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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会计法》(二)

1970-01-01 08:33:28

 

第三章  会计组织结构与会计从业人员

 

第48条  会计的组织结构

1.会计单位必须布置会计组织结构,安排或聘请会计人员。

2.会计单位必须设置会计长。尚未安排人员担任会计长时,则必须安排负责会计工作的人,或外聘会计长(会计长及负责会计工作的人以下统称为会计长)。

3.机关、企业有上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之分时,则其会计工作的组织结构依照法律的规定。

 

第49条  会计单位的法人代表的责任

1.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设置会计组织结构,安排会计人员、会计长。

2.决定聘请会计人员、会计长。

3.依照会计法律规定组织和指导会计工作,并对自己所造成的错误后果承担责任。

 

第50条  会计人员的标准、权利和责任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标准:

(1)具有职业道德品质,忠实、廉洁、有依法办事的意识;

(2)具备会计职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2.会计业务人员在会计专业和业务上有独立权。

3.会计人员有责任执行会计法律,执行分工的会计业务并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更换会计人员时,原会计人员有责任向新人移交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并对自己在会计工作期间的工作负责。

 

第51条  不能从事会计工作的人

1.未成年人,被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必须送交管教、医疗或被执行行政管制的人。

2.被法院宣告禁止从事会计执业的人,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正在服刑的人,被宣告犯有经济罪、财务会计罪并未被撤销案底的人。

3.会计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者的父母、夫妻、子女、亲兄弟姐妹,管理和领导者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公司、合作社、国家机关、使用和不使用国家财政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组织的会计长。

4.国有企业、股份公司、合作社、国家机关、使用和不使用国家财政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组织的仓库管理员、出纳、采购和销售人员。

 

第52条  会计长

1.会计长的任务是依照本法第5条的规定组织实施会计工作。

2.国家机关、使用和不使用国家财政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组织、国有企业的会计长,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任务之外,还负有协助会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监督财务的任务。

3.会计长受会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若有上级会计单位,则同时受上级会计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若会计单位以会计负责人更换会计长,则会计负责人必须具备本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并必须履行会计长的任务、责任和权利。

 

第53条  会计长的标准和条件

1.会计长必须具备以下标准:

(1)本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的各项标准;

(2)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和业务水平;

(3)具有大学会计专业水平者必须有至少两年的会计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水平者必须至少有三年的会计工作经验。

2.会计长必须获得会计长培训证书。

3.中央政府就各类会计单位的会计长的标准和条件制定具体规定。

 

第54条  会计长的责任和权利

1.会计长负有如下责任:

(1)执行有关会计和财务的法律规定;

(2)依照本法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会计系统;

(3)制作财务报告。

2.会计长有会计业务上的独立权。

3.国家机关、使用和不使用国家财政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组织、国有企业的会计长,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1)书面向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提议选用、调动、增加工资、奖励处分会计工作人员、仓库管理员、出纳员;

(2)要求本单位各部门及时、全面提供涉及会计工作的数据资料,并对会计长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3)当与作出决定的领导者发生意见相左时,有权书面保留专业意见;

(4)当发现本单位有违反财务会计法律的行为时,有权向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意见;若仍然必须执行决定,则向作出决定的领导者的直接上级报告,或向有权国家机关报告,而对于执行此决定的后果则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会计职业活动

 

第55条  会计执业

1.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个人有权从事会计执业。

2.经营会计业务的组织必须依法成立会计业务企业。会计业务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具有依照本法第57条规定的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会计执业证书

3.个人从事会计执业时,必须具有依照本法第57条规定的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会计执业证书,并必须办理会计营业登记。

 

第56条  聘请会计业务、聘请会计长

1.会计单位可以与会计业务企业或已办理会计营业登记的个人签定聘用合同,由其办理会计业务或担任会计长。

2.聘用会计业务或会计长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3.聘用会计业务或会计长的单位必须及时、充分、真实地提供会计信息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会计业务报酬。

4.受聘担任会计长的人必须符合本法第53条规定的各项标准和条件。

5.提供会计服务的企业、受聘担任会计长的个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对会计信息数据承担责任。

 

第57条  会计执业证书

1.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的越南公民可以获得会计执业证书:

(1)有职业道德品质,忠实、廉洁,有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属于本法第51条第1、2款规定的对象;

(2)具有大学以上财务、会计专业水平,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实际工作经验;

(3)通过由国家有权机关组织的会计资格考试;

2.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的外国人可以获得会计执业证书:

(1)获准在越南居住;

(2)有会计专家证书,或有经越南财政部承认的外国会计组织或国际会计组织颁发的会计执业证书;

(3)通过由国家有权机关组织的关于越南经济、财务和会计法律知识的考试。

3.财政部依照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会计执业培训规程,成立考试委员会,规定颁发、收回会计执业证书的程序和权限。

 

第58条  参加会计职业组织的权利

会计单位和会计执业者有权参加越南会计协会或其他会计职业组织,发展会计职业,依法保护会员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章  会计的国家管理

 

第59条  会计的国家管理的内容

会计的国家管理的内容如下:

1.建设、指导实施会计战略、规划和发展计划。

2.颁布、宣传、指导和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文件。

3.会计检查,会计服务活动的检查。

4.指导会计执业活动,组织会计资格考试,制定颁发、收回会计执业证书的规则。

5.指导并组织会计职业的教育和培训。

6.组织和管理会计科学研究,应用信息技术。

7.会计的国际合作。

8.解决会计工作的申诉、控告,处理会计违法行为。

 

第60条  会计的国家管理机关

1.中央政府对会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2.财政部实施会计的国家管理职能,对中央政府负责。

3.各部、部级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

4.省、直辖市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管理地方会计工作的职责。

 

第六章  奖励与违法处理

 

第61条  奖励

会计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个人依法受到奖励。

 

第62条  违法处理

组织、个人违反会计法律的,依其违法性质和程度,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若造成损害,则必须依法赔偿。

 

第七章  实施条款

 

第63条  实施效力

1.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2.1988年5月10日发布的《会计和统计法令》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64条  细节规定与指导实施

中央政府规定本法的细节和指导本法实施。

本法于2003年6月17日获得第十一届国会第3次会议通过。

                       

                                                       国会主席

                                                         阮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