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环境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政策

1970-01-01 08:33:28

 

    一、反倾销制度
 

    1979年7月,澳首次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至今我国已有约40多种产品被控倾销。据统计,截至2005年,澳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共计43件,涉及中国出口产品价值估计约1.1亿美元。在过去十几年中,中国所受的反倾销调查总数位于全球之首,为全球反倾销调查总数的1/3,而澳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占其总数的比例也为1/3。澳对中国反倾销的重点是化工、五矿、钢铁、纺织、食品等领域。近年来,澳对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有8起,涉及的产品主要有:浮法平板玻璃钢架、焦亚硫酸钠、二氯苯氧基醋酸、热轧钢板、硅碳酸氢钠、蘑菇罐头等。2005年,澳对中国产品启动的临时反倾销关税的反倾销案件有2起,涉及碳酸氢钠和蘑菇罐头产品。
 

    1901年生效的《产业保护法》是澳第一部反倾销法,同年生效的《海关法》授权海关总署在反倾销案件提出肯定性裁决之后采取临时担保措施。
   

    1975年澳《关税法》中的反倾销部分称为《反倾销法》,这是澳反倾销的重要法律渊源,该法基本遵循了肯尼迪回合的反倾销协议。
   

    澳现行的反倾销法律主要包含在1999年7月1日生效的《海关法》修正案中,该反倾销法倾向于给予澳国内工业更大的保护。按照目前的反倾销法,一个反倾销案的调查时限是有史以来最短的,并且自1988年以来,第一次只有一个澳政府部门负责反倾销案的调查和相关事项,这使得在反倾销案的调查和裁决过程中可能会失去制衡,而且在做出最后裁决前,外国出口商不再有机会向独立的第三方提出申诉。
 

    澳政府一直到1996年还将我国作为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1996年澳政府首次承认中国已不再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使用替代国是不合适的。这意味着可以采用通常的计算方法来计算正常价值。

 

    2005年4月,澳宣布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同年5月和10月,澳分别修订《海关法》和《海关条例》,将中国列入不适用转型经济条款的名单中,但同时澳政府也对《海关手册》有关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对其反倾销程序做出澄清和说明,主要修改内容集中在手册中。在旧版海关手册中,关于正常价值的第五部分,澳海关仅要求对转型经济国家考虑政府影响的问题,而新版手册则要求对所有国家都要考虑政府影响问题,且可使用替代价格信息,不管其经济地位如何。
   

    澳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构主要有:海关总署、反倾销管理局、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部长、联邦法院。
   

    澳海关总署与其他各国相比,在反倾销事务中享有很大权力:对反倾销申诉享有初裁权、负责倾销调查、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收取现金存款担保或付款保证书担保。按照现行的反倾销法律,海关总署的全部调查时间非常短。即从起诉方递交起诉书到澳海关总署将最终决定提交主管部长的时限从252天缩短为175天。

 

    反倾销管理局成立于1988年,澳颁布《反倾销管理局法》之后,原产业援助委员会在反倾销事务中的权力归反倾销管理局。其职能为:就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长是否应对某产品发出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提出建议;就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长是否应依反倾销法的规定撤销一项上述通知或中止某人承诺的价格承诺义务向部长做出建议;审查、撤销海关总署关于驳回起诉的决定,审查、撤销海关总署署长已经做出的否定性初裁和否定性调查结论,并用肯定性的初步调查结论取而代之;向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长提交报告,以便提交国会。

 

    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部长可以对海关总署和反倾销管理局发布一般性、原则性的指令;部长有权任命反倾销管理局替补成员、接受有关征收倾销税的并做出最后决定。实践中,对外事务及贸易部部长在最终做出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及接受价格承诺等决定时,往往都会受海关总署的决定性影响,一般只是认可、批准海关总署的各种建议,或将海关总署的建议以部长的形式发布。

 

    二、进口禁止和限制


    澳政府对某些进口货物进行管制,管制形式分为绝对禁止和限制两种。

 

    (一)绝对禁止

 

    澳对危险品种的狗类、人类胚胎基因、自杀装置、自利比里亚进口的粗制钻石这4类产品禁止进口。

 

    (二)限制进口

 

    对抗生素、含有毒物质的铅笔、画刷等41类产品限制进口。2005年,澳修改了海关禁止进口产品条例,将引起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弓箭、硝酸铵这两类产品增加为限制进口产品。如需进口上述限制类产品则须分别通过各个不同主管部门的批准。

 

    根据《治疗用品法》(Therapeutic Goods Act) 的限制,某些用于治疗用途的商品,需得到联邦政府社区服务及健康部 (Commonwealth Department of Community Services and Health) 的许可才能进口。否则将视为禁止进口的商品。

 

    其他有可能会受进口限制的商品主要有:

    某些动物、海洋生物和植物及其产品;

    带有某些官方象征图案(如国徽等)及设计的商品;

    有可能危害健康的商品,包括化学制品、放射性物质等;

    某些与文化遗产有关的物品,如文物;

    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商品;

    会造成臭氧层空洞的物质;

    武器;

    毒品、麻醉剂和可能造成精神损害的物质;

    需受到特殊检查的商品,如色情和政治宣传品等。

    一些临时性和阶段性的进口限制可能是为了预防瘟疫、防止病虫害、维护环境、保护当地产业以及履行国际协定等特殊原因。

    进口商违反绝对禁止和限制进口的有关规定,将受到澳政府的严厉制裁。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2005年,澳虽然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纺织品、服装和鞋类的税率进行了下调,但仍维持在5~17.5%之间,相比其他进口产品关税,澳这次降税仍然没有解决上述产品的高关税现象。中国企业每年向澳出口大量的纺织品、服装、鞋类等产品均受到了关税高峰的影响。

 

    (二)通关环节壁垒

 

    2005年11月14日起,澳海关分别提高了海运和空运的进口申报货物的清关费用,海运货物从6.5澳元/次提高到7澳元/次,空运货物从6.5澳元/次提高到14澳元/次。2005年10月12日,海关申报费用从250澳元提高到1000澳元,这对澳检疫检验局人员提供的空运货物清关服务带来的影响较海运货物更大,空运货物申报费用相比海运货物大大增加。

 

    四、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

 

    (一)关于进口风险分析制度

 

    外国动植物产品进入澳首先必须提出进口申请。根据申请,澳生物安全局进行进口风险分析。经风险评估后,确认风险水平可以接受,方准予进口。如果某一动植物产品缺乏进口申请,未经风险分析、分析未完成或分析认为风险水平不可接受,则不得进入。这种进口风险分析时间太长,技术要求甚多,且某一国家不同地区生产的同一类产品需要分别进行。此外,澳还实施动植物产品进口许可制度,大部分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必须在获得进口许可后方可进口。 
  

    澳卫生与植物卫生制度给其他国家的农产品进入澳市场带来了很大障碍。中国受影响较大的主要有水果、蔬菜以及部分经济作物。

 

    2005年10月4日,澳生物安全局发布了扩大从中国进口梨的修订法案,在已经进口河北鸭梨、山东鸭梨、亚洲梨的基础上,批准进口中国新疆香梨、陕西梨、河北亚洲梨。但是澳政府将梨产品以某一国家的某一省份产地进行再细分,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对中国国内各省的出口梨一一实施进口风险分析。

 

    (二)关于进口食品检验计划

 

    根据澳进口食品检验计划,外国动植物食品进入澳,不仅必须符合澳方对其进行进口风险分析之后,制定的检疫标准而且还须符合《进口食品控制法》制定的要求。该计划将食品分为三大类:风险类食品、主动监督食品和抽样监督食品。对于风险类食品,澳政府将对每批货物进行检验。通常只有在连续五批货物都通过检验后,该食品才会在每四批货物中抽检一批;只有通过二十次检验,被检率才可降至每二十批抽检一批。对于主动监督食品,澳政府对来自同一原产国约10批该类食品进行抽检。对于抽样监督食品,澳政府只对所有该类进口食品的第5批进行抽检。

 

    每年年底,澳检疫检验局将修订对上述三类食品的分类。2004年8月,澳检疫检验局将原先定为风险类食品的罐装蘑菇、酱油等降为抽样监督食品;将原先为主动监督食品的芝麻籽和芝麻籽产品,以及原先为抽样监督食品的开心果和含开心果的食品上升为风险类食品。2005年12月1日,澳检疫检验局再次修订该分类,但上述四种食品不在此次修改之列。

 

    (三)关于家禽、种蛋标准

 

    2005年11月17日,澳生物安全局发布紧急通报,对进口家禽、种蛋新增条件,包括出口国需证明本国家禽没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家禽必须经过禽流感病毒A型抗体检验、结果为阴性。即使出口国证明没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本要求依然适用。澳生物安全局对进口家禽种蛋提高了要求,无论出口国是否发生禽流感疫情都要经过检验才能入境。

 

    (四)关于进口苗木等易腐蚀空运货物的包装

 

    2005年5月9日起,澳检疫检验局终止对绝大部分易腐蚀空运货物的包装在货物站运营商处进行查看的程序,但仍对9种渠道的货物保留该查看程序,其中包括来自所有国家的苗木、切花等产品。澳检疫检验局在将此类货物从货物站运营商处送往检疫检验站前,对其包装进行查看,以保证此类易腐货物是以适当方式包装的,但澳方的这一程序并没有明确的查看标准,同时还收取检验费。该程序给中国企业的苗木向澳出口,带来了不确定性并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

 

    (五)关于虾类分批分检

 

    澳检疫检验局要求出口商、供应商或出口方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某些进口虾类分批数量的文件,以对不同批次的进口虾类有效地进行白点综合症检验。澳检疫检验局规定,同一加工线上同时加工的虾类属于一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捕捞的虾类属于一批;同一池塘养殖的虾类属于一批;不同批次的虾类需要分别打包、分别检验。如果没有提交文件表明进口虾类的分批数量,澳检疫检验局将打开所有包裹进行检验,以确定分批数量。

 

    五、补贴

 

    根据澳新的《葡萄酒平衡税法》,在缴纳商品服务税之前,澳对葡萄酒还需征收葡萄酒平衡税作为商品服务税税基的一部分,但是用于出口的葡萄酒无需缴纳上述税,澳的这一规定是为了鼓励出口,实际上构成了出口补贴。

 

    从2000年起,澳政府每年都对纺织品、服装和鞋类产业投入大量补贴。2004/05财年,澳政府继续对纺织品、服装和鞋类产业实施TCF战略投资计划,用以鼓励该类产业更新设备、发展研发和生产。在此期间,澳政府共提供补贴1.42亿澳元。2005/06财年,补贴增加至2.14亿澳元。澳对该产业持续大量的补贴,削弱了中国纺织品服装和鞋类产品在澳市场上的竞争力,影响了中国企业相关产品对澳出口。

 

    2005年,为促进澳客车产业的竞争力,鼓励对该产业的投资研发和创新,澳政府继续实施汽车竞争力与投资计划,并宣布该计划将适用至2015年。该计划规定,汽车生产商、汽车零部件生产商、汽车机械工具和工具安装生产商、汽车服务提供商等可以获得关税信用证明,用于支付某些符合条件的进口产品的海关关税。该计划的获益者根据一定的生产比例,对工厂和设备的投资类型或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投资而获得关税信用。2004/05财年,该计划的补贴投入共计5.69亿澳元。这一规定削弱了中国企业对澳出口客车整车的竞争力。

 

    六、其他壁垒

 

    澳几乎每种大宗产品都由国营贸易公司负责市场销售。这些公司实质上控制了该种产品的经销权,实行统购统销式的垄断经营。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包括:澳小麦局、澳奶制品公司、新南威尔士粮食局、新州大米销售局、昆士兰糖业有限公司等。这些公司全是出口类型企业,没有进口业务。根据澳有关法律,它们享有合法垄断经营的地位。一些敏感性产品,如小麦、大米等几乎没有国内销售市场,完全对外出口。垄断度相对较高的澳小麦局采购的大米占国内产量的86%左右,销售局则占全部出口的100 %。

 

    澳对其大宗产品所实行的国营贸易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出口市场。这实质上是对其农产品贸易的隐蔽性保护。中国每年从澳进口大量的小麦、大麦等大宗产品,这一制度影响了中国进口商的利益。

 

    七、出口禁止和限制制度

 

    澳政府对某些出口货物进行管制,管制形式分为绝对禁止和限制出口两种。澳禁止出口的产品有2类:自杀装置和无水醋酸(向阿富汗出口)。另有红酒、白兰地、麻醉药和人类胚胎基因等28类产品为澳限制出口的货物。

 

    2005年,澳修改了《海关禁止出口产品条例》,将硝酸铵增加为限制出口产品,如需出口上述限制类产品,则须分别通过各个不同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根据澳《肉类和牲畜产业出口许可条例》,澳还对本国肉类和牲畜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澳的各种出口受联邦政府依据《1958年海关(禁止出口)条例》的控制。包括特定农产品,特定原始和半成品矿物,一些药物制品,一些遗产项目和受保护的动植物,法规同样禁止特殊物种对特定国家由于战略防御或是环境因素的出口,澳是东西方贸易统筹委员会的成员,该组织的成员国同意在不会将货物再出口到特定其他国家的基础上从美国进口国防敏感商品,从澳出口的货物和服务通常免征货物和服务税。

[信息来源: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