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环境

马来西亚鼓励和吸引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970-01-01 08:33:28

 

 


  马来西亚制造业的有关投资法规政策由马贸工部制定并对外公布。马政府大力鼓励和吸引外商投资,尤其是对制造业的投资,制定了大量的优惠政策:

  (一)制造业之股权政策外资的股权比例

  1、外资企业出口其产值80%或以上者,没有股权条件限制。

  2、其它出口导向的投资企业的股权参与规定如下:

  -出口其产值51%至79%之间者,外资股权最高可占79%;具体情况视工业技术水平、投资效果、投资规模、地点、产品附加值以及生产产品所有原材料、零配件的本地化程度等因素而定。
   -出口其产值20%至50%之间者,外资股权可占 30%至51%, 视前述相同因素而定。
  -出口其产值低于20%者,外资股权最高可占30%。

  但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投资项目,或由政府随时核定为国内市场优先性产品的投资项目,其外资股权可占100%。

  上述准则不适用于对外资股权有最高比例限制(30%-60%)的行业,如塑料包装材料、纸包装材料、电子、电器零配件等。

  由于1997年7月发生了席卷东南亚的金融风暴,马政府为了吸引更多外资,对上述规定作了暂时性调整:

  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全面放宽制造业产品内销比例限制,允许所有受内销和出口比例限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无需重组原有股权结构的情况下,向贸工部申请将其产品的50%内销。在金融危机一年后,马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促进国家经济复苏,又进一步放宽了制造业的外资股权:从1998年7月3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所有申请投资于制造业的外资(包括扩大生产和多元化计划),均可无限期地拥有100%的股权。该规定适用于7月31日起申请的新项目和尚待批准的项目,而此前已经批准的项目则不在此限。但新规定不适用于以下7个领域:(1)纸包装;(2)塑料包装(瓶子、薄膜、薄片和袋子);(3)塑料模具配备;(4)金属压印、金属加工及电镀;(5)电线套配;(6)印刷;(7)钢铁服务中心。

  3、与矿物开采或加工有关的投资, 其外资股权参与最高可占100%。政府核定其比例时,将会考虑投资额、工业技术水平、风险及投资项目和产品附加值高低等因素。

  (二)马来西亚公民股权之分配

  若外资股权低于100%,则其余股权应依下列原则分配予马来西亚公民:

  1、由外国人发起,但未指定本地合作伙伴的投资项目:

  - 外国人若持有70%或以上的股权,则其余股权将保留予土著马来人。
  - 外国人所持股权若少于70%,则30%应保留予土著马来人,其余则保留予非土著马来人。若保留予土著马来人之股权无人认购,贸工部会将部分余额分配予非土著马来人。

  2、由土著马来人发起与外国人合资经营的投资项目:

  - 外国人若持有70%或以上股权,则其余股权应保留予相关的土著马来人。
  - 外国人所持有股权若少于70%,则其余额将保留予土著马来人。但若土著马来人无能力承受全部股权余额,则贸工部会将部分余额分配予非土著马来人。

  3、由非土著马来人发起与外国人合资经营的投资案:

  - 外国人若持有70%或以上的股权,则其余股权应分配予相关之非土著马来人。
  - 外国人若持有少于70%的股权,则30%应分配予相关之非土著马来人,而其余则保留予土著马来人。但在特殊情况下,非土著马来人经贸工部的批准,亦可承受其余全部股权。

  (三)外商投资之保障

  马来西亚已与70个国家和地区(含中国和台湾省)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协定一般都提供以下保证:

  -不实行国有化征收。
  -特殊情况下被收归国有或征收时,能迅速获得足够之补偿。
  -利润、资本及其它费用自由转移。
  -依“解决投资争端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投资争议。马来西亚自1966年起即为该公约的会员国。

  (四)投资奖励措施

  1、为鼓励本国和外国公司投资于制造业,马来西亚政府制定了如下奖励措施:
投资于制造业的公司可享有的最主要的奖励为新兴工业地位(Pioneer Status,以下简称 PS)及投资税负抵减(Investment Tax Allowance,以下简称 ITA)及再投资抵减(Reinvestment Allowance,以下简称RA)。

  A、新兴工业地位(PS)

  获得PS奖励的公司将可获准部分减免所得税,即仅须就其法定所得之30%课征所得税。免税期为自贸工部核定之生产日起5年。

  作为一项额外奖励 , 投资于马来西亚东部的沙巴、砂捞越州及马来西亚半岛“东部走廊”的公司 , 仅须就其法定所得的15%征收所得税,期限有5年。该奖励适用于2005年12月31日前受到的申请。

  B、投资税负抵减(ITA)

  获得ITA奖励的公司,自符合规定的第一笔资本支出之日起5年内,所发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60%,得以享受投资税负抵减。此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之70%。未加利用的任何抵减额可转结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抵减额被用完为止。其余法定所得的30%则依现行公司税率征税。

  作为一项额外奖励,投资于马来西亚东部的沙巴州、砂捞越州及“东部走廊”的公司,将可获得所产生符合规定资本支出的80%的抵减额。此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的85%。

  C、再投资抵减(RA)

  从事制造业的公司,因需扩充生产能力、使生产设备现代化或使产品经营多元化而产生符合规定之资本支出者,公司可就其资本支出的60%享受再投资抵减。抵减额可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法定所得的70%。未使用完的抵减额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用完为止。
在沙巴、砂捞越州及“东部走廊”地区进行再投资的公司可就其资本支出的60%,用于冲销其课税年度全部法定所得。

  (注:马来西亚的“东部走廊”包括吉兰丹州、丁加奴州及彭亨州)

  2、马来西亚政府对外商投资于农业、高科技产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制定了与制造业类似的鼓励政策。

  3、马来西亚政府也从出口退税的角度对鼓励外商投资于制造业制定了有关优惠政策。

  (五)投资于多媒体超级走廊(Multimedia Super Corridor, 简称MSC)的有关政策

  多媒体超级走廊是马来西亚政府为实现2020年成为工业先进国宏愿而进行的一项跨世纪工程。马政府高度重视MSC计划,视其为国家经济能否成功转型的关键。为了推动这一计划的早日实现,马政府制定了一整套极富吸引力的财税、金融鼓励政策,具体表现为政府向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MSC Status)的公司做出10大承诺:

  A、提供世界水平的基础设施与通讯设备;
  B、聘请本地与外国知识工人不受限制;
  C、获得MSC Status的公司豁免本地公司应占公司所有权的规定;
  D、来自世界各地,旨在发展MSC的资金可自由流动,并享有向世界各地借贷的权力;
  E、提供极具竞争力的财务、金融奖励;
  F、明确保护知识产权,制定电子法律;
  G、确保不会审查国际网络;
  H、提供具备竞争条件的电讯收费率;
  I、将公司区域总部设在MSC的公司,可获得建设MSC基础设施的重要合约;
  J、提供一个强大的执行机构来推行这一计划(政府已在公司法令下注册了一个多媒体发展公司,专门负责推动多媒体超级走廊的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

  此外,获得MSC Status的公司还可享有其它一些优惠政策, 主要有:

  A、10年内免缴所得税或享有100%的投资税津贴(Investment Tax Allowance);
  B、免税进口多媒体硬件和软件;
  C、研究与开发贷款;
  D、可获得多媒体发展公司提供的支持,如在48小时内完成处理“知识工人”的来马签证与工作准证手续等;
  E、公司股权与聘用员工完全不受任何种族比例限制;
F、最先参与建设MSC的人员将受邀加入该走廊的理事会和由马哈蒂尔担任主席的国际顾问团。

(驻马来西亚使馆经商处)