可以禁止这些特定的人在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内进行货物业务或拒绝他们进入海关自由区和自由仓库。

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特定种类的货物的对海关自由区的进口或者在自由仓库存放。

编辑上海涉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