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环境

阿根廷贸易投资管理体制

1970-01-01 08:33:28

 


    贸易投资法律体系阿根廷与贸易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海关规则》,以及有关出口退税、保税区进口、贸易救济、商检等方面的法令和决定。

  阿根廷与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1993年发布的1853/1993号《行政令》,以及通过该行政令颁布的第21382号《外国投资法》。此外,还包括《宪法》和第19550号《商业社团法》等。

  贸易管理制度阿根廷于1967年10月加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91年与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四国共同创建了南方共同市场。阿根廷的市场较为开放,对外贸易基本上没有特别的限制。

  1.关税制度阿根廷目前平均适用关税大约是12.7%。关税分为普通关税与特别关税。

  后者主要适用于南方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南方共同市场计划于2006年形成关税同盟,实行统一的外部关税。目前与中国贸易按普通关税征收。

  此外,各类进口商品还需加征21%的增值税和9%的附加增值税(均以CIF价为基础计算货值,进关时预先交增值税,进口商在销售后,可在应交的增值税款中扣回货物进关时已预交的税款)。进口个人和家庭用物品、样品和邮件,国家、省、市及所属机构进口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进口管理制度阿根廷禁止进口旧衣服、旧轮胎、翻新的汽车部件、旧的或翻新的医疗设备。此外,进口棉籽、作种子用的土豆、鲜鱼、蔬菜、干果、坚果、桶装苹果、活禽、带毛的家禽、蛋、咸鱼、鱼干、杀虫剂、畜用品、食品、药品、爆炸品、武器、弹药、植物及产品、烟草及糖精等产品需得到政府的事先批准。

  阿根廷对进口小汽车实施配额管理。对纸浆、纸品和某些物品实施临时性进口配额管理。除小汽车外,进口一般无须申请许可证。

  投资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在经济活动中与阿根廷国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采取阿根廷法律允许的任何投资形式,包括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分支机构、合资、临时合伙、临时联合公司等形式。

  外国公司投资不需要事先批准。除军事领域和军事要地外,外国公司可以不受限制地参与各个领域的经济活动,包括各种工业、矿业、农业、商业、金融、服务和其他与生产或产品和服务的交换有关的活动。投资者有权随时撤回资本,把所得和收益汇往国外。

  阿根廷鼓励投资,有各种投资激励措施,包括普遍激励措施、部门激励措施和地区激励措施。外国投资者可以和当地投资者一样享受各种激励措施。

  贸易投资管理部门阿根廷对外贸易的管理机构是经济与生产部。其下属的工商和中小企业秘书处负责制定外贸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工商和中小企业秘书处专设外贸副秘书处,具体处理对外贸易事务。阿根廷国家海关也是负责执行外贸法规政策的重要机构。外交部主管政府间的经贸谈判,其下属的国际经济谈判司负责具体工作。

  外国投资管理方面,工商和中小企业秘书处还负责外资法的实施,其下设有投资促进署,负责确定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的商业机会,向外提供和发布与投资有关的信息,并与其他相关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共同促进在阿根廷的投资。
阿根廷贸易壁垒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阿根廷目前平均适用关税大约是12.7%。阿根廷对大多数进口产品加收0.5%的统计费。

  进口限制

  2005年8月31日,阿根廷经济生产部颁布两项决议,对玩具和鞋产品进口采取非自动许可证措施。中方注意到,上述决议所列举的产品范围包括了阿根廷国内不生产的部分产品,该部分产品的进口不会与其国内产业产生竞争,影响其国内产业的发展;同时,决议所设置的进口许可证申请时限过短,不利于进口商完成进口许可申请程序,不仅对阿国内进口商造成一定影响,同时也阻碍了中方产品对阿的正常出口。阿方在与中方磋商后20日内便采取了上述一系列措施,中方对此表示遗憾,中方希望阿方克制使用针对中国产品的上述许可证措施。

  中国公司抱怨阿根廷的原产地证明要求过于繁琐,电子和纺织品行业尤甚。

  通关环节壁垒2005年8月,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总局为打击开低价报关行为,修改了进口产品价值判断标准。新标准对低于价值标准80%的报关行为采取分别加征附加值税和所得税3%~5%和7%~10%的惩罚措施。纺织、玩具、鞋类和家电等行业产品的新价值标准是原参考价值的200%。新标准对中国相关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阿根廷联邦税收总局还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面料、服装、玩具及鞋类产品实施指定海关入关的措施。中方对阿方上述措施表示关注。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005年6月10日,阿根廷通过了一份决议草案,取代并合并了阿根廷食品法典中的多个条款,制定了奶制品的卫生健康要求。该草案对奶制品的要求包括:感官特性、有毒金属、有毒物质、生物毒素、抗菌残留、杀虫剂残留、添加剂、以及有关奶制品鉴别和质量等。

  贸易救济措施

  在对中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家或地区中,阿根廷位居前列。截至2005年底,阿根廷共对中国发起了49起贸易救济措施,其中反倾销措施46起,保障措施3起,产品涉及轻工、电子、化学、机械、建材、纺织、医药等多个行业。

  2005年,阿根廷分别对中国糠醛、糠醇产品,有缝奥斯顿铁不锈钢管产品和卷尺产品以及螺丝刀产品发起4起反倾销调查,对中国滚珠轴承、空调、纸牌和保温瓶4类产品发起反倾销复审调查,并决定对中国的自动断路器反倾销案继续进行调查。

  在2005年7月结案的眼镜反倾销案中,阿方对中国太阳镜产品实施为期3年0.46美元/付的进口最低限价措施。尽管阿根廷在2004年与中国签署了备忘录,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阿方仍采取了替代国的做法。中方希望阿方尽快纠正该歧视性做法,履行双方协议,在反倾销调查中给予中国涉案企业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此外,阿根廷政府于2004年12月16日颁布了1859/2004和1860/2004两项法令,分别是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建立特别保障机制、对中国纺织品采取数量限制的立法。这两项法令为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提供了国内法律依据。中方希望阿方克制使用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

  服务贸易壁垒

  阿根廷已经承诺允许外国非保险金融服务业设立各种形式的商业存在,也承诺向外国非保险金融服务供应商提供完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但是,目前,对基于本地实付资本而不是母公司资本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阿根廷设置了贷款限制。这使选择分支机构这种形式失去了意义。

  阿根廷对从事国内航运、私人保安公司和教育等领域的经营者有国籍限制。此外,阿根廷各省还可以自行对服务的提供设置壁垒。 

出处:公共商务信息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