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01-01 08:33:28
权益/分红股份发行
1.11 总的来说,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印度公司就可获得发行权益/分红股份的RBI许可。权益股份的权利并非自动发放给已分配到海外法人团体(OCB)等股份的投资者。上述发行公司必须征得孟买中央办事处国外投资科外汇部RBI的专门许可,才能向以前的OCB发行权益基础股份。
合并/融合情况下的股份发行
1.12 如果两家或两家以上印度公司的合并或融合方案已获得印度法庭的正式批准,承让公司可向转让人或印度境外常驻公司的股东发行股份,但必须保证印度境外常驻人士在转让人的新公司中的股份百分比不超过中央政府或印度储备银行所准予批文中规定的百分比。该权益股份权利并非 自动发放给已将上述股份分配为OCB的投资者,而是必须获得RBI的专门许可。
雇员股票持有计划方案下的股份发行
1.13 根据该方案,公司可直接或通过信托基金机构向其雇员或其合资企业或在印度境外常驻的驻外独资附属机构的雇员发行股份,其条件是该方案已根据SEBI颁布的有关法规出台, 而且根据方案准备向非常驻雇员分配的股份的票面价值不超过发行公司已付资本的5%。
股份/债券转让
1.14 在自动路线以内允许以下几类情况的股份转让:
(a)从常驻向非常驻居民的股份转让(包括从认购者股份向非常驻的转让),金融公共服务事业部门除外,条件是投资包括在自动路线以内,不涉及SEBI(实质性股份收购与接管)法规1997版的规定,属于部门最高限度以内,同时也符合规定的定价指导方针。
(b)ECB/贷款转入股本,条件是公司活动在自动路线的范围以内,经过上述转化后的国外股本在部门的最高限度以内,同时还符合规定的定价指导方针。
(c)通过最新发行股份以及将优先股份转入股本资本来增加国外股本参与的情况,条件是上述增加在自动路线的范围以内,在有关部门的部门上限以内,同时也符合规定的定价指导方针。
1.15 在下述情况下,非常驻/NRI已获得进行印度公司股份和可兑换债券转让的整体RBI许可:
(i) 印度境外常驻人士(NRI与OCB除外)可通过销售、赠股或可兑换债券的方式向任何印度境外常驻人士(包括NRI)进行转让;只要承让人已按照第一号新闻记录(2005年系列)获得SIA/FIPB的事先许可,可以收购股份,而且他在印度,在这家正在转让其股份的印度公司所从事的同一领域有某一家现有企业或某一项合作。
(ii) 其所持有的NRI或OCB可通过销售或赠股或可兑换债券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名非常驻印度人;,只要承让人已按照第一号新闻记录(2005年系列)获得中央政府的事先许可,可以收购股份,而且他在印度,在这家正在转让其股份的印度公司所从事的同一领域有某一家现有企业或某一项合作。
(iii) 印度境外常驻人士可通过赠让的方式向印度常驻人士转让任何证券。
(iv) 印度境外常驻人士可通过通过注册经纪人在印度已认可的股票交易市场出售印度公司的股份和可兑换债券。
(ADR)/(GDR)
1.16 印度公司可通过发行ADR或GDR在国外筹集外币来源,具体做法是通过向印度境外常驻人士发行其以卢比命名的股份,使其充当发行GDR和/或ADR用途的受托人,条件是:
a) ADR/GDR是按照1993年外币可兑换证券发行方案和普通股(通过受托人收据机构)方案以及中央政府不时发布的有关指导方针发行的。
b) 正在发行上述股份的印度公司具有印度政府财政部针对发行上述ADR和/或GDR的的批文,或根据正在实施的有关方案或财政部发布的通告,符合发行ADR/GDR的条件,,以及
c) 按照上述法规,没有不符合向印度境外常驻人士发行股份的条件。关于印度公司可筹集的ADR/GDR没有最高限额。然而,根据现有的FDI政策,该印度公司必须符合筹集外国股本的条件。
d) 按这些条件的规定无资格向印度外的居民发行股份.
除了对房地产与股票市场的投资有明确的禁令以外,关于GDR/ADR发行收益没有任何最终用途限制。
对于GDR/ADR发行收益没有任何最终用途的限制对房产及股票市场的明显禁止除外。
FCCB发行收益须符合对外商业借款最终用途要求。此外,25%的FCCB收益可用于公司的整体改组。
第20FEMA号通报进度表-I的法规4规定了印度公司对ADR/GDR的发行。
1.17 从事自动路线以内项目制造的公司,在其倡议的GDR/ADR/FCCB发行后的直接外国投资有可能超出自动路线以内的股本限额,或正在落实政府批准路线以内的工程,则该公司在取得财政部的最后批准前须通过FIPB获得政府的事先许可。
外币可兑换证券(FCCB)
1.18 FCCB是按照 [1993年外币可兑换证券发行方案与普通股(通过受托人收据机构)方案] 发行,非常驻人士以外币认购,可在任何附在债务手段上的与股本有关的凭单的基础上,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兑换为发行公司的普通股份。
1.19 发行公司的可兑换证券或普通股的发行资格如下:
a) 准备通过发行外币可兑换证券或资产净值普通股来筹集国外基金的发行公司通过全球受托人收据发行:
i. 可在自动路线以内发行不超过US$5千万的FCCB;
ii. 属于US$5千万 –1亿之间,公司必须取得RBI的正式批准,
iii. 属于US$1亿及以上,要求有经济事务部的事先许可。
优先股
1.20 以优先股形式进行的国外投资:
n 出于部门外商权益资本的考虑将按外商直接权益对待,如果其具有自由兑换选择权的话。不具有这样的自由兑换选择权的优先股不属于外商直接权益资本的范围。
n 被认为作为股本的一部分,但不属于外商借贷(ECB)/资本。
1.21 无论自动或政府批准路线都取决于公司(部门)的活动。
1.22 兑换持续期间应按照公司法案规定1的按按股东协议中约定的最大限度进行。
1.23 股利利率不应超过财政部所规定的限制。
1.24 优先股的发行应符合SEB1及RBI及其他法定要求的规定。
SSI单位的FDI
1.25 小规模单位从任何工业企业,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所获得的实收资本不应超过股本的24%。如果来自另一家公司的股本(包括外资股本)超过了24%,即使对该单位的厂房及机械的投资未超出Rs5000万,则该单位应放松其小规模状态并需要产业许可证以从事小规模企业储备项目的生产活动。如果该企业的FDI超过了24%,则应获得政府的预先许可。
进口应付帐款的FDI流入
1.26 FDI流入应按照下列模式:
i. 通过普通银行渠道的内部寄汇;
ii. 通过与授权经销商/委托银行保持NRE/FCNR 借款帐户。
不允许非居民采用其他FDI流入的模式进行股本的发行,技术合作或外商借贷(ECB)在外汇兑换中所涉及到的一次性支付费用或特权费而进行的股本发行除外,后者可按照税务责任及部门特定法规规定的自动路线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